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独立是西方宪政体制中一项极其重要的原则,是从制度上捍卫人权和宪政制度的最后一道壁垒。中国近代以来,文本意义上的司法独立一直存在,如《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法官在任中不得减俸或转职。非依法律受刑罚宣告或应免职之惩戒处分,不得解职。惩戒条规以法律定之。《中华民国宪法》第八十条规定:法官须超出党派以外,依据法律独立审判,不受任何干涉。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6条也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根据维基百科的说法,司法独立系指裁判独立和制度独立。所谓裁判独立,说的是司法机构中的法官的判决必须根据法律及事实作出判断,不受任何外在力量的干预或影响;而制度独立指的是审判体系不受行政或立法部门不当控管,司法权不仅独立且与其他的政府部门的权力是平等的,也即三权分立或五权分立。现代西方各宪政国家的法官一经聘用,行政和立法部门即不能轻易地将他解除职务或减少薪酬,如此一来可以确保职业法官不至于受到行政权力的威胁,其审判行为始能抗拒行政权力的干扰,真正只对法律与事实负责。
以此来看,中国司法独立首先缺乏的是国家层面的制度支撑,没有符合宪政原则的权力分立制度框架,司法层面的独立审判自然也无从谈起。司法权不仅受到行政权的威压,更严重的还受到党权的高压,司法机构的法官不仅是行政官员也基本是党的一级组织中的成员,尤其是其中的领导官员其职位升迁完全被党组织所决定即所谓“党管干部”原则(实际上常常被执政党的领导人所决定)。《宪法》中虽有司法独立的原则性规定,但实际上很难落实,因为宪法上的柔性表述难以抗衡党的刚性规则。更何况,“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并未提到党派尤其是“执政党 ”,这本身就给“执政党”干预司法预留了充足空间。
在当今中国,对于所谓政治敏感案件(中国现行法律表面上已不再有政治案、政治犯这些指称的书面存在),公检法三个机关在中共政法委的领导下,密切协作,高度配合,是司空见惯的常态现实,充分显露了中国司法被执政党操控的真相与面对的制度困境。近期对新公民运动成员的审判,充分证明中国司法完全被执政党所操控,肆意践踏法治原则和程序正义,与宪政体制下的司法独立南辕北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