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李艳报道)2014年2月20日,幸清贤收到由青羊区法院于1月27日作出的行政裁定书,对幸清贤起诉请求确认金牛区政府作出的金牛复告字【2013】21号行政复议告知书违法议案,裁定驳回,整个判决书就是被告的辩护人。
据幸清贤介绍:本案是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成都中院于2013年将本案移送青羊区法院审理,而青羊区法院开庭时,被告自己辩称的也是:幸清贤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无法证明金牛区公安局对其实施了限制人身自由的具体行政行为,幸清贤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该辩论意见,金牛区政府已经明确其“告知书”就是不受理的行为。
但青羊区法院却故意不对幸清贤提供的材料是否足以证明符合复议受理标准进行审查,反而以:【本案中,金牛区法制办作出的金牛复告字(2013)21号《告知书》,告知原告“复议申请没有不要的事实根据,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虽然没有告知补正事项和补正期限内容,但是并没有明确决定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视为原告有权依照法定期限在补充证据或者直接申请的情况下,要求被告作出是否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明确决定,金牛法制办未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前的行为属于过程性行为,尚没有对原告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实际影响,故没有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的实际影响,故原告所诉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充当被告辩护人,未被告开脱。
目前,幸清贤已经准备好诉状,打算立即向中院提起上诉。
同时,又向中院重新提起一审诉讼,要求确认金牛区政府不对幸清贤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任何处理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