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孔毓报道)本网信息员获悉,湖南洪江维权职工,原湖南安江塑料厂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理事长向松梅一审被洪江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向松梅不服洪江市法院判决,已于2014年4月3日向怀化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2012年11月11日,近四十名原湖南安江塑料厂职工在洪江市安江镇大沙坪原湖南安江塑料厂大门口聚集,要求取回原湖南安江塑料厂集体资产。2012年11月18日,洪江市公安局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将原湖南安江塑料厂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理事长向松梅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洪江市检察院批准逮捕,2012年12月26日,洪江市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3年12月5日,洪江市检察院向洪江市法院对向松梅提起起诉,2014年3月26日此案一审在洪江市法院开庭。
据熟悉向松梅的维权人士透露,一审审理时,洪江市政法委不准向松梅请律师为自己辩护,并要为向松梅指定律师但被向松梅拒绝,同时洪江市法院也要求此案一审判决后向松梅签字同意不再上诉,也被向松梅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