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13日星期日

南通日报虚构闹庭情节,张华等人前往报社讨说法




(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410日下午2点,张华、倪文华以及南通维权人士十余人,陆续到达南通日报社,对于该报和江海晚报不实的报道给张华所造成精神伤害要求登报赔礼道歉。

2014329日,《南通日报》刊登《中院启动庭审秩序专项整治,一人旁听“闹庭”被拘留10天》拿张华和倪文华开刀。

该报道不实,存在以下严重问题:

1、记者没有到现场,其报道只是道听途说。

2、报道称“在倪文华退席后,坐在旁听席上的旁听人张华对此表示不满,便在法庭上大声喧哗、吵闹”不但不符合事实,也不符合逻辑。事实是,审判长当庭宣布倪文华退席时,时间是2点许,但张华是2点半以后才到达法庭,根本就不知道“审判长当庭宣布倪文华不符合公民代理人资格”。更谈不上因此引起张华不满。该报道内容为虚假内容。

3、报道所谓“张华在法庭上大声喧哗、吵闹,经审判长训诫两次后,仍不听劝告经二次训诫,仍不听劝阻”也与事实不符。所谓张华“经审判长训诫两次后,仍不听劝告”依然是虚假内容。此虚假内容降低了社会对张华的评价,损害了张华的声誉;事实上,无任何人对张华作出训诫,一次也没有,何来二次?

4、案由错误。本案案由:如皋王广明诉如皋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公开争议案。但报道称:王广明诉如皋市建设局。如皋市没有如皋市建设局,而是:如皋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5、主观报道,误导大众,使大众误以为:张华的行为致使庭审活动无法正常进行。其实,庭审没有能正常进行下去,是审判长一手造成,与张华无关。第一,审判长剥夺了倪文华的代理权,却没有告知王广明可以另行委托代理人的权利。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二名代理人。况且,王广明是文盲,其女儿虽然是代理人,但只有小学文化,听不懂法律术语,缺少法律知识。故庭审过程中,王广明一直喊:“不懂!”(参考庭审录像),该庭审如同闹剧。责任在审判长高陈,而不是张华。南通日报报道失实。

6、报道不全面客观,隐瞒了一下重要的事实:

1)王广明诉如皋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一审时,王广明委托倪文华代理,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委托书等相关手续,况且,倪文华是单位法律顾问,具有代理人资格;但二审时,王广明提供了同样的手续,高陈法官宣布不符合代理人资格,难以令人信服。南通日报隐瞒了主要事实,误导大众,误以为倪文华没有代理资格。

2)审判长高陈当庭不准倪文华代理。倪文华问:“为什么?”审判长高陈说:“你多次扰乱法庭秩序。”倪文华又问:“请列举具体的事实。”审判长高陈恼羞成怒:“你心里有数。”审判长高陈的蛮横,引起当事人和旁听者的不满,才导致法庭秩序混乱。与张华无关。报道隐瞒了该事实,误导大众。其实,法官的蛮横更需要整治。如果没有法官蛮横,就不会有法庭秩序的混乱!

3)至少一个月前,王广明已经将有关倪文华的代理手续,交南通中院审查了。但高陈法官没有书面告知王广明,而是开庭时才告知,蓄意增加王广明的负担(要支付差旅费)。南通日报没有能客观报道,只报道旁听者“闹庭”,没有报道“法官的蛮横导致法庭秩序混乱”的事实。

4)从报道内容来看,名义上整治法庭秩序,实际是整治所谓网上“诋毁政府、法院”的行为。法院无权整治网上言论是否属于诋毁的问题,除非提起公诉。南通日报的报道误将越权行为当作正面报道,误导大众。

7、南通日报和江海晚报的通讯员陈向东,何许人也?陈向东系南通中院宣传处处长,其报道南通中院的整顿业绩,断章取义。故意隐瞒审判长高陈激怒弱势群体的劣迹。例如,无中生有指责倪文华多次扰乱法庭秩序,当倪文华问及高陈法官:倪文华何时扰乱法庭秩序了?高陈法官蛮横地说:“你心里有数!”旁听人员听不下去了,纷纷离席。但法警不准旁听人员离开法庭。有人吓哭了,才让她离开法庭。法警强迫旁听人员继续旁听,是闻所未闻的严重侵权。即使联合国开会,旁听人员也可以离席抗议。而南通法院竟然强迫旁听者继续旁听,如此重要的新闻,陈向东只字不提,并嫁祸张华和其他旁听者。陈向东的报道,掩盖了南通中院的劣迹,编造其整顿法庭秩序的事迹,可谓自导自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