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非法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
祁山村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七人组成。全村五个村民小组,人口少些的组分配了一个名额,人口多些的组分配了两个名额。
比如祁山村上二组,18岁以上的村民有80多人,上二组只分配了一名选举委员会的名额。
在11月中旬,牛场乡驻祁山村工作组负责人胡凯、祁山村村委会韦建国二人和上二组组长通知的户代表10余人开会。会上用举手的方式产生了上二组组长为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
祁山村其它四个组,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做法和上二组基本一样。
上述做法,很显然是非法的。《贵州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以下简称选举办法)第九条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上届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当选。”
村民小组会议,到会人数要超过小组18岁以上总人数的二分之一或者到会户代票人数超过小组总户数的三分之二,才可以召开。不“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很显然是非法的。
二、非法确定正式候选人
根据选举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提名推荐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公布后,经充分酝酿、讨论、协商,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正式候选人名单确定后,应当按照候选人的姓氏笔划为序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公布。”然而,祁山村的百分之九十以上的有选举权的村民,完全没有参与过对候选人的“酝酿、讨论、协商”的选举活动。
实际上,祁山村的正式候选人,是在12月12日上午,分五个投票站,由几百村民对三位主任候选人王文岗(布依族)、韦富江(布依族)和江其弟,八位委员候选人韦建国(布依族)、张野明、罗菊芬(布依族)等投票后,才产生出韦富江和江其弟为村委会主任正式候选人,韦建国、张野明和罗菊芬三人为村委会委员正式候选人。
三、 非法对待需要委托他人投票的村民
祁山村有选举村官权利的人中,离乡打工、经商、求学的人数近150人。
祁山村村民选举委员会规定,户口在该村但人在外地打工、经商、上学的18岁以上的人,要么本人回村办理委托投票手续,要么本人回村参与投票,否则其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复存在。
因上述规定,造成祁山村近60人失去了委托他人投票的权利。
其实,选举办法的规定是,不能回村参加投票的选民,在选民名单公布后的7日内,以书面形式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同时告知村民选举委员会即可。经村民选举委员会核实,确认委托有效后,在投票日的5日前公布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名单。(待续)
链接《贵州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九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共5至7人组成,其成员由上届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当选。
第十五条 提名推荐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公布后,经充分酝酿、讨论、协商,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正式候选人中至少有一名妇女候选人。……正式候选人名单确定后,应当按照候选人的姓氏笔划为序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公布。
第十七条 投票选举前,不能参加投票的选民,自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公布之日起的7日内以书面形式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同时告知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经核实,确认委托有效后,应当在选举日5日前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