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4月24日,倪文华通过特快邮递向江苏省司法厅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1、依法撤销被南通市司法局作出的【2014】通司依复第00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2、责令南通市司法局依法公开符合倪文华要求的政府信息。在此之前,倪文华要求该司法局公开其与南通中院共同制作限制公民代理的《若干规定》文件的权力来源及其程序。
2014年3月25日,南通市司法局收到收到倪文华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于2014年4月11日作出【2014】通司依复第00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答复书》)。倪文华认为,该《答复书》的内容自相矛盾,且文不对题。
首先,该《答复书》一方面称“您申请之‘制作《若干规定》的权力来源及程序’并非《公开条例》所知之信息”;另一方面又称“但鉴于您申请的事项并不涉密,本局就该事项作如下告知”显然是自相矛盾。因为,政府信息分为可以公开的事项和不可公开的涉密事项。这无异于:南通市司法局一方面说不是政府信息,另一方面又说是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不涉密)。
其次,南通市司法局告知的内容与法相悖,且语焉不详,含糊其辞。该司法局称“本局参与制作《若干规定》的权力来源于政府赋予我局的机构职责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之规定”其错误在于:1、该司法局所谓“权力来源于政府赋予我局的机构职责”的说法,是缺乏法律常识的体现。法律人都知道,政府的权力只能来源于法律授权,而不是政府赋予;2、退一步说,即使政府赋予的权力,也应当明确是何级政府赋予的权力。是不是任何政府都可以赋予该司法局参与制作《若干规定》的权力?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明确,否则莫衷一是,难以实施;3、该司法局所谓其权力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之规定。但该司法局没有明确具体的法律条款。我们也找不到上述法律法规、规章授予该司法局制作限制公民代理的《若干规定》的权力。
再次,该司法局的答复,文不对题。该局称“制作程序系严格依照机关联合发文制作流程完成”但倪文华并非问该局是否严格按流程操作,而要求公开该局参与制作该《若干规定》的程序(流程)。该局显然是答非所问,文不对题。倪文华要求公开参与制作《若干规定》的程序,该局回答其是严格按照程序制作的。该局将二个不同问题混为一谈。由此可见,该局不但需要好好学法,更需要学习普通逻辑,以免答非所问,贻笑大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