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28日星期一

张亮信息公开案获受理,南通崇川区政府百般狡辩




(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4月25日,南通市中级法院向张亮送达了崇川区人民政府的答辩状,称:1、本机关的答复不属于《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八条规定公文种类,因此不存在违反该《条例》第九条规定;2、拆迁人不是崇川区政府,而是南通市土地储备中心;3、“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一般不需要行政机关汇总、加工或者重新制作”故无义务承担收集整理该信息。

崇川区政府的答辩,纯属狡辩。

首先,既然该《答复》不属于《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八条规定公文种类,也就是说,崇川区政府所作出的公文不符合该《条例》第八条的规定。这同样是违法。崇川区政府顾此失彼,捉襟见肘。

其次,2009年4月,南通市城东街道《公告》明确告知:南通市政府将该小学周边的拆迁承包给崇川区政府,在另一起诉讼中,南通市政府也予以承认。崇川区政府一口否定其实施了拆迁行为,并否认将拆迁移交他人。这让南通市政府情何以堪?

再次,崇川区政府所谓“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一般不需要行政机关汇总、加工或者重新制作”并得出:“无义务承担收集整理该信息”的结论。显然是故作玄虚。张亮只不过要求崇川区政府告知其承包的拆迁转交何单位。这需要“汇总、加工或者重新制作”吗?

值得一提的是,张亮是2013年9月将行政诉讼状交南通中院立案庭,经百般交涉,直至2014年4月3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南通中院对一件简单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经历了半年之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