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12日星期三

成都中院枉法包庇成都公安,“邮寄”即为送达成为法律事实(图)

(维权网信息员李阳报道)2014312日,“链子门”受害人幸清贤,收到成都中院邮寄过来的终审判决,该判决完全支持了(2013)青羊行初字第54号行政判决,判决书说:关于幸清贤主张被上诉人成都市公安局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充告知书》问题,本院 认为,该局在收到幸清贤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审查期间根据幸清贤提供的通讯地址,已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充告知书》以邮寄的方式送达幸清贤。该局提交的证据即国内挂号信收据,载明:收件人为幸清贤,该邮件未退回,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邮寄”即为送达,在成都中院的终审判决中成为“法律事实”。

收到判决书后,幸清贤向本网信息员表示:成都中院明显枉法,包庇成都公安局的违法行为,正因为有了这样的法院这样的判例,中国要实现法治,道路艰难,正因为有成都中院这样的包庇行为,中国的公安违法才会肆无忌惮。

幸清贤说:成都中院这一叛例开“邮寄”即为送达的先河,按照中国的法律,今后,任何人用此判决书作为依据,只要有一张邮寄的凭证,不管对方是否收到,也不需要提交“查询回执”了。
案情回放:

20139 26日,幸清贤被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并且抢夺了手表等财物,幸清贤向110报警,后幸清贤被带到北巷子派出所处理,但北巷子派出所并未及时依法办案,而且对幸清贤有侮辱的言行,由于办案警官并未向幸清贤出示身份证件,也未及时为幸清贤做笔录,后出具的《受案回执》也故意不盖清晰公章,也没有依法留下办案人员的姓名,故,幸清贤通过特快专递向成都市公安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其公开2013926日下午140456秒、140852秒、143021秒、143427秒、145409秒、174048秒、144120秒、144143秒、174259秒、申请人用18602889264拨打110的报警记录和投诉记录(包括录音)以及每次报警后的处警记录,和141614秒、141729028110110的回电询问录音记录以及申请人174504秒用18602889264拨打86407046督查投诉电话记录以及督查对申请人投诉后的调查处理情况记录。

经查,成都市公安局于2013101日收到邮件,截止1026日,没有做出任何答复。幸清贤认为:成都市公安局拒不对幸清贤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侵害了幸清贤的合法权益,故向成都市公安局的管辖法院“青羊区法院”提起诉讼,在庭审过程中,成都市公安局,只举出一张挂号信收据,而并未举出“查询回执”青羊区法院却以此认定幸清贤收到了成都市公安局寄出的所谓《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充告知书》从而判幸清贤败诉,幸清贤上诉后,成都中院没有开庭审理,在成都市公安局没有提交任何答辩的情况下,靠他们的“逻辑”思维,下达了这样的“荒唐”判决。
  

幸清贤说:2009223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门口发生的一起后来被网友称为“链子门”事件中,幸清贤没有到达现场,仅仅在网上做了一个报道,报道说:“成都中院历年来积累了4千多件冤家错案”,后幸清贤自己也觉得这样的数据虽然有出处,但未必真实,但,根据幸清贤出狱后两年多的观察,和在访民中接触到的各种玩法判决,以及这次成都中院的判决,幸清贤坚信成都中院的玩法判决绝不止4千多件这么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