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18日星期五

《零八宪章》论坛:强烈抗议当局审判《零八宪章》签署人赵常青




今天(2014418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对《零八宪章》签署人、新公民运动倡导人赵常青先生作出一审判决,以莫须有的“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判处赵常青二年六个月。我们对这一蛮横非法的政治判决表示强烈愤慨和严正谴责!并提出强烈抗议!

赵常青先生196946日出生于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1992年毕业于陕西师范大学历史系。在大学学习期间曾投身八九学生爱国民主运动,是八九学运的领袖之一,曾经担任外高联联络部秘书长。因参加1989年爱国民主运动而被捕入狱半年。1995年考上北京大学研究生,但因为参与八九民运而被剥夺了上研究生的权利。1997年成为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县的人大代表候选人,但由于他揭发当地选举中发生的违法行为,被当局以“危害国家安全罪”逮捕并判刑三年。2002年因起草致中共十六大公开信并联合全国一批有识之士签名,提出平反六四、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等项诉求,被再次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5年徒刑。20071127日刑满出狱,不久后来到北京,再次投入到争取自由民主和维护人权的社会运动之中。2008年,他热情地参与了《零八宪章》的起草、讨论和修改活动,是《零八宪章》的首批签署人之一,为《零八宪章》的产生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之后,他撰写了大量文章宣传《零八宪章》,批驳当局及其御用文人对《零八宪章》和民主宪政的攻击与诋毁。

2009年以来,赵常青积极践行《零八宪章》提出的各项政治主张,在民主人权的旗帜下,在《零八宪章》的旗帜下,继续为实现“八九一代”的社会理想而努力奋争,为十三亿中国人民的自由民主理想而努力奋争,热心倡导和参与公民维权运动。

2012年,赵常青和许志永、丁家喜等人讨论议定了“新公民精神”(自由.公义.爱),发起以街头反腐为标志的“新公民运动”,积极组织公民聚会讨论公共事务和公共话题,努力参与公民社会建设。

2013417日,赵常青因参与要求官员公示财产的公民活动遭到北京市警方先以涉嫌“非法集会罪”刑事拘留,后改为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予以逮捕和起诉。

对赵常青的审判严重违反了《世界人权宣言》和国际人权公约的基本原则,也违反了中国现行宪法。《世界人权宣言》规定:第十九条“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第二十条“(一)人人有权享有和平集会和结社的自由。”《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九条第一款“人人有权持有主张,不受干涉”;第二款“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规定了作为基本人权的“表达自由”。第二十一条“和平集会的权利应被承认。对此项权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根据《世界人权宣言》和国际人权公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民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同时,也拥有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权、建议权,这是为了确保公民可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政府只有尊重公民的言论自由和公民的批评权、建议权,才有可能真正了解民众的意愿和诉求,并使政府施政合乎民心、顺应民意。公民和平集会表达自己的政治观点和意愿,不仅不会危害社会秩序与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而且正是在行使国家主人应有的权利,正是维护国家健康发展的社会基础条件。国家应该是为了维护全体公民的公共利益和增进全体公民的自由与福祉而存在的,而不是为了牺牲公民的自由、尊严、权利与福祉而存在的,更不是为了维护某一政党或某一特权利益集团的稳定统治而存在的。

王甫律师在《赵常青案辩护词》中说得好:“一个公民,如果因为行使宪法权利而被法庭判决有罪,那么,所有的人,无论是公诉人还是法官,无论是辩护人还是旁听人员,无论是知道案件内情的还是从未听说过本案的在这片国土上姑且自由行走的所有公民,都将蒙羞。而有罪判决对被告人来说,无异加冕;坐牢对被告人而言,将成荣耀。”

《零八宪章》论坛严正谴责政法机关对赵常青的非法判决!严正谴责政法机关对新公民运动其他成员许志永、袁冬、丁家喜、李蔚、张宝成等人的非法审判!严正谴责当局敌视和打压公民社会、抗拒和抵制民主宪政的恶劣行径!强烈要求有关当局立即无条件释放赵常青和所有被捕入狱的新公民运动成员!立即释放因要求参加庭审旁听而遭到非法拘禁的王全平律师和其他维权人士!

我们坚信历史终将会做出正义的审判!多行不义者必自毙!

《零八宪章》论坛

2014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