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2月8日,重庆市人民政府违法作出渝府地(2003)1293号征地批复,先上车后买票,为这桩徒弟披上了合肥的外衣,村民们申请行政复议,重庆市政府又作出(2004)195号行政复议决定,为此了原征地批复。
村民们选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申请行政裁决,2004年11月13日,国务院依法受理了他们的行政裁决申请,但至今九年却还未作出最终裁决,致使他们丧失了法律救济途径。
村民们认为:国务院的这个行为,严重的破坏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正确实施。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日作出(2012)行监字第498号通知,于2013年2月3日再次作出(2013)行监字第97号通知书,认定村民们于2004年11月10日选择向国务院申请裁决,至今为对渝府地(2003)1293号征地批复依法确认为违法,故对他们的赔偿请求无法得到支持。
最高院的这两个“通知书”又违反了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取消了确认违法程序规定,将村民们的救济途径全部封死。
最高法院和国务院相互推诿,法律在这里成了摆设,成了利益具体掠夺百姓的保护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