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27日星期二

不服国土资源局征地告知,南通吕志兵提起行政复议




(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2014年5月26日,家住南通市港闸区秦灶街道东村三组66号的吕志兵通过邮寄向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依法撤销南通市国土资源局通地征告【2014】20号《征地告知书》。

南通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4月29日发布了通地征告【2014】20号《征地告知书》,规定每亩土地补偿仅有一万余元;还规定在拟征地期间,不得抢种农作物,否则一律不予补偿。吕志兵认为:
首先,被申请人南通市国土资源局无权发布《征地告知书》。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四条规定:“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由此可见,征地公告由市、县人民政府发布。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而不是发布征地公告或者征地告知书。

其次,南通市国土资源局发布《征地告知书》没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皆无《征地告知书》之名称,更谈不上形式和内容合法。

值得一提的是,征地告知书不等于征地公告。也就是说,虽然有征地告知,未必一定会发生征地的事实。故限制农民在征地告知期间种植农作物,明显属于侵权。
                   
吕志兵希望江苏省国土资源厅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