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3日星期五

毛泽东故里采取停水方式“逼迁”

(维权网信息员李红报道)201412日,位于湖南湘潭市韶山市竹鸡段粮食片区的居民,突然遭到停水停电的待遇,造成了片区住户无水可用,连附近路边的临时供水也无水,居民生活严重受到了重大影响。

据小区居民反映:他们这里正在被征收,由于是政府主导,而且该地区属于几个局的公房,卖给私人的,所有证件基本都齐全,但政府在没有真的这些个人的同意的情况下,突然要征收,目前,还有二十余户居民不同意搬迁,正在依法维权。

被停水后,居民们下午去了市供水公司客户服务中心,询问是否欠水费而停水,他们申请交水费,查询账户得知粮食片区是总水表,无法交费。在此情况下收费人员让他们找3楼的主任毛雪萍,去3楼后毛雪萍并不在办公室,从而问到其电话号码问询,得到的答复是,商务局的电话通知要求他们停水的,反复询问毛雪萍主任是否有书面通知停水,她的答案依然是商务局电话通知的,让他们找商务局。

而后在市长段伟长召开的住户与信访局,商务局领导的座谈协商会上,商务局的谭国栋局长的答复是两点意见:1,水费欠账近8000,作为商务局没得办法兜底承受这样的费用,所以只有这样做了;2,目前拆迁的形式下,你们只有尽快搬迁,其它无办法……。很显然停水的主要原因是用来逼迫居民搬迁。

而事实情况是住户们刚在12月底已经通过以前的专职收费人员薛雪峰同志交过了水费电费,水费电费我们是每月按期按自己水表交了很多年。

段伟长市长表示商务局这样的做法是欠妥当但并未做出如何处理的指示。2014年13日,小区居民联合向韶山市政府发出《依法行政申请书》要求韶山市政府立即责令商务局立即给小区回复供水。

附:小区居民发出的《依法行政申请书》(注:为保护个人隐私,去掉了个人的身份信息)

紧急依法行政申请书

申请人  ,男,19  21 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联系电话:

申请内容:
1、         请求立即恢复用水;      
2、         依法对 201412日违反规定中断供水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的行为进行处罚;3、依法将处罚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事实及理由:201412日,市商务局在没有通知住户的情况下电话通知市供水公司中断了竹鸡段粮食片区的供水,造成了片区住户无水可用,连附近路边的临时供水也无水,居民生活严重受到了重大影响。

为查明停水的相关情况,申请人下午去了市供水公司客户服务中心,询问是否欠水费而停水,我们申请交水费,查询账户得知粮食片区是总水表,无法交费。在此情况下收费人员让我们找3楼的主任毛雪萍,去3楼后毛雪萍并不在办公室,从而问到其电话号码问询,得到的答复是,商务局的电话通知要求他们停水的,反复询问毛雪萍主任是否有书面通知停水,她的答案依然是商务局电话通知的,让我们找商务局。

而后在市长段伟长召开的住户与信访局,商务局领导的座谈协商会上,商务局的谭国栋局长的答复是两点意见:1,水费欠账近8000,作为商务局没得办法兜底承受这样的费用,所以只有这样做了;2,目前拆迁的形式下,你们只有尽快搬迁,其它无办法……

而事实情况是住户们刚在12月底已经通过以前的专职收费人员薛雪峰同志交过了水费电费,水费电费我们是每月按期按自己水表交了很多年。

段伟长市长对此情况点名商务局这样的做法是欠妥当……

而针对我们片区仅仅只公告征收的情况下,还有多户住户的情况下,韶住建征告[2013]1号公告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包括韶山市商务局工作人员,以及谭国栋局长会议答复的情况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三十一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基于此,特依法申请韶山市政府对商务局非法中断住户供水,迫使快速搬迁的行为严格依法进行处理

如果,贵单位拒绝依法行政,那么,申请人将保留依据《行政诉讼法》提起诉讼、向湘潭市、湖南省的纪检、监察、人民检察院、相关媒体投诉、控告的权利。

 
 
韶山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