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8日星期三

中国民间组织发展与公民结社自由现状调研报告(上)




卫鸣溪撰写  维权网协助
201418发表


目录

一、前言

结社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在《世界人权宣言》、《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一系列国际法文件中得到确认和规范。据统计,世界上142个国家的成文宪法中,有119部涉及到结社的权利。
纵观中国历史,形形色色具有一定公共性质及公共职能的民间会社组织,比如“善堂”、“救济会”、“诗文社”、“会馆”、“商会”等,在倡导善行德行、加强人际互动、实现社会协调、提供社会服务、规范从业行为等方面,与现代民间组织有着许多类似之处,还有一些以江湖秘密社会、地下社会畸形存在。中国真正现代意义上民间组织产生于清末民初,1908年,清朝政府颁布《宪法大纲》,首次在法律上认可民间结社。民国时期,特别是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民间组织曾有比较大的发展。一些学者将19491978年的中国称为总体性社会(total society ,孙立平,1994),具有明显的“极强国家、极弱社会”特征,民间组织几乎没有任何自我生存与发展的空间与环境;据统计,20世纪50年代初,全国性社团只有44个,1965年有近100个,地方性社团有6000个左右;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全国各类社会团体基本陷于瘫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工作中断。1978年以后,中国相继进行了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和社会改革,中国民间组织的发展成为可能,中国民间组织才得以缓慢死里复活,逐渐恢复成长。
本报告观察到,虽然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自1992实行市场经济趋向的改革以来,公民社会民间组织开始在中国涌现,但是随着自2008年以来系统性维稳体制的完全建立,中国政府不断加强了对公民社会民间组织的监督控制力度。

(一)关于中国结社自由的文献综述

1、国内

1.1论文
近几年国内公开发表的关于中国结社自由的文献不多。我们通过“知识脉络 - 万方数据”用“结社自由查询检索,显示“结社自由的研究趋势”,2007-2013期间,国内期刊曾发表跟结社自由有关的文章共计38篇,如表1-1所示(括弧中数字表示关键词出现次数)。
1-12007-2013中国国内期刊结社自由研究发表文章情况
年度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数量
7
5
5
3
6
8
4
关键词
农民协会(2)
法理基础(2)
法国大革命(1)
公意政治文化(1)
人权(1)
弱势群体(2)
ngo的社会责任(1)
ngo的监管(1)
农会(1)
结社权问题(1)
公法事件(1)
表达权(1)
政府责任(1)
体制改革(1)
农民基本权利(1)
代议制民主(1)
民主政治(1)
民间组织(1)
许可制(1)
非政府组织(1)
非营利组织(2)
政府(1)
现状(1)
存在问题(1)
改革设想(1)
内涵(2)
权利属性(2)
宪政价值(2)
权力(1)
权利(1)
社会组织(2)
权利保障(1)
国家公权(1)
合作共治(1)
立法(1)

38篇文章,我们择其与中国结社自由主题直接相关的文章与大家分享。
关于非政府组织NGO。杨正喜、唐鸣(2007)认为中国非政府组织获得了飞速发展,宪法确认公民结社自由为非法人非政府组织的存在提供了合法性基础,但社团登记管理中的禁止性规定否定了非法人非政府组织的合法性。韩丽雯(2008)认为非政府组织的建设是保障公民结社自由权的重要手段,基于现阶段中国非政府组织存在着登记注册难、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难以有效实现、法律层次上的立法缺位等合法性困境,提出加强非政府组织法律建设充分保障公民结社自由权。刘培峰(2008)谈到NGO的社会责任和结社自由的互动。王超(2010)提出中国将来的非政府组织设立制度应以准则主义为一般原则,以行政许可为特殊情形。孙静(2011)认为NGO特别是一些国际NGO初始阶段在一定情况下反而对中国社会稳定产生消极影响,应注意结社自由的限度。
关于农民的结社自由。王红丽、孙彩凤(2007) 认为中国农村出现了许多农民自发筹建的农民协会,它的产生体现了社会发展的要求,但其运行中却也存在着些许问题.需要树立正确的指导思想,制定"农会法"。罗春伟(2007)认为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农民,理应享有充分的结社自由,但事实上,在传统的"城乡二元结构"背景下,农民的结社自由难以得到充分的保障,其主要原因在于政府对农民结社存在观念障碍。孙彩凤、王红丽(2007)提出建立农民协会不仅受宪法保障,而且是实行民主政治、建立有限政府、构建农村市民社会、发展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应通过准确定位,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自身建设等途径,推动农民协会的建立与完善。杜学文(2008)从农会、农村经济与农会法的关系,认为农民问题更重要的是权利的贫困,权利保障问题是社会不稳定因素的主要根源,由此提出由农会法来保障农民组织农会的结社自由。姜浩(2009)从结社自由宪政基础与宪政价值的角度谈到农民组识化建设的意义。杨金华(2010)谈到如何突破农民结社自由权的立法保护的现实困境。杨福忠(2012)以农民工加入工会为例,从宪法学视角分析了结社自由的规范领域与保护程度。
关于结社自由的意义。李志明、刘启(2007)通过对结社和政治参与之间互动关系的阐述,力图证明要推动和实现公民有序、有效的政治参与,需要保障公民结社自由权。王建芹(2008)认为结社自由权对于弱势群体权利表达意义更为重要。
关于工人劳工结社自由。刘阳(2009)认为中国工会组织的一元化和雇主组织多元化的现状客观上背离了劳资组织权力对等的法律原则,从全球化进程和结社自由视角提出中国劳动权保护的模式与政策选择。王君玲(2009)基于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的权利是劳工权益中最为基本和最为核心的权利,从三个角度对中国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法规与国际劳工标准进行了比较。肖金明(2009)从2008年发生在各地的出租车罢运事件,提出应基于结社自由,培育和发展民间组织,完善出租车司机的表达权。李佳昱(2013)以《武汉餐饮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为例,提出如何通过集体谈判权和集体合同来实现结社自由。
关于结社自由的法律问题。崔明逊(2010)系统地回顾1949年中共建政以来的民间组织的管理,对有关社团立法及文献进行了梳理和分析,并指出了社团立法方面的成就与不足,对未来社团立法提出了建议。殷实(2010)比较了各国宪法和宪法外的因素在保障结社自由权方面所发挥的作用,提出中国公民结社权行使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向。岳分责(2011)提出在社会转型时期如何从法律方面建立利益诉求表达协调机制来加强社会组织建设。黄辉明(2013)提出中国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法制建设严重滞后,要以宪法结社权为统帅,加快制定统一的结社法及相关法规。
关于结社自由的制度管理。吕林(2010)谈到如何完善设立民间组织的相关制度。刘培峰(2012)提出目的事业管理和统一综合管理两种非营利组织管理模式。
关于结社自由和宪政。曹雯(2012)对中国结社自由权利从结社自由的内涵、基本内容、比较其他权利研究、历史发展、宪法属性等方面进行全面的宪政解读。.
关于结社自由的历史。韩柳(2013)以古代“民间结社”为视角,梳理了中国结社自由的历史发展情况。
1.2调研报告
200927,维权网发布2009年有关结社问题的报告《结社自由障碍重重,宪法权利亟待落实》,根据《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两个“国际人权公约”来解释“公民结社权”,并从中国在公民结社权方面的立法实践与司法实践两个层面做了调查与分析。
张大军(2009)所撰写农民工权利意识调查报告中涉及中国结社现状时发现:农民工群体对工会结社权的理解不深入,也许正是因为缺乏深入的了解,导致他们对这一权利产生了一些误解,认为他们的这项权利得到了充分的尊重。不过,他们似乎又比较在意这种权利,并愿意维权。
1.3专著
刘培峰著《结社自由及其限制》(200771),全书系统分析梳理了结社自由的概念、功能以及结社自由的理论基础等问题;深入探讨了结社自由的限度;针对目前中国社团立法的热点问题,提出了富有建设性的建议;本书意图表明:结社自由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逻辑,是基本的人权,也是保障人权的基本方式,多元的、多样性的社团根植于人的基本需求之中,也是现代社会发展的结构性需求。
黄晓勇主编中国民间组织蓝皮书《中国民间组织报告》,自2008版开始,2009-2010合版,2011版、2012版、2013版已出五卷,参与撰写的专家主要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知名高校、地方社会科学院和政府实务部门。
昊锦良著《走向现代治理:浙江民间组织崛起及社会治理的结构变迁理论篇》(2008111日),谈到区域文化独特个性如何影响浙江民间组织崛起。
吴玉章主编《中国民间组织大事记(1978-2008)》(201041日),集研究性和资料性为一体,选取了行业协会、基金会、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环保领域民间组织、艾滋病领域民间组织、劳工领域民间组织、妇女民间组织、高校学生社团、境外民间组织、城市社区民问组织、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等十一个类型的民间组织,总结了这些民间组织的发展历程、现状与问题,梳理了这些组织发展中的重大事件和大事件。书末附有民间组织研究机构和民间组织领域重要学术会议名录。
闫东著《中国共产党与民间组织关系研究》(2011121日),认为中国共产党与民间组织的关系影响着中国社会的发展,中国共产党与民间组织的关系,还未达到一个最优化的状态,民间组织仍缺乏自主性,自身能力建设薄弱,没有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功能与作用,这反过来对中国共产党的长期执政与国家建设、社会发展造成了消极影响。因此,优化两者的关系,促进民间组织的发展,是中国共产党面临的紧迫任务。
杜筠翊著《结社自由的法律规制》(201381日),把结社自由和社团的法律规制作为研究的主要对象,对结社自由的价值、属性和限制进行了宪法学分析,对社团法律规制及其模式进行了比较,考察了中国结社自由法律规范和社团规制模式及其实效,并对中国结社自由法律规制的完善提出了建议。

2、海外

牛津大学莫顿学院政治学与国际关系学系教授atricia M. Thornton2013)通过 “公民社会”和“人民社会”的对比,研究了上海社会组织党建案例,特别提出PONGO(党组织成立的NGO)的概念。

(二)报告特点

1、概念界定

1.1中国民间组织内涵
2007年以前,中国一直使用“民间组织”概念。200610月,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问题的重大决定》,正式提出“社会组织”概念,并围绕社会组织的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进行了系统论述,使得社会组织作为一个重要的范畴得以确立,用“社会组织”对传统的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第三部门或者民间组织等称谓进行改造。自2007年始,中国开始正式用“社会组织”代替“民间组织”。党的十七大之后,党和政府的政策与文件中,均采用“社会组织”代替了“民间组织”。据说官方决策层认为“民间组织”的“民间”是与“政府”、“官方”相对应,容易让人误解民间组织是与政府相对应甚至是相对立的。
目前在中国大陆学术界一般都把“民间组织”和“社会组织”相互代替使用。采用完全官方的定义,排除未登记的民间组织内涵,指由各级民政部门作为登记管理机关并纳入登记管理范围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三类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是由公民或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按章程开展活动的社会组织,包括行业性社团、学术性社团、专业性社团和联合性社团。基金会是利用捐赠财产从事公益事业的社会组织,包括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分为教育、卫生、科技、文化、劳动、民政、体育、中介服务和法律服务等十大类。广义的民间组织指除中国共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外的社会中介性组织。
研究公民社会和第三部门的美国学者赛拉蒙认为社会组织应当具有五点特性:第一是正规性,必须是一个正式的组织,有一个法律身份,还要有组织章程、治理结构、管理制度和正式的工作人员等。第二是非政府性,要独立于政府。第三是非营利性,不以营利为目的,以区别于企业,可以盈利,但所得不能分配给组织成员,只能用于符合组织使命的事项。第四是自治性或独立性,能够控制自己的活动,有不受外部控制的内部管理程序。第五是志愿性或公益性,即所做的事情不能完全利己,要有相当程度的利他成分。显然中国的社会组织不符合这五点要求。
在国际上,由于各国在文化传统和语言习惯方面存在着不同,民间组织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有多种不同的称谓。如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公民社会、第三部门或独立部门、志愿者组织,慈善组织、免税组织等等,较为流行的称谓是“非政府组织”和“非营利组织”,英文原文分别为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缩写为NGO)和Non-profit Organization(缩写为NPO)。上述称谓在内涵上区别不大,存在共性,即民间组织与政府、企业相区别,具有非营利性、非政府性、独立性、志愿性、公益性等基本特征。
本报告民间组织内涵认同国际社会公认特别是国际人权公约关于结社自由原则下的一般普遍性规定,即具有非营利性、非政府性、独立性、志愿性、公益性等基本特征的组织。在中国现行制度政策约束框架下,本报告民间组织范围包括四部分:一小部分作为“社会组织”之一登记,但事实上符合上述基本特征的社会组织;按工商登记,但事实上按上述基本特征运作的机构;以各种形式挂靠,但事实上按上述基本特征运作的机构;既没有任何登记,也没有任何挂靠,但有名称,符合上述基本特征并有实际运作的机构。
本报告民间组织与本报告所用NGO可以通用,但仅与中国政府所用“社会组织”的一小部分重合。
1.2公民结社自由内涵
《结社自由及组织权之保障公约》(87号公约,1948/07/09 通过) 2 条:凡工人及雇主,无分轩轾,均应有权不经事前许可建立并仅依团体之规章参加经其自身选择之团体。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二条:
 一、人人有权享受与他人结社的自由,包括组织和参加工会以保护他的利益的权利。
 二、对此项权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限制。除去法律所规定的限制以及在民主社会中为维护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保护公共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所必需的限制。本条不应禁止对军队或警察成员的行使此项权利加以合法的限制。
 三、本条并不授权参加一九四八年关于结社自由及保护组织权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的缔约国采取足以损害该公约中所规定的保证的立法措施,或在应用法律时损害这种保证。
美国1791年的《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并未直接写入结社自由,但是在1958年“全美有色人种促进会诉阿拉巴马州案””(NAACP v. Alabama)中,最高法院裁定结社自由属于公民基本权利之一,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护。
台湾(中华民国)《中华民国宪法》 第十四条 人民有集会及结社之自由。中华民国政府立法院修订、经李登辉总统于19891月公布之《人民团体法》,开放人民筹组政党。
结社自由(freedom of association)在一些工具书中的解释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公民为一定的目的而依法组成一定社会团体的自由。例如:“公民为一定宗旨而依法结成持续性团体的自由。公民基本权利之一。”(《中华法学大辞典·宪法学卷》);“公民依照法定程序为一定的宗旨而结成社会组织的自由,是公民的基本自由权之一。” (《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公民为共同的或为实现一定宗旨而依法结成某一社会团体的自由。”(《中华法学大辞典·法理学卷》); “公民依法享有的 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据某种宗旨而 结成某种社会团体组织的权利。”(《中华实用法学大辞典》)。
"结社自由" 在一些学术文献中有以下解释结社自由是公民为达到某一共同目的,可以结成固定的社会组织,进行某种活动的自由,从其性质来讲,是一种特殊的政治权利,它既具有公权利的性质又具有私权利的性质;就其表现形式而言,结社自由是一种表达自由(张萍《论结社自由》);结社自由指公民个人不经许可建立组织的权利,包括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即公民可以不经许可建立自己的组织和不得被强制属于某一组织(刘培峰《欧盟国家的社团立法:一个初步的介绍》)。
吕炳宽着, 《台湾第三部门之法制规范:一个历史制度论的观点》认为,宪法所保障之结社自由有以下重要内涵与功能:1.结社自由在保障人民为特定目的,以共同之意思组成团体并参与其活动之自由。利用结社之形式以形成共同意志,追求共同理念,进而实现共同目标。2.除团体名称之选定亦属结社自由之保障范围外,团体本身之形成、存续、与结社相关活动之推展亦免于受不法之限制。3.人民有参与或不参与结社团体之组成与相关事务。4.确定团体的内部组织与事务得自主决定,且结社自由具有发展个人人格、以及促使具公民意识之人民,组成团体以积极参与经济、社会及政治等事务之功能。5.人民因结社自由之保障得以表现自我,提升自我与实现自我;而社会整体亦因不同结社团体之存在,得发展出丰富多元之社会生活,并自发性形成长期稳定之社会秩序,使部分国家功能或责任因此获得分担。同时,民主宪政社会因有多元结社团体之存在,增进人民参与民主政治及形成公共决策之机会,而有助于民主理念的实践。6.属表意性质之结社团体亦属于言论自由保障之范畴。从保障范围角度,结社自由之保障范围(领域)包括:人民有自由选择参与或不参与各种组织之组成与相关事务;组织本身之形成、存续、命名与相关活动之自主性推展;具有表意性质之结社,该组织成立有对外之重要目的,在向社会不特定大众诉求某种理想或思维等(法治斌、林超骏,2005208),此类组织亦有言论自由(表现自由)的保障内涵。
本报告关于结社自由的内涵,完全基于并认同国际人权公约有关结社自由的条款,认为结社自由指任何公民个人在意见表达权利自由的基础上,进一步愿意基于共同意愿,与其它公民个人组成团队,开展各种形式的事务与活动,追求共同意愿的实现,参加成员加入和退出不受违背自我意志的限制。

2、研究方法

研究方法以定性和定量研究相结合。
定性研究方法包括三种。
第一社会调查法,对NGO主要成员进行访谈,采用面谈、提供问题回答、内部小型研讨等方式。
第二文献研究法,收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结社自由的国际文件资料,中国各级政府部门有关NGO和结社方面的法律、行政规章,国内外专家学者的有关研究成果,国内外针对不同类别民间组织情况的专门调研报告,政府主管官员涉及中国结社的受访情况和讲话,有关结社案例资料(如当事人对事件所作情况披露、法庭判决书、起诉书等),可能散见于其它不同文章涉及中国结社自由情况的信息等资料。
第三个案研究法,对一些典型事件做案例分析。
定量研究方法方面做到:第一、以数据说话,遵循严谨的规范,尽可能以中国各级政府本身和官方背景数据为主,进行归纳总结分析;第二、采用数据方面,以历史时期数据和时点最新数据相结合,进行整体分析。

3、研究对象

 不同类型的民间组织(注册和不注册),时期主要是2009年至201311月。

4、报告结构

共六部分。第一部分前言。第二部分中国民间组织发展状况考察分析对中国民间组织发展基本状况做一全景展示,时间跨度2004-2013年,涵盖各种形式存在的民间组织。第三部分2009年后中国政府公民结社政策分析,从各种不同视角详尽的展示了2009年后至今的政策,力图给读者提供完备的政策背景资料线索供查阅。第四部分影响中国民间组织发展和结社自由权利的因素分析。第五部分特别分析和趋势展望。第六部分结论和建议。

5、突出特点

基于翔实资料,力求多角度、多层次、多视角反映中国民间组织发展现状与公民结社自由落实情况。

6、困难和不足之处

因为在访谈过程中,发现所有对象对结社话题都非常敏感,直接或间接表示问卷调查不可行,直接的完整调研问卷未能完成;把问卷放在专业调查网络,两个多月没有一个回覆,这无异从另一视角充分说明当下中国结社自由面临怎样险恶的形势。此为遗憾之一,亦为不足之处,也因此激励我们参考尽可能多的来自其他渠道的资料。另外可能由于上述原因,关于中国结社、具参考价值的信息资料不多,特别是数据缺乏,也是本报告感到困难之处。另外由于时间和能力的限制,本报告第四部分影响中国民间组织发展和结社自由权利的因素分析和第五部分特别分析和趋势展望,还有诸多需要仔细提炼探讨的地方。

二、中国民间组织发展状况

中国民间组织分类是一个难题,本部分从政府说法、新社会组织提法、其它观点、本文观点四方面反映了中国民间组织分类情况。基于民间组织可能的存在形式,本报告分析考察了两个基本划分,即来自官方的登记社会组织和来自民间的NGO。当然,这两种划分实际上存在交叉。
中国民间组织发展状况考察分析基于全貌展示,虽有动态反映,主要是静态性质。
虽然大多数官方登记社会组织不符合本报告民间组织的内涵,但不排除,官方登记社会组织中确有少部分符合本报告民间组织的内涵,但不可能一一筛选。因此本部分既从整体上,通过定量分析,采用相对指标中国登记每万人拥有社会组织数和绝对指标中国登记社会组织数量地区分布%来考察了中国官方登记社会组织地区分布情况,并分析了2004-2012年总量及增长情况,最新的从业人数和增加值;采用每万人拥有社会组织数和社会组织总收入来自政府财政比例两个指标做了简单的国际比较。
对官方登记社会团体,采用相对指标中国登记每万人拥有社会团体数和绝对指标中国登记社会团体数量地区分布%,做了地区分布的定量分析,并考察了其类别分布
对官方登记民办非企业机构,与官方登记社会团体一样,同样采用相对指标中国登记每万人拥有民办非企业机构数和绝对指标中国登记民办非企业机构数量地区分布%,做了地区分布的定量分析,并考察了其类别分布
在官方登记社会组织中,基金会较为特殊,一方面基金会都属于官方登记,另外数量较少,信息渠道也多点。本报告先以2012年官方数据,采用相对指标中国登记每万人拥有基金会数和绝对指标中国登记基金会数量地区分布%,做了地区分布的定量分析。再用基金会中心网截至20136月的数据,考察了公募和非公募分布、领域分布、地区分布、登记机关分布和登记管理权限情况等。
对官方社会组织情况,本报告还通过其他公开资料,选取广州市、湖北潜江市、山东德州市、湖北长阳县、广东佛山市做了一些反映。
对中国NGO发展情况考察,本报告选取了三种资料渠道。第一、通过中国发展简报NGO名录,定量分析了地区分布和领域分布。第二、通过中国NGO概览特别报告,引用一些数据反映了NGO包括领域分布、成立时间、注册类型、员工数量、年度预算、资金来源等较为详尽的情况。第三、通过一部分参与汶川地震的NGO,考察了在社会特殊背景和社会事件带动下,参与NGO包括成立时间、登记注册、资金来源、资金运作等情况。
本报告关于中国民间组织发展状况有以下发现:
地区分布:无论从官方登记社会组织按总量、按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分类;还是从NGO分析考察来看,可以确定中国民间组织存在严重的地区(省区)分布不均衡,民间组织主要分布在东南沿海经济较发达的省和北京上海等市。
领域分布:也非常不均衡。
成立时间:中国民间组织特别是其中被称为NGO的大都很年轻,绝大多数都在最近10年,民政部的数据和其他非官方的证据难得几乎一致,证明中国的NGO在最近10 年中有快速平稳的发展。
资金来源:中国民间组织特别是NGO的资金来源,许多主要还是来自国际组织,本土资助有增长趋势,但其持续性不好判定。
规模:无论从员工数量还是年度预算反映,中国民间组织特别是草根NGO 的规模都比较小。
另外,中国民间组织总体发展水平严重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面临许多困境和阻碍,如缺乏政府的信任与合作,缺乏社会认同,存在数量少、实力小、资金缺乏、能力不强、效率不高、内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一)中国民间组织分类

1、政府说法

2007828民政部所发民政部办公厅关于修改民政事业统计台帐民间组织分类的通知》(民办函〔2007210号)附件1. 民间组织分类标准及指标解释,民间组织分为经济、科学研究、社会事业、慈善、综合5大类;工商服务业、农业及农村发展、科学研究、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生态环境、社会服务、法律、宗教、职业及从业者组织、国际及涉外组织、其他等14门类。
2-1:民间组织分类标准及指标解释
大类
门类
代码
类别名称
指标解释
经济
S
1.
工商服务业
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等经济类组织,包括商会
S
2.
农业及农村发展
直接为农业及农村发展服务的组织
科学研究
M
3.
科学研究
从事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研究的组织,包括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
社会事业
P
4.
教育
从事各种教育活动的组织
Q
5.
卫生
从事各种医疗、卫生、保健服务的组织
R
6.
文化
从事文学、艺术、娱乐、收藏、新闻、媒体、出版等方面的组织
R
7.
体育
从事各种体育运动、健身活动的组织
N
8.
生态环境
从事动物、植物保护,环境保护以及环境治理的组织
慈善
Q
9.
社会服务
从事社会福利、救灾救助、社会保障及社会事务的组织
综合
S
10.
法律
从事各种法律研究、咨询、援助、代理的组织
S
11.
宗教
各类宗教及宗教交流组织
S
12.
职业及从业者组织
职业协会、专门行业从事者组织
T
13.
国际及涉外组织
国际性非营利组织、外国商会、境外非营利组织驻华机构等
K
14.
其他
校友会、友好协会,及其他未列明的组织
按中国政府现行政策,可分为四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涉外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是由公民或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按章程开展活动的社会组织,包括行业性社团、学术性社团、专业性社团和联合性社团。基金会是利用捐赠财产从事公益事业的社会组织,包括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分为教育、卫生、科技、文化、劳动、民政、体育、中介服务和法律服务等十大类。

2、新社会组织提法

来自互动百科,新社会组织指改革开发以来,中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新涌现出来的相对于政党、政府等传统组织形态之外的各类民间性的社会组织,包括中介组织、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各类群众团队。具体涵盖以下11类。
1、社会团体:指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由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包括学术性社团,行业性社团,专业性社团和联合性社团.不包括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工商联,中国红十字会,中国福利会,中国保护儿童委员会,社联,文联,科协,宗教团体等。
2、学术性社团:指主要由专家,学者和科研人员组成的各类学会,研究会等。
3、行业性社团:指主要由经济领域各行业相同的企业组成的行业协会,同业公会等。
4、专业性社团:指主要由经济,社会各领域的专业人员和专业组织组成的各类协会等。
5、联合性社团:指主要由不同利益需求的人群或各类社团组成的联合体,如联合会,商会,促进会,俱乐部,校友会,联谊会等。
6、行业协会:行业性社团中的一种,由同业经济组织以及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团法人。
7、民办非企业单位:指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社会活动的社会组织.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属行业划分为教育事业类,卫生事业类,文化事业类,科技事业类,体育事业类,劳动事业类,民政事业类等。
8、基金会: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社会公益事业为目的,依法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属于民间组织.其公益性主要表现在它不为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利,强调的是社会公众的广泛受益。
9、社区活动团队:是指以社区群众为主,因文化知识,兴趣爱好,强身健体等不同需求而自发组织起来的,没有经过社团管理部门登记,但在街道社区有关部门备案的群众性组织。
10、中介组织:又称"市场中介组织","市场中介机构",是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以独立第三方身份受托而为,起桥梁或居间联系作用,运用专业技术开展智力性服务的机构。
11、非营利机构:指创办的目的是为了生产货物和服务,但不允许向成立,控制或资助它的机构提供收入,利润或其他财务收益的法律实体或社会实体。

3、其它观点

中国发展简报基于对NGO的分类
分为环境保护动物保护、农村发展、教育、公共卫生健康、性与生殖健康、劳工流动人口、企业社会责任、志愿活动、能力建设、扶贫赈灾、社区建设、民族宗教、文化艺术、助残、HIVAIDS爱滋、社会工作、性别、妇女、男/女同性恋、家庭暴力、老人、儿童、社会企业\社会创新、气候变化、公平贸易、公民社会法律治理、其他等27类。

4、本文观点

按登记与否,可分为已登记和未登记两类。
已登记民间组织仅指一小部分作为“社会组织”之一登记的民间组织。
未登记包括三种情形:按工商登记;以各种形式挂靠;既没有任何登记,也没有任何挂靠,但有名称。
另外最重要的是区分真假民间组织,按此,本文认为在中国对民间组织最根本的是分为两类:真民间组织和假民间组织。假民间组织包括两类:一是经官方“社会组织”登记的GONGOPONGO,占登记社会组织的大部分;二是所谓免于登记的群众团体,但对外却无耻宣称为民间组织和NGO
以中国最假的民间组织全国性社会团体为例
中国有全国性社会团体近2000个。
全国性社会团体中使用行政编制或事业编制,由国家财政拔款的社会团体约200个。
200个使用行政编制或事业编制,由国家财政拔款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中,有更为特殊的20个团体,主要任务、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由中央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直接确定,在很大程度上行使着部分政府职能,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其中三个社会团体:全国总工会、共青团、全国妇联的政治地位特殊,社会影响广泛。另外17个社会团体的政治地位相比上述三个社会团体稍逊之,包括:中国文联、中国科协、全国侨联、中国作协、中国法学会、对外友协、贸促会、中国残联、宋庆龄基金会、中国记协、全国台联、黄埔军校同学会、外交学会、中国红十字总会、中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欧美同学会、中华职业教育社。
参加全国政协会议的人民团体(8个),指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爱国民众团体)、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爱国统一战线组织)、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统一战线性质的人民团体和民间商会)。
可以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14个),指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人民团体)、中国作家协会、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中国人民外交学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法学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欧美同学会、黄埔军校同学会、中华职业教育社。
以登记社团中国科协为例,内部管理主要仿照中共中央的模式,另外点缀了一点全国人大的管理样式。
 “中国科协属中直系统,由中央书记处直接领导,中央政治局一位领导同志代表中央分管科协工作,国务院一位领导同志分工联系科协工作,中央书记处每年听取科协工作汇报。”。中国科协内部管理体制“中国科协实行全国代表大会(五年召开一次)、全国委员会(每年召开会议一次)、常务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会议一次)领导制度。常务委员会设置学术交流与学会发展专门委员会、科学技术普及专门委员会等14个专门委员会,协助审议需经常委会审定的重大事项。常务委员会下设书记处,书记处在常务委员会领导下主持中国科协的日常工作。”

(二)视角之一:官方登记社会组织

1、中国官方登记社会组织总的情况

截至20139月,中国民政部统计:社会团体27.4万个,民办非企业23.4万个,基金会3300个。
2004-2012年中国官方登记社会组织年度数量如图2-1所示。


数据来源:民政部2012年四季度各省社会服务统计
从登记社会组织总量来看,每年都有增长,2005年相比2004年增长率最高;但增长率自2006年开始呈下降趋势,20102011年达到最低增长点;2012年增长率开始高企,但也仅在8年中列第四位。
从社会组织三大类别来看,基金会增长率除在2005年外,其它年度普遍高于另外两类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但是基金会的增长情况呈起伏状态。
民办非企业单位增长趋势与社会组织总量增长趋势差不多吻合,不同点在于2012年增长率开始高企,在8年中列第1位,成为8年中增长最高点。
社会团体增长趋势与社会组织总量增长趋势很近似,不同点在于2006年相比2005年增长率还高;但增长率自2007年开始呈下降趋势,2010年达到最低增长点;2011-2012年增长率开始高企。
1.2地区分布
1.2.1相对指标:中国登记每万人拥有社会组织地区分布
每万人拥有社会组织数是世界各国衡量结社自由的一个重要指标,中国登记每万人拥有社会组织数如图2-3所示。



以每万人拥有登记社会组织数来衡量中国登记社会组织的地区分布情况,有意思的是,分布最多最少的省区恰是两个民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6.49和西藏自治区1.46。可能说明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国共产党特别重视通过政府管控的社会组织来管控整个社会,在西藏中国共产党主要通过直接的行政特别是军警部门来管控整个社会。
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有:宁夏6.49、浙江省5.78、江苏省5.26、青海省    4.91、福建省4.85、上海市4.66、辽宁省4.62、陕西省4.35、湖北省4.30、海南省4.24、山东省4.23、重庆市4.12、北京市4.05、四川省4.00、甘肃省3.94、内蒙古3.89、新疆3.7017省区。
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有:西藏自治1.46、贵州省2.12、河南省2.23、河北省         2.26、江西省2.75、湖南省2.85、吉林省3.02、安徽省3.12、广西壮族3.18、山西省3.20、云南省3.25、天津市3.29、广东省3.33、黑龙江省3.4714省区。

1.2.2绝对指标:中国登记社会组织数量地区分布%

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档次:
5-9%之间:有江苏省8.45%、山东省8.28%、广东省7.10%、四川省6.58%、浙江省6.43%、湖北省5.03%6省;
3-5%之间:有河南省4.28%、辽宁省4.13%、湖南省3.83%、安徽省3.79%、福建省3.66%、陕西省3.32%、河北省3.31%、云南省3.05%8省;
1-3%之间:有广西2.99%、黑龙江省2.72%、江西省2.50%、重庆市2.43%、山西省2.34%、上海市2.19%、甘肃省2.06%、内蒙古1.96%
吉林省1.70%、新疆1.65%、北京市1.62%、贵州省1.50%12省;
不到1%:有天津市0.87%、宁夏0.84%、海南省0.75%、青海省0.56%、西藏0.09%5省。
1.3其他情况
1.3.1从业人数
中国社科院《民间组织报告蓝皮书2013》披露:以全国社会组织年末职工人数为例,2006年底 425.2万人, 2011年底 599.3万人; 2012年底,613.3万人。另外《嘹望》报道:全国社会组织的工作人员数量超过1200万人,占中国第三产业从业人数的4%左右,是全国公务员人数的1.6倍,与央企从业人员数量相当,达到全国教师总数的80%、全国事业单位人员总数的40%
1.3.2社会组织增加值即社会组织的GDP
中国社科院《民间组织报告蓝皮书2013》披露:社会组织增加值即社会组织的GDP 2006112.17亿元, 2011年底 660亿元, 2012年为525.6亿元,比2011年减少了20.4%
1.3.3社会组织人员结构分布
“社会组织党建的现状、难题与对策研究——基于一项全国性调查的深入分析”(石国亮 廖鸿)披露:
社会组织人员结构:领导班子人员占总数35.11%;其他专职工作人员占总数64.89%
社会组织负责人年龄结构: 35岁以下占14.09% 35岁到54岁占56.47% 54岁以上占29.44%
社会组织负责人学历结构:学历在本科及以上占36.71%;学历为大专占28.80%;学历在中专及以下占34.49%

1.4国际比较
1.4.1每万人拥有社会组织数
世界发达国家每万人拥有社会组织数一般超过50个,上述社会组织真正符合本报告民间组织内涵的我们认为应该不超过10%,就以10%计算,全国每万人拥有民间组织数约为0.367个,是世界发达国家的1/136.
1.4.2社会组织总收入来自政府财政比例
发达国家社会组织的总收入中来自政府财政的比例较高,如德国占65%,英国占45%,美国占40%,与中国同为发展中国家的印度也占36%。中国2012年全国社团收入123.7亿元中,涉及政府资助的仅有6.4亿元,占比仅为5.2%左右。

2、社会团体

2.1地区分布

2.1.1相对指标:中国登记每万人拥有社会团体地区分布



数据来源:2012年四季度各省社会服务统计,第六次普查人口。
2012年中国每万人拥有登记社会团体数全国平均为2.00
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有:宁夏回族4.93、青海省3.48、福建省3.25、浙江省         2.98、甘肃省2.91、江苏省2.76、内蒙古2.56、新疆2.53
陕西省2.45、海南省2.29、云南省2.29、四川省2.22、辽宁省2.21、重庆市2.14、广西2.1015省区。
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有:吉林省1.93、湖北省1.93、山东省1.85、山西省1.85、安徽省1.84、北京市              1.73、湖南省1.68、江西省1.66
上海市1.60、天津市1.57、黑龙江省1.53、广东省1.50、贵州省1.40、西藏1.36、河北省1.35、河南省1.1616省区。

2.1.2绝对指标:中国登记社会团体数量地区分布%

数据来源:2012年四季度各省社会服务统计。
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档次:
5-9%之间:有江苏省8.17%、四川省6.72%、山东省6.67%、浙江省6.10%、广东省5.88%5省;
3-5%之间:有福建省4.51%、湖南省4.16%、湖北省4.14%、安徽省4.11%、河南省4.10%、云南省3.95%、河北省3.66%、辽宁省3.64%、广西3.63%、陕西省3.44%10省;
1-3%之间:有甘肃省2.80%、江西省2.78%、山西省2.49%、内蒙古2.38%、重庆市2.32%、黑龙江省2.20%、新疆2.08%、吉林省2.00%
贵州省1.83%、上海市1.39%、北京市1.28%、宁夏1.17%12省;
不到1%:有天津市0.76%、海南省0.75%、青海省0.74%、西藏0.15%4省。
2.2类别分布
中国社科院《民间组织报告蓝皮书2013》显示:2011年农业及农村发展类社会团体占比20.44%,比2010年提高了近1%;文化类、法律类、职业及从业组织类、国际及其他涉外组织类的占比与2010年相比总体有所上升,其他领域的社会团体占比与2010年持平或者略微降低。2011年比2010年,科技研究类、教育类、卫生类、法律类社会团体数量有所下降;社会服务类、文化类、体育类、宗教类、农业及农村发展类、职业及从业组织类社会组织数量有增长;农业及农村发展类和社会服务类增长数量最多。

数据来源:中国社科院《民间组织报告蓝皮书20132012年数据
中国登记社会团体类别分布非常不均衡,可分为以下几个档次:
10%以上:有农业及农村发展类20.43%、社会服务类       14.16%、其他13.21%3大类;
5-10%之间:有工商服务业类9.98%、文化类9.23%、职业及从业组织类6.86%、科技研究类6.82%、体育类5.55%5大类;
3-5%之间:有教育类4.30%、卫生类3.85%等两类;
1-3%之间:有生态环境类      2.51%、宗教类1.73%、法律类         1.18%3类;
不到1%:国际及其他涉外组织类0.18%

3、基金会

3.1  2012年情况
3.1.1相对指标:中国登记每万人拥有基金会地区分布


数据来源:2012年四季度各省社会服务统计,第六次普查人口。
2012年中国每万人拥有登记基金会数量全国平均为0.02
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有:北京市0.11、宁夏0.07、上海市0.06、江苏省    0.05、浙江省0.05、海南省0.04、天津市0.04、西藏0.04、福建省0.04、内蒙0.03、广东省0.0311省区。
约等于全国平均水平有:湖南省、青海省、陕西省等3省区。
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有:黑龙江省、重庆市、山西省、新疆、吉林省、甘肃省、湖北省、辽宁省、云南省、四川省、贵州省、河南省、山东省、安徽省、江西省、广西、河北省等17省区。
3.1.2绝对指标:中国登记基金会地区分布%

数据来源:2012年四季度各省社会服务统计。
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档次:
10%以上:有江苏省14.97%、广东省12.04%等两省;
5-10%之间:有浙江省9.56%、北京市7.90%、湖南省      5.52%、上海市5.05%4省;
3-5%之间:有福建4.83%1个省;
1-3%之间:有内蒙古2.96%、四川省2.92%、河南省2.78%、山东省2.74%、陕西省2.56%、湖北省2.31%、天津市1.91%、黑龙江省1.91%、山西省1.73%、云南省1.73%、安徽省1.69%、辽宁省1.66%、宁夏1.51%、河北省1.41%、重庆市1.41%、海南省1.37%、吉林省1.30%、江西省1.23%、贵州省1.05%、甘肃省1.05%、新疆1.05%、广西1.01%22省;
不到1%:有青海省0.47%、西藏0.40%等两省。

3.2最新情况
以下摘编自基金会中心网“全国基金会发展趋势分析——数量与分布概况” 3170家基金会情况。
3.2.1公募和非公募结构
截止到201363日,全国共有3170家基金会,其中非公募基金会1822家,公募基金会1348家,非公募占全国总数的57%,较公募基金会占比高14个百分点,两者之间的数量差距达到历史新高。
3.2.2领域分布
2001-2012年,基金会涉及较多的领域有:医疗救助、科学研究、扶贫助困、文化和安全救灾,其中涉及医疗救助领域的基金会增加202家,是该时期增长数量最多的领域。
公募和非公募基金会活动领域有所差异:教育、医疗救助、文化、扶贫助困等6个领域是公募、非公募基金会都较为集中关注的领域,特别是教育领域,两者的关注度都很高,分别占了40%57%;公募和非公募基金会对心理健康、动物保护等领域关注度较低;公募基金会涉及较多的领域还有见义勇为和残疾,非公募基金会涉及较多的领域还有安全灾难。
3.2.3地区分布
基金会的地区分布不均,呈现东多西少的态势。
分布主要集中在江苏省、北京市、广东省和浙江省。
江苏省以424家基金会位列全国基金会数量之首。
数量仅次于江苏省的北京市有395家基金会,其中147家基金会在民政部登记注册,占全国民政部注册基金会总数的79%
基金会数量最少的西藏自治区只有12家基金会,仅为江苏省基金会数量的3%
在全国,共有7个地区的基金会数量大于100家,其数量合计为1924家,占全国基金会总数的61%
3.2.4登记机关
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基金会共有185家,占全国基金会总数6%,共分布于全国17个地区,其中绝大部分都在北京市,其他省市只分布了38家民政部注册的基金会。
在各省级民政部门注册的基金会有2920家,占总数92%
在市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基金会有64家,其中53家在深圳市民政局登记。
3.2.5登记管理权限
基金会登记管理权限开始逐渐放开,广东、安徽、福建、浙江和湖北等多个省份的非公募基金会登记管理权限已下放到市级。  
20128月,广西北流见义勇为慈善基金会成为中国首家在县级登记管理部门注册成立的基金会。

4、民办非企业机构

4.1地区分布
4.1.1相对指标:中国登记每万人拥有民办非企业机构地区分布


2012年中国每万人拥有登记民办非企业机构数量全国平均为1.65
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有:上海市3.00、浙江省            2.75、江苏省2.44、辽宁省2.39、山东省2.37、湖北省   2.37、北京市2.21、重庆市1.97
黑龙江省1.92、海南省1.91、陕西省1.88、广东省1.80、四川省1.77、天津市1.6814省区。
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有:福建省1.56、宁夏1.49、青海省1.41、山西省    1.34、内蒙古1.30、安徽省1.27、新疆1.15、湖南省1.15、江西省1.08、吉林省1.08、广西1.07、河南省1.06、甘肃省1.02、云南省0.96、河北省0.90、贵州省0.70、西藏0.0617省区。
4.1.2绝对指标:中国登记民办非企业地区分布%

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档次:
10%以上:只有山东省10.28%
5-10%之间:有江苏省8.71%、广东省8.51%、浙江省6.78%、四川省6.45%、湖北省6.14%5省;
3-5%之间:有辽宁省               4.74%、河南省4.52%、安徽省         3.43%、湖南省3.42%、黑龙江省3.34%、陕西省  3.18%、上海市3.12%7省;
1-3%之间:有河北省               2.92%、福建省2.61%、重庆市         2.57%、广西   2.23%、江西省2.18%、山西省         2.16%、云南省1.99%、北京市1.97%、内蒙古1.45%、吉林省1.34%、甘肃省1.18%、新疆1.14%、贵州省1.11%13省;
不到1%:有天津市0.99%、海南省               0.75%、宁夏   0.43%、青海省0.36%、西藏0.01%5省。
4.2类别分布
数据来源:中国社科院《民间组织报告蓝皮书20132012年数据
中国登记民办非企业类别分布非常不均衡,可分为以下几个档次:
教育类48.01%独占鳌头;
社会服务类14.75%次之;
5-10%之间:有卫生类8.61%、职业及从业组织类7.64%等两类;
3-5%之间:有科技服务类      4.57%、其他   4.51%、文化类4.35%、商务服务类              3.58%、体育类3.48%5类;
不到1%:有生态环境类0.44%、宗教类      0.05%、国际及其他涉外组织类0.02%3类。

5、其它一些反映

北京国际城市发展研究院《社会管理蓝皮书——中国社会管理创新报告NO.2》披露:中国社会组织总体发展水平严重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面临四大困境和阻碍。一、社会组织发展的认识性偏差:主要表现为缺乏政府的信任与合作,缺乏社会认同。政府对社会组织的信任不足;同时,大多数公众对公民社会理念还不熟悉、不理解,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很容易遭到社会公众的怀疑,一些社会组织的活动甚至经常被指责为“作秀”。二、社会组织发展结构性失衡:从外部结构看,与政府、事业单位和企业相比,社会组织存在数量少、实力小、资金缺乏、能力不强、效率不高、内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从内部结构看,社会组织在各主要领域的发展不均衡,尤其是符合现代社会组织结构需求的国际及其他涉外组织类、科技研究类则占比较低。三、社会组织发展面临制度性障碍:包括法律法规不健全、配套政策滞后和管理体制的制约;社会环境、信息披露等机制不健全,来自社会的监督没有有效发挥作用,导致了部分社会组织趋利化现象凸显。四、社会组织发展内部性制约:主要表现为定位不准确、资金不充裕、人才不专业以及自律机制不健全等。
5.1广州市
广州大学广州发展研究院《2013年中国广州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蓝皮书披露:广州市社会组织结构不合理,其中教育类民间非政府组织高居组织总数的57.5%,而行业协会、社区与公益性社会组织数量较少、规模较小、服务社会能力比较弱,与社会经济发展要求不相适应。
5.2湖北潜江市
2-2:潜江市社会组织发展现状一览表
名称
分类
数量(个)
落实党建工作数(个)
单位数
党支部
党员人数
社会





行业性
27
40
86
89
学术性
20
专业性
39
联合性
13
基金会
0
农村专业经济
16
小  
115
40
86
89






法人制
197
57
83
557
合伙制
0
个体制
6



教育类
46
卫生类
13
文化类
23
科技类
2
体育类
1
劳动类
20
民政类
18
中介服务
0
法律服务
0
 
80
小  
203
57
83
557
合  
318
97
169
646
来源:潜江市社会组织发展现状的调查与思考
5.3山东德州市
德州“关于加强社会组织中国共产党建工作的调查与思考”披露:德州全市现有依法注册、规模较大、活动正常的社会组织1970个,其中,社会团体639个(包括协会、学会、研究会、联合会等),民办非企业单位1167个(包括民办教育、卫生、文化、科研、体育、养老、家政、法律服务等机构及部分中介组织),社会中介组织164个,每年以7.5%左右的速度增加。
5.4湖北长阳县
湖北民政“长阳社会组织发展调查报告” 披露:全县登记的社会组织233家,每万人拥有社会组织达5.7个,其中社会团体105个,民办非企业单位128个。全县各类社会组织共有会员28286个,其中团体单位会员849个,个人会员27437个。社会组织工作人员1433人,注册资金669万元。
5.5广东佛山市
佛山市民政局的统计数据显示,佛山市现有社会组织总数为3549个,各类社会组织的发展极不均衡,3A以上的社会组织仅占登记备案的3.9%,而且主要集中在行业协会、商会中。

(三)视角之二:中国NGO

中国NGO代表中国公民社会发展的基本力量,虽然面临来自政府各方面的限制,近年来,NGO在中国总体呈现数量增加、实力壮大的发展趋势。
1、中国发展简报NGO名录反映
1.1地区分布
申请加入中国发展简报在线名录,需要填写“中国NGO名录信息表”,包括中文名称、English Name、通信地址、邮编、负责人、联系方式、成立时间、注册状况、活动领域、项目地区、员工人数、年度预算、机构LOGO、使命 (20字以内)、宗旨 (50字以内)、主要项目或活动 、主要成就或奖项 、主要资助者、主要合作伙伴、机构的独特性等内容信息。我们根据截至20131115日,共收录国内外NGO1095家(有些NGO可能在不止一个省区有机构,因此按地区分布的总数大于单独论名称的NGO总数)地区分布如图所示。
数据来源:中国发展简报网
如图所示中国NGO分布有以下特点:
北京独占鳌头,占比32.79%,几乎1/3
四川省7.85%、上海市7.76%、广东省7.67%、云南省5.84%4省市介于5-10%,算第二梯队。
陕西省3.84%、江苏省3.20%、贵州省2.28%、安徽省2.01%、青海省2.01%、西藏自治1.92%、浙江省1.83%、广西1.74%、甘肃省1.74%、河南省1.64%、湖北省1.55%、河北省1.46%、山东省1.46%、福建省1.28%、重庆市1.28%、宁夏1.28%、辽宁省1.19%、湖南省1.00%18省市介于1-4%,算第三梯队。
排在倒数位次且占比未达1%的依次是:天津市0.91%、内蒙古0.82%、新疆0.82%、江西省0.73%、山西省0.64%、吉林省0.55%、黑龙江省0.46%、海南省0.46%8省市,算第四梯队
1.2领域分布
我们根据中国发展简报中国NGO名录中NGO活动领域截至20131115日,共显示2348类次(一家NGO常常不仅包括一个领域),各NGO领域分布如图所示




数据来源:中国发展简报网

排在前10位的依次是:教育12.39%、环境保护动物保护9.97%、志愿活动    9.07%、儿童 8.69%、能力建设   6.98%、 公共卫生健康5.58%、助残    4.81%、扶贫赈灾      4.68%、社区建设   4.47%、农村发展   4.22%
排在倒数位次且占比未达1%的领域依次是:其它   0.17%、公平贸易   0.38%、性别 0.55%、民族宗教   0.77%、家庭暴力0.77%、男/女同性恋0.81%、性与生殖健康0.85%等。

2、中国NGO概览特别报告反映

《中国公益组织名录》-中国NGO概览特别报告,收录草根公益NGO250该报告特别声明草根公益NGO指由公民个人发起成立,与政府很少或者没有任何关联的私营、独立的组织;符合世界各国公民社会组织的核心特征:志愿、私营、非盈利、自治。所收录中国公益组织基本符合本文民间组织内涵。我们据此特把有关情况摘编如下。
2.1地区分布
北京NGO 最为集中, 将近占全部NGO 30%。
除北京外,其它一些地方已经成为NGO 聚集之地。如上海12%、四川省大概10%、江苏跟广东的NGO 数量上都占7%,南京几经发展成为另外一个主要的NGO 发展中心。
接下来陕西6%,安徽、青海、云南和浙江分别为4%。
其它城市的NGO占总数的2% 或更少;东北地区只收录到4 NGO
22领域分布
中国NGO 主要以提供服务为主。
超过半数的NGO在教育、助残、老年人关怀、儿童福利、社工领域。
超过半数关爱老年人的NGO分布于北京、上海和四川。
北京有大约占全国总数近四分之一以上的关注残障人士的NGO;陕西除北京以外拥有最多助残NGO
江苏近50%的NGO以提供服务为主。
NGO领域内的最大部分是环境保护:有46 NGO (约20%)提及环保是工作重点;环保组织遍布全国,包括甘肃、宁夏等边远地区。
人权领域或身份政治议题倡导NGO主要集中在北京和上海;比如名录中的LGBT 组织50%集中在北京。
2.3成立时间
绝大部分NGO 成立于2000 年后,其中90 家(36%)成立于2001-2005 年间,115 家(46%)成立于20062011。在名录中,只有18 家组织成立于1995 年前; 1990 年前成立的只有6 家。
2.4注册类型
38 家(15%)注册为社会团体;105 家(41%)注册为民办非企业;57 家(22%)在工商部门注册为企业;17 家(7%)没有注册; 26 家(10%)组织描述自己的注册类型为“其他”(可能包括 “挂靠”在一个大型的、已注册的机构,比如大学,GONGO或者是公司下面)。
2.5员工数量
140 NGO56%)员工数量少于10 人;差不多有四分之一的NGO只有1 5名员工;只有34 家(14%)NGO有超过20 名员工。
2.6年度预算
28 家(18%)NGO超过300 万人民币, 44 家(18%)10 万到50 万元的预算,47 家(19%)在100 万到300 万元之间,另外还有不到10 家(4) 的预算少于10 万元。
2.7资金来源
2.7.1国际组织
国际组织包括国际基金会和国际NGO,外国大使馆和多边机构。按出现频率国际基金会和NGO排序从高到低括弧内数字指出现频率: 香港乐施会(31)、福特基金会(28)、德国米苏尔基金会(15)、赠与亚洲 (7)、亚洲基金会 (5)、德国基督教服务联社(5)、嘉道理基金会(5)、全球绿色资助基金 (5)、洛克菲勒兄弟基金会 (4)。外国使领馆包括加拿大、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瑞典、瑞士、法国和比利时。多边机构包括联合国及附属机构,世界银行,欧盟和全球基金。
国际组织资金支持地区分布
绝大多数资助针对在北京的NGO。国际基金会和NGO给予北京NGO93 项资助,多边机构资助了16 家北京NGO ,大使馆给予北京NGO 提供了20 项资助。
国际组织资助北京以外NGO的地区分布(括弧内数字指NGO数量)
国际基金会和NGO:四川(25)、陕西(21)、广东(20)、云南(14)和青海(13)。多边机构和大使馆数量很少。多边机构:四川(6),陕西(5)以及上海、云南、甘肃、江苏、青海、浙江、广东、安徽和河南的一些组织。大使馆:上海(4)、青海(3)和福建(3);各有一家NGO 得到大使馆资助省市包括:甘肃、陕西、广东、江苏和重庆。
国际组织资助范围(括弧内数字指出现频率)
基金会和NGO 侧重:妇女和社会性别(39),教育(37),环境(36)和艾滋病 (29)。多边机构侧重:妇女和两性(11),环境(10),和公共卫生(9)。大使馆侧重:民工(11),妇女和性别(10)以及环境(6)。其他国际援助的项目包括社区发展、NGO 能力建设、法律援助、少数民族、LGBT、文化、助残和儿童。
2.7.2中国基金会
中国基金会绝大多数还没有开展资助活动,只有少数走在前沿的基金会开始资助, 包括南都公益基金会、壹基金、友成企业家扶贫基金会、腾讯公益慈善基金会和SEE 基金会等。
中国基金会资助的地区分布
北京77 笔、上海36 笔、四川31笔,另外陕西、甘肃、云南、浙江、江苏和青海的组织也收到过中国基金会的资助。
南都基金会一共给33 家组织提供了捐助,包括北京14 家、上海6家、四川5 家、云南、甘肃、陕西、河南、贵州两家或者一家。壹基金给22 家组织提供了捐助,包括北京9 家、陕西、四川、云南、甘肃、安徽、江苏和广东各3 家或3 家以下。友成基金会给13 家组织提供了捐助,包括北京7 家、上海、陕西、云南和四川各两家或者一家。阿拉善SEE 基金会资助10 家,包括四川3家、北京、云南和福建各两家,河南一家。
中国基金会资助的领域分布
南都基金会比较均衡地资助了不同领域的NGO;壹基金资助的款项四分之一用于环境组织,此外能力建设和残障事业各为14%;友成基金会的捐助项目主要集中在扶贫(23%)、农村发展(18%)和环境(14%)。
2.7.3资助的领域:中国的基金会和国际组织比较
相似之处:环境和教育排在最前面,环境组织得到了中国基金会52 笔资助,教育项目得到了46 笔。同样,社区发展、NGO 能力建设、艾滋病、民工和儿童方面的项目也得到了相当数量的资助。
差异:中国基金会在资助社会工作、残障和救灾等方面被提及的次数更多,而国际组织在资助妇女和社会性别、法律援助和LGBT 等方面被提及的次数更多;区别最大的地方在于对妇女和性别NGO 的资助,中国基金会有17 笔,国际基金会和NGO 39 笔。
2.7.4政府和GONGONGO 的资助
政府资助形式:赠与和外包服务,后者正在成为主要模式;大部分通过民政局和街道办事处。
提供资助的主要GONGO残疾人联合会、中华慈善总会、共青团、中国性病艾滋病防治协会、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但是总的来说,GONGO 的角色更像是NGO 的合作伙伴而不是资助者)。在资助方面最常被提到的GONGO 是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和它的地方附属机构,数据显示中国残联资助了9 家残障组织,以及公共健康,社会工作和儿童组织各3 4 家。
政府和GONGO资助地区分布
上海最多,有23 家组织从政府机构得到资助,有4 家从GONGO得到资助。北京紧随其后,有13 家团体接受了政府部门的资助,5 家接受了GONGO 的资助。接下来是江苏、广东、四川和重庆。
政府资助领域分布
最大数量的资助给予了公共健康、社会工作、儿童、志愿者方面的NGO,即现阶段政府的支持主要集中在有助于民间社会服务领域发展的组织。
2.7.5中国企业
中国企业对中国NGO 的资助呈上升趋势。
地区分布:上海有18 家企业被提及;北京以12 家紧随其后,接下来是福建、青海、重庆和广东,各获得3 5家中国企业的捐助。资助领域:残障组织最多,达到23%,接下来是环境领域(22%),以及教育(20%)。
2.7.6跨国企业
地区分布:集中在北京,有27 家捐助北京的NGO;上海排名第二,13 家国际企业捐助;剩下的省份获得3 家或者3 家以下跨国企业的捐助。资助领域:集中在环境、儿童和教育领域。

3、参与汶川地震NGO情况反映

以下摘编自“韩俊魁、纪颖:汶川地震中公益行动的实证分析:以NGO为主线”,调查问卷得到的60NGO的基本信息。
3.1成立时间
一半以上的组织成立时间在5年及以下。
3.2登记注册情况
填写登记注册信息的57家组织中,民政部门登记注册39家(68.4%),工商登记注册7家(12.3%),未登记注册8家(14%),其他方式开展活动3家(5.3%)。
在填写登记注册级别的49家组织中,国家级登记注册的组织5家(10.2%);在省级登记注册的组织12家(24.5%);在地市级登记注册的组织24家(49%);在县级登记注册的组织8家(16.3%)。
3.3资金来源
60家组织日常最主要的资金来源依次为企业赞助(31.7%)、个人募款(30%)、其他NGO28.3%)、营利性收入(23.3%)、会费(18.3%)、政府拨款(13.3%)、其它(11.7%)以及内部捐款(6.7%)。而在赈灾中,其资金筹集的对象依次是个人捐款(46.7%)、企业(25%)、其他NGO23.3%)以及内部捐款(15%)。
从资金来源的范围来看,各个层次上的筹款都有。其中,筹集资金和物资范围主要是来自全国和市内,海外募集的NGO比例为21%
3.4资金运作
60家组织中,选择独立运作资金和物资的组织占到48.9%,通过官方背景的公益慈善组织运作救灾项目的占34.0%,通过政府运作资金物资的占21.7%,通过正式注册的非官方背景的其他公益慈善组织占21.3%。四川灾区的NGO和非灾区NGO相比来看,两者均以自己独立运作为主。其次,四川NGO资金运作主体中政府和官办NGO占有重要地位,而非灾区NGO资金运作的合作主体中各类NGO都比较重要,而通过政府运作救灾物资和资金的比例较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