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18日星期二

浙江桐庐“被精神病”受害人钟亚芳控告杭州中院及法官





(维权网信息员王冬君报道)被官、警、凶勾结的浙江桐庐县政府与杭州市公安局的腐败枉法官员滥用公权力非法拘禁长达4年零3个月致多种疾病危及生命(核污染病体长出几十个肿块、肝脏占位、甲状腺占位、高血压病等)的两核污染事件双重被害单亲母亲钟亚芳,逃命到北京一月余后,在好心人的帮助下,于大年三十(2014130日)傍晚回到家与单亲核污染被害女儿以及年迈的父母团聚。
    
 
但病重在身的合法公民钟亚芳一回到家,桐庐县当局公然违法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与没有任何执法凭证下每月花几万元雇佣已2年半的俞一丕、程晓蔚等监控人员就立马明目张胆“上岗”,惊天之冤的核污染钟亚芳再次被这个做贼心虚、无法无天、欺下瞒上的桐庐县当局的腐败官员滥用公权力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求生不能!更甚,桐庐县当局的腐败官员明知违法雇佣已2年半的俞一丕(承包人,社会无业人员)一次又一次凶神恶煞地对身患重病且血压极高的钟亚芳公然恐吓威胁“ 钟亚芳今天我跟你说清楚,我打死你是白打,打断你腿是白打 ”,要置钟亚芳于死地,而现又故意把非法剥夺限制钟亚芳人身自由的任务继续承包给了俞一丕这一社会无业人员,可见一心要变相灭钟亚芳之口的桐庐县当局的腐败官员要借俞一丕之手弄死钟亚芳。——病重的合法公民钟亚芳处境十分危险!
    
 
忍无可忍的钟亚芳于20131226日逃出严密监控、无法无天的桐庐县、逃命到北京期间,在依法向中纪委、公安部实名举报、控告时,中纪委、公安部的领导明确告诉钟亚芳“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与没有任何执法凭证下雇佣监控人员以轮班24小时监视居住的方法剥夺限制你的人身自由,是违法、触犯刑法的”。且公安部还给了一张单子,交待钟亚芳拿着这张单子去当地公安机关要求给予书面答复,不服2个月后再去公安部。
  
 
在逃命北京期间的201417日至8日,正逢习近平主席在中央政法会议上强调“领导干部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决不允许对群众的报警求助置之不理,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要以最坚决的意志、最坚决的行动扫除政法领域的腐败现象,坚决清除害群之马”。为此,一起上访的善良访民们都对钟亚芳说“习近平主席都说的那么好,你回家后当地政府的腐败官员一定会收敛,撤除监控人员、不敢再监控你!”
    
逃命在北京期间,病重的合法公民钟亚芳已将“浙江逃命在北京钟亚芳强烈要求桐庐县领导停止犯罪、依法撤除公然违法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与没有任何执法凭证下每月花几万元雇佣已2年半的610名监控人员,还病重的合法公民钟亚芳人身自由!”的材料用挂号信邮寄给桐庐县委毛溪浩书记、桐庐县人民政府县长方毅、桐庐县政法委书记吴玉凤、桐庐县公安局局长周郑,且经查询领导们都已201416日签收。
    
 
但,善良的访民与公安部、中纪委等领导又怎会知道:一切党纪国法与中央的政策规定在这无法无天的浙江桐庐县的党政领导眼里早已成废纸与空文,而习近平主席的讲话也已成废话与空话!——惊天之冤的病重两核污染事件双重被害单亲母亲钟亚芳求生不能!
    
 
为此,已被迫害致病重的两核污染事件双重被害单亲母亲钟亚芳再次强烈要求浙江桐庐县人民政府县长方毅、桐庐县政法委副书记兼综治办主任赵华丰等把党纪国法以及中央的政策规定视为废纸与空文、并把习近平主席的讲话“四个决不允许等"视为废话与空话的官员——立即停止犯罪、依法撤除公然违法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与没有任何执法凭证下每月花几万元雇佣已2年半的俞一丕、程晓蔚等监控人员,还病重的合法公民钟亚芳人身自由!同时吁请社会各界正义人士关注病重冤民钟亚芳的安危!

 

附:控
 

本控告状已邮寄给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齐奇院长、杭州市人大常委会、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翁钢粮院长、审监庭朱梅法官

  

     控告人: 钟亚芳,女,196735日出生,核污染与上访“被精神病”受害者,家住浙江省桐庐县桐庐镇惠民小区,电话:15306516215

    

     被控告人: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法官刘晓辉、李洵、徐斐。

    

     控告事项: 被控告人把钟亚芳的民事行为能力视为儿戏,故意弄虚作假胡乱枉法裁判!

    

     控告请求: 强烈要求杭州市中级法院依法再审,纠正惊天冤假错案——撤除把钟亚芳的民事行为能力视为儿戏的自相矛盾枉法错误裁定!

    

     事实与理由

     荒唐与恐怖:同一个钟亚芳,同样的法院,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适用完全不同的法律判断标准,在钟亚芳诉浙一医院医疗损害民事诉讼上诉一案中,二审杭州市中级法院认定钟亚芳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从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见证据—— 20111214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纠正错误依法再审作出的<2011>浙杭民再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而在钟亚芳诉本案<杭州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上诉一案>中,二审杭州市中级法院却又认定钟亚芳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法定代理人钟宜根(系钟亚芳父亲)代为行政复议”。且更为荒唐与令人恐怖、气愤的是:在本案中,一审杭州市上城区法院与二审杭州市中级法院一边弄虚作假认定钟亚芳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采信以其父亲钟宜根为钟亚芳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作出且未向被非法关押在杭州市公安局安康医院内的钟亚芳本人送达的杭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作为本案定案证据计算起诉期限,而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以已超过15日的法定起诉期限驳回钟亚芳于201183日(即距离2011722日钟亚芳被解除强制收容治疗仅11天)提起的诉讼”;一边却又自相矛盾地认定钟亚芳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钟亚芳的诉讼主体资格予以认可,不仅受理了钟亚芳提起的诉讼与上诉,且杭州市公安局也对钟亚芳的诉讼主体资格予以认可,钟亚芳作为本案一审原告与二审上诉人不仅参加了一、二审法院对本案的庭审(注:钟亚芳的委托律师只是一般授权委托),而且一、二审法院都对钟亚芳送达了本案裁定书”。——钟亚芳的“民事行为能力”已被一审上城区法院及枉法法官裘虹与二审杭州市中级法院及枉法法官刘晓辉、李洵、徐斐随心所欲视为儿戏! 钟亚芳被公然违法第2次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活着的废人”!

    

     这是一起触目惊心、毛骨悚然的惊天冤假错案!是一起骇人听闻的司法笑话!——钟亚芳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应按“从知道之日” 并“自2011722日解除强制收容治疗”起不超过2年计算,钟亚芳于201183日(即距离2011722日解除强制收容治疗仅11天)提起的行政诉讼没有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钟亚芳没有经过法院判决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存在法定代理人之说,钟亚芳的父亲钟宜根不具备钟亚芳法定代理人(监护人)资格。一审上城区法院与二审杭州市中级法院以及涉案法官刘晓辉、李洵等为包庇违法,在一、二审裁定书中故意隐瞒“《行政复议决定书》是以不具备钟亚芳法定代理人(监护人)资格的父亲钟宜根为钟亚芳的法定代理人作出、且未向被非法关押在安康医院内的钟亚芳本人送达”这一客观事实后,又弄虚作假“以不具备钟亚芳法定代理人(监护人)资格的父亲钟宜根为钟亚芳的法定代理人作出的违法无效、且未向钟亚芳本人送达的杭政复决(20102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计算起诉期限,而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以已超过15日的法定起诉期限驳回钟亚芳于201183日(即距离2011722日钟亚芳解除强制收容治疗仅11天)提起的诉讼”,不仅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把钟亚芳的民事行为能力视为儿戏、且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杭民再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内容相互矛盾、同时与本案中一、二审法院自身的行为也自相矛盾、荒唐不堪!

    

     由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又事关重大又特殊——事关上访“被精神病”受害者钟亚芳的“民事行为能力”!其父亲钟宜根究竟是否具备钟亚芳法定代理人(监护人)资格等问题,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任何理由再继续弄虚作假不依法再审本案(案号<2013>浙杭行申字第55号)、纠正此惊天冤假错案——撤销把钟亚芳的民事行为能力视为儿戏的自相矛盾枉法错误裁定!(<2012>杭上行初字第31号《行政裁定书》与<2013>浙杭行终字第196号《行政裁定书》)——还我钟亚芳“民事行为能力”!还我钟亚芳诉权!还我钟亚芳公道!

   

     控告人:钟亚芳

     2014217

 

    附证据 7份:

     证据1、杭州市人民政府2010326日以钟亚芳父亲钟宜根为钟亚芳法定代理人作出的杭政复决(20102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证据2、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2010329日将杭政复决(20102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用挂号信邮寄地址为“桐庐县桐庐街道惠民小区7501室”的邮件清单。

    证据3 2010422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违法错误认定钟亚芳“无民事行为能力”的(2010)浙杭民终字第412号民事裁定书。

     证据4 20111214 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纠正错误依法再审撤销“(2010)浙杭民终字第412号民事裁定书”的( 2011)浙杭民再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2页)。

     证据5<2013>浙杭行终字第196号《行政裁定书》。

     证据6 <2012>杭上行初字第31号《行政裁定书》。

     证据7、杭州市中级法院(2013)浙杭行申字第55号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