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6日星期四

梅跃新起诉常州市规划局(图)




(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26日,梅跃新通过邮递向常州市新北区法院提交了行政起诉状,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常州市规划局于2013117作出的《关于依申请公开的答复》违法,并责令其重新作出符合原告要求的政府信息内容。

2013115,梅跃新向常州市规划局申请如下政府信息:茶山街道富强村委周家村189号在常州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对常化厂及周边前期开发E地块的(道路、灯光、绿化等)涉及公共利益的范围内吗?常州市规划局于2013117作出的《关于依申请公开的答复》法。但该《答复》该《答复》的内容与梅跃新所申请政府公开的内容不符;且无发文字号,也没有告知救济途径。

梅跃新不服,向常州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常州市政府作出了驳回申请的复议决定,其理由是常州市规划局的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且梅跃新的信函是咨询,而不是信息公开申请。

梅跃新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梅跃新认为常州市规划局的《答复》违反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九条规定。该《答复》与梅跃新所申请政府公开的内容不符。

值得一提的是,常州规划局认为其行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即:“法无禁止即自由”。但行政机关不适用“法无禁止即自由”,只适用“法无授权即禁止”。也就是说,行政机关未经法律授权的行为,皆属于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