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方子林报道)湖北维权人士郑大靖在多年的维权过程中,遭受过关黑监狱、抄家、传唤、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迫害,地方政府答应的解决其一家人生存、工作和学习的承诺至今已一年多仍无兑现。郑大靖自去年开始向湖北省各有关部门实名控告十堰市中级法院院长张忠斌无果,其行政诉讼也无立案或不立案的答复。郑大靖表示,地方政府久拖不兑现当初的承诺,意在是拖住自己,阻止他继续维权。
附:行政诉状
原告:郑大靖,男,52岁,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西县民联廉租房三楼。联系电话;15272275385.
被告: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张忠斌
诉讼理由: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本院公开发行《十堰审判》(2011年第3期总第25期)期刊上公开发表诬陷原告的不实言论,其主要言论有“郑大靖因与中国银行郧西县支行房屋优先购买权纠纷,不服法院判决上访。2006年以来,郑大靖进京非正常上访就达33批50人次,上访滋事地点主要是天安门、中南海、东交民巷、驻华使馆区等敏感地区,并且在北京多次串联其他地区人员上访,与境外反华势力相勾结,在境外媒体非法散布中国政府侵犯人权、政治腐败等攻击党和政府的言论。互联网上刊载了大量郑大靖的上访信息及跟帖。为了对郑大靖实施打击,郧西县公安局立案报请十堰市劳教机关拟对其实施劳教,并赴省沟通,但省劳教办听取汇报后未予批准认可。市集处办通过省集处办再次向省劳教办发出劳教建议同样无果。”由此看出十堰市中级法院以院长张忠斌为首的执法败类,不仅对原告的依法诉求置之不理,公然违法支持腐败暴恐分子,且在媒体上对受害原告进行公开的人身攻击和陷害,证明了十堰市中级法院院长张忠斌公然挑战法律、践踏法律、是典型的执法犯法行为,原告要求上级法院依法查清事实,还原告一个清白,并对原告造成的名誉、精神和身心伤害依法予以赔偿。
事实经过:原告原是中国银行十堰市分行郧西县支行职员,郧西县支行于2000年底被十堰市分行撤销,原告被强迫买断工龄,十堰市分行撤行领导小组当时对原告提出没有参加房改房的现有大小五间砖木结构住房问题的解决,撤行领导小组答复说,单位都不存在了,分配给你们的住房,以后向省行汇报后,作价卖给你们。这样一拖就是数年没有结果。
到了2005年4月前后,黑社会买主柯尊春、辜汉文两人仗着与腐败暴恐分子卢富昌的关系,雇人用白灰将原告住房到处写上“拆”字,随后组织大小流氓地痞30余人强行拆除原告住房,并引发打斗伤人事件。后经公安出警,使原告及原中行7户职工走上了十堰市司法不公的陷阱,十堰市法院一审和二审不仅剥夺了原告的最基本生存权,而且使中国银行郧西县支行一千多万元的国有资产被暗箱操作、非法贱卖,反而被十堰市中级法院枉法判成合法买卖的事实。由此引起了原告上访讨公道的艰难之路。
法院逼得原告一家人无处生存,被迫漂泊北京上访之际,又遭到时任郧西县县委书记卢富昌一伙腐败暴恐分子的绑架、关押、拘留、毒打等酷刑手段镇压,曾引起国内外媒体关注,《中国新闻周刊》记者实地到郧西县采访卢富昌等人后,以《“上访战”中的七龄童》为题进行了揭露,但腐败恐怖分子卢富昌仗着腐败权势,仗着同流合污的法院保护,仍有持无恐的继续残害原告。
特别是2007年9月7日,腐败暴恐分子卢富昌再次指示郧西县公安局调动大批警力前往北京,将原告绑架回郧西县,非法关押到废弃的寺沟烟草站内长达一年零三个月之久,期间,原告深夜躲在被窝里写了一份控告状,并托人向十堰市中级法院邮寄,当中级法院收到原告控告状后,不仅不立案查处,反而打电话到郧西县法院追问原告被关押控制在黑监狱内,原告所写的控告状是如何传到外面,并在互联网上登出。
2008年11月底,原告被腐败暴恐分子卢富昌放出后,于12月2日重返北京,原告将其被绑架关押一年多所受的酷刑经历向有关媒体披露,同时对十堰市中级法院执法犯法的可耻行径进行了公开揭露。
由于原告长期受到腐败暴恐分子卢富昌的残害和无处诉求的境遇,在被腐败暴恐分子卢富昌的非法关押中,遭到刑满释放犯的多次毒打,长期的身心摧残,使原告患上多种疾病,得不到及时治疗。
2012年11月,郧西县新一届政府领导,在“十八大”新一届中央领导下,落实“十八大”精神,终于给原告一家解决了生存住房问题。但是中央的反腐在地方依然没有取得成效,像张忠斌、卢富昌一伙地方腐败恐暴分子依然继续作恶,危害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
2013年6月3日上午,原告前往十堰市中级法院要求面见张忠斌院长,欲知被告所指控原告的犯罪事实证据,法院工作人员阻止原告与被告见面,指示要求按信访方式填写了一份登记表后,由信访接待人员王天航进行了面谈,王表示一定写出书面报告,汇报给张忠斌,原告至今躲着不见原告。
十堰市中级法院的枉法判决,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不仅不依法予以纠正,不对违法犯罪的腐败暴恐分子团伙依法制裁,反而对受害原告进行人身攻击和伤害。至此,原告恳请上级法院主持公道,依法澄清事实,铲除司法毒瘤,真正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至此,原告提出以下诉求:
依法追究被告执法犯法的刑事犯罪行为;
在媒体上公开向原告承认错误,并赔礼道歉;
依法赔偿原告名誉精神和身体伤害损失150万元。
原告:郑大靖
2013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