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李艳报道)2013年12月27日早9点29分,家住武汉台北路台北一村的居民张嘉林先生楼下想起了巨大的撞击声,持续不断。于是下楼查看,发现一群不知道身份的人开着开凿机拆楼下的门面房,开凿机野蛮的弄断了电话电缆和水管,弄歪了一棵大树,拉得电线杆及变压器直摇晃,高压电线也绞在了一起(幸亏不是裸线)。
于是,张先生立即拿起电话报警,但110一小时后才赶到,了解情况后将张先生和另一住户朱慧君律师带到台北街办,但派出所里只有一名女警(警号为:024741),该女警与110交接后,张家林和朱慧君女士要求制作笔录,但被拒绝,女警称:你们这个事情太小,不够立案,立案了才能开出“受案回执”,受案回执也就是立案回执,你们这事情不够条件立案。
回到家后,张先生不明白,法律规定如此清楚,不管是《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还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均规定警察接到群众的报案,必须立即受理,并制作笔录,出具受案回执,为什么台北路警察就不依法执行呢?于是,张嘉林先生将情况与小区居民说了,并起草了一份明信片,分别向江岸区公安分局,江岸区人大法制委员会,江岸区政法委,武汉市公安局,武汉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武汉市政法委,邮寄请求书,请求这些机关领导向小区居民“释法”,向小区宣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纪律条令》、《110接处警规则》等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