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28日星期五

法律咨询(63)被监管人的权利




在法律上,被监管人泛指被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设置的拘留所、看守所、监狱限制或剥夺了人身自由的人。保障被监管人权利与保障被害人权利应当并重,这应当是法律层面人权保护的刚性要求。中国现行的《拘留所条例》、《看守所条例》、《监狱法》都对于被监管人的权利保障有相应的规定。

如《拘留所条例》(2012215日国务院通过)规定:

第十九条  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拘留决定机关作出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的;
 (二)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

第二十一条  拘留所应当保证被拘留人每日不少于2小时的拘室外活动时间。
  拘留所不得强迫被拘留人从事生产劳动。

第二十五条  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通信权利,被拘留人与他人的来往信件不受检查和扣押。

第二十六条  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会见权利。

第二十七条  被拘留人遇有参加升学考试、子女出生或者近亲属病危、死亡等情形的,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提出请假出所的申请。被拘留人请假出所的时间不计入拘留期限。

再如《看守所条例》(200962日颁布)规定:第十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第二十三条 人犯在羁押期间的伙食按规定标准供应,禁止克扣、挪用。

第二十五条 人犯每日应当有必要的睡眠时间和一至两小时的室外活动。

第二十六条 看守所应当配备必要的医疗器械和常用药品。人犯患病,应当给予及时治疗;需要到医院治疗的,当地医院应当负责治疗;病情严重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

第二十七条 人犯在羁押期间死亡的,应当立即报告人民检察院和办案机关,由法医或者医生作出死亡原因的鉴定,并通知死者家属。

第二十八条 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

第二十九条 人犯的近亲属病重或者死亡时,应当及时通知人犯。人犯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时,除案情重大的以外,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在严格监护的条件下,允许人犯回家探视。

又如《监狱法》(2012年修正本)规定:

第二十三条  罪犯的申诉、控告、检举材料,监狱应当及时转递,不得扣压。

第二十五条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在监内服刑的罪犯,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监外执行条件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第四十七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与他人通信,但是来往信件应当经过监狱检查。监狱发现有碍罪犯改造内容的信件,可以扣留。罪犯写给监狱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

第四十八条  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

表面上看来,中国法律法规对于被监管人权利的保障似乎应有尽有,然而,法律法规本身就存在诸多先天不足,例如,《拘留所条例》规定拘留所不得强迫被拘留人从事生产劳动,似乎意味着其他劳动不在此列;《看守所条例》规定人犯每日应当有必要的睡眠时间和一至两小时的室外活动,但何为必要的睡眠时间却语焉不详,病情严重可以依法取保候审,但何为病情严重也是不知所云;《监狱法》规定监狱发现有碍罪犯改造内容的信件,可以扣留,依此规定来衡量,几乎一切信件都可以被认为系有碍改造而遭扣留。立法上有意无意的疏漏,加之司法实际中有意无意的放纵导致被监管人权利保障严重缩水。例如几年以前的徐梗荣猝死案喝开水死亡案以及近期发生的北京知名人权捍卫者曹顺利死亡案,唐吉田、江天勇、王成、张俊杰四位律师在黑龙江建三江代理公民合法维权、揭露黑监狱内幕,反遭建三江公安机关无端拘押、在监管场所受到酷刑对待,均凸显了被监管人权利保障严重缺失的现实。在正式监管场所,被监管人的合法权利尚且被肆意侵犯,更遑论那些遍布各地的黑监狱了。中国的人权现状实在堪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