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4日星期二

擅自将举报信交被举报人,南通广播电视台成被告




(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33日,王明珍(原是一名幼儿园老师)通过邮寄向南通市崇川区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请求法院责令被告南通广播电视台向原告王明珍赔礼道歉。

20111014日,王明珍实名向南通广播电视台书面举报该台广告部职工唐启荣作风问题,包括玩弄女性,请求依法处理。该台既没有依据国务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处理,又不履行保密义务,将王明珍的举报信直接交给了被举报人唐启荣。致使唐启荣有恃无恐,恶人先告状。

唐启荣反而以王明珍侵害其名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未得到支持,又向南通市崇川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幸亏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举报信不能作为损害被举报人名誉权的证据。

南通广播电视台将王明珍的举报信交被举报人的行为,违反了保密义务,在客观上纵容了唐启荣的违法违纪的行为,致使王明珍遭受官司缠身,痛苦不堪,精神不利益王明珍希望崇川区人民法院公正裁判,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保障举报人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