(维权网信息员齐迹报道)本周五,北京基督教家庭教会圣爱团契在位于通州区的张文和家中学习《圣经》时,遭到通州区民政局的干扰,并被指“没有登记就是非法。”
据徐永海长老介绍:
北京市通州区民政局干部付海兵来到我们家庭教会,说:“你们没登记是非法。”圣爱团契多年来一直在我家聚会,我们众基督徒每周五都在一起学习《圣经》。近来我们转到北京市通州区的张文和弟兄家聚会学习《圣经》,没想到通州区民政局干部付海兵先生,并向我们宣读了《宗教事务条例》的第二十条:“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经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内举行,由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团体组织,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
在宣读完这第二十条后,他说:“二、三个人以上就属于集体。你们在这里聚会,没有登记过,是非法的”。他还说到:“我们是有执法权的。对非法的,我们可以依法取缔。取缔时,我们可以没收《圣经》等宗教书籍”。
徐永海长老说:我们的圣爱团契家庭教会,是从1989年开始聚会的,至今已经走过了近25个年头,虽然期间我曾先后两次为基督信仰坐牢。但从没有民政部门找过我们要求我们去登记,更没有被指为非法。
徐永海担忧:也许我们下次聚会时,就会被认为是非法而被取缔,那时我们应当怎么办?
早在1997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就发布了《中国的宗教信仰自由状况白皮书》,其中在“三、宗教信仰自由的司法行政保障和监督”一节中写到:“对基督教教徒按照宗教习惯,在自己家里举行以亲友为主参加的祷告、读经等宗教活动(中国基督教习惯称之为“家庭聚会”),不要求登记”。
早在1997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就发布了《中国的宗教信仰自由状况白皮书》,其中在“三、宗教信仰自由的司法行政保障和监督”一节中写到:“对基督教教徒按照宗教习惯,在自己家里举行以亲友为主参加的祷告、读经等宗教活动(中国基督教习惯称之为“家庭聚会”),不要求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三十六条也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当时读经的主内肢体照片:前排:王姣兰、张全胜、王秀娥、康素萍、侯美华、王玉琴、徐彩虹;后排:刘永平、徐永海、王彪、王昊琛、张文和、宁惠荣、谢金凤、张纯珠、李美青、王老姊妹、胡石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