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胡秀兰向本网信息员描述说:交完材料的王欢,正在三楼楼梯拐角处给行政庭的吕婷打电话,因为自己全家在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就被裁定了,希望其能帮助协调一下认真考虑我们的执行异议。
就在这时王欢发现我被多名工作人员拖着,一边拖一边打,本来准备拍照取证的他,看见其中的一个法警张中建一只手拖着我,一只手抡起来要打,作为儿子的王欢看见自己的母亲被打,就上前进行阻拦。没想到针对我的人全部都指向了我儿子,把他按到在地,把手铐在了背后,然后开始喷辣椒水,还有人说拿电棍。然后拖着我和我儿子进了他们的办公室314,一边走一边打,当走到了他们员工通行的东侧三楼楼梯口时,停在那开始群殴我的儿子,我被几个法警和法官按在地上殴打,其中一个法警直接用膝盖撞在了我的胸口上。打了一阵后开始拖着我们往下走,尤其是一边走一边打,用膝盖磕胸,用脚踹,还满嘴的脏话。当我儿子被他们打倒在地后,嘴里还说:别装死!!!从三楼拖到了地下室的拐角处,几个人把我儿子按在那,一个四十多岁嘴角有个痣穿法警衣服非常蛮横的人(警号110283),一边骂然后一脚就踹在了我儿子的脸上,然后又是一顿毒打。
打了一阵后把我们拖进了旁边的办公室,把我们分别关在了靠近厕所的囚房内,还给我儿子带上了两层头套。
我被他们打得昏迷了,我儿子在隔壁的囚房要求对我进行急救,过了半小时之后,他们见势不妙才打了120叫了急救车。就在用法院内部还是外部的电话拨打120的问题上,法院的工作人员都想的非常周全,尽一切可能撇清其关系,尤其在事后更有体现。而急救车来之后,他们也只是把我扔上了急救车,交了几十元的车费后不管了。就在我被120送到良乡医院后,执行庭的张仲建还做好了“谈话记录”,然后让李伟庭等几个法警给我儿子带着手铐压着去签字,但他只写了当日的事实经过。更令人没想到的是,把我们打了,然后还以“侮辱司法人员”的名义把我的儿子拘留了。
在儿子王欢被拘留的第二天,他们利用各种手段,威逼利诱我儿子王欢,让他签一下与事实不符的东西。我儿子遍体鳞伤,神志不清,被他们打怕了,而且执行庭庭长张仲建说只要他签了就能放他出去,并把我家拆迁的问题依法解决了,涉世未深的他签了之后,轻信了他们的话,一等多日也没有解除拘留。也没有按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司法拘留措施的若干规定执行。
直至他们知道我被被房山区良乡医院确诊为右侧第5、6肋骨骨折,右桡神经浅支挫伤,腰部软组织损伤后,认识到事态的严重性后,把我的长子及亲属叫到了法院才开始有接触。然而让他们看当日的视频,只看前几分钟的,却不敢把法院员工通道当日的视频拿出来,因为那记录了我们母子惨痛的遭遇。然后不知情况的王欢,又被他们从房山拘留所带到了法院,一直手铐拷着不离身,这次谈话的是执行局的宋局长。然而他又是承诺又是保证,宋局长说“法院是人民的法院!一定会依法办理,保证给我们一个满意的答复”,还表达出老百姓跟法院对抗,就是“以卵击石”,然后又逼着王欢写下一个与事实不符的检查,写完之后又强行让添加对他们有利的内容。
让我的长子看了只有几分钟的录像,让他签录像内没有打人的笔录,依旧不敢拿出当日法院的全部录像,如果不签的话还不让离开,一直到晚上七点多签字之后才让走。从这之后,房山法院的人没有给我们打过一个电话,没去过一趟医院,承诺的给我治疗的医院费一直也没有支付,导致我们全家举债才凑齐了数万元的医药费。宋局长说的:法院是人民的法院!我们也一直坚信这句话,但是到了现在这地步,我们对这句话产生了怀疑!
事发当日我们多次拨打110进行报警,后当地派出所出警后,要求派出所对其进行伤检,立案调查,并封存当日我和我儿子在法院内的全部录像,但是派出所告知胡秀兰拆迁案件,要自己去协商,派出所不能立案。后多次给公安机关打电话要求立案调查,却被告知已经请示领导。也多次打110警督和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刑事科的电话,也依然没有回复,而且就连最基本的受案回执单也没有给。在我们的强烈要求下,2014年1月8日房山公安分局良乡派出所作出了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认定申请人的案件不属于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
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这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不能因为任何事由而非法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条:“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第二十一条:“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但是遗憾的是,公安机关在我的人身遭到侵犯后,不仅没有全力调查本案,还以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为由不予调查。
我们认为其人身安全受到侵害,属于房山分局的立案受理范围,我们已经针对良乡派出所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向房山分局提出了复议,我们希望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作出公正的答复,相信人民警察会坚决维护老百姓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