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人冯正虎于2012年12月2日正式向管辖地检察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控告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区分局警察徇私枉法,以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刑事假案(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报复陷害冯正虎。并且,多次催促杨浦区检察院依法立案,但杨浦区检察院推诿不办,将本控告案转发给被控告人自己处理。被控告人不把同级的检查机关当一回事,坚持错误,致使这件刑事假案自2012年4月立案至今(2014年5月)尚未结案,也未撤销,一直伤害冯正虎的合法权益与践踏法律。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检察机关有监督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的职责与义务。本规定第六条,不仅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服公安机关立案决定的投诉,可以移送立案的公安机关处理。”而且,还规定:“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可能存在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或者办案人员利用立案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以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违法立案情形,且已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或者搜查、扣押、冻结等强制性侦查措施,尚未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
控告人已向上海市杨浦区检察院提交了大量证据材料,足以证明被控告人徇私枉法、报复陷害的违法立案情形。而且,被控告人已对控告人采取搜查、扣押、冻结等强制性侦查措施,长达二年尚未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上海市杨浦区检察院理应依法审查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警察的违法立案情况,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立案理由,并制作《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及时送达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经调查核实,认为公安机关立案理由不成立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
但是,上海市杨浦区检察院司法不作为。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区分局警察不受法律监督,当然有恃无恐,乱作为,继续违法。为了坚守法律,维护公民权利,控告人不得不向上一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及法律监督部门控告。
因此,控告人冯正虎于2014年5月26日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EMS:1034152780103)提出控告,请求上一级检察机关对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区分局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刑事假案予以撤销,并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并将本控告状抄送:中共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公安部、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控告状
控告人:冯正虎 男 汉族 1954年7月1日 出生
身份证:310108195407012452
住址:上海市政通路240弄3号302室
电话:021-55225958 13524687100
诉讼代理人:杨绍刚 上海绍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住址:上海市天钥桥路申峰大厦2209室
电话:021-54247559
诉讼代理人:尚宝军 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住址: 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内大街167号翔达大厦809号
电话: 010-66023716 15801302883
被控告人1:蔡田 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局长
地址:上海市平凉路2049号
电话:021-65431000
被控告人2:卞昕 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侦支队冯案承办警察
地址:上海市平凉路2049号
电话:021-65431000
被控告人3:管春华 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侦支队冯案承办警察
地址:上海市平凉路2049号
电话:021-65431000
控告请求
控告上述被告人徇私枉法、报复陷害,请求检察机关依法对侦查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刑事假案予以撤销,并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
1. 撤销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立案决定书(沪公杨字[2012]725号)
2. 撤销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冻结书(沪公杨刑字[2013]530号)
3. 要求被控告人返还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卞昕、管春华超期扣押的冯正虎私人财物
4. 要求被控告人对控告人所造成的伤害予以经济赔偿,并赔礼道歉。
事实与理由
对明知是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他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立案侦查。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区分局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司法行为属于上述违法情况。而且,被控告人在明知控告人没有犯罪事实的情况下,继续报复陷害,频繁地以传唤的方式变相限制控告人的人身自由,超期扣押控告人的合法财物,冻结控告人账户扣押控告人用于缴纳罚金的借款不让其履行法院的判决。
冯正虎在非法拘禁期间(2012年2月27日起至11月20日),遭受报复陷害后,委托上海市紹刚律师事务所主任杨绍刚律师于2012年7月3日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投诉,但区检察院至今没有书面的回复。2012年12月2日用邮政特快(EMS:EW385689405CS )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控告。而且,2013年3月15日又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控申科再次提出控告,追加被控告人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侦支队警察卞昕
、管春华,增补了承办刑警的违法事实。
冯正虎的另一位委托代理人尚宝军律师(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也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投诉,要求撤销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区分局对冯正虎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判罪的立案,并追究诬告人的法律责任。2013年5月中旬,控告人冯正虎电话询问受理本案控告材料的3102分机的李检察官,他告诉控告人,检察院已与杨浦公安局商量过,所以检察院不处理,要控告人去找公安局。岂有此理,举报人告的是公安局,而检察院不去监督公安局,却要与公安局商量,把举报人卖了。检察院要帮公安兄弟一把,希望它自行摆平自己闯的祸,切实解决受害人的诉求,了结此案。但是,公安局根本不领检察院的情,坚持错误至今,继续迫害控告人,践踏法律。
一个如此简单而且众所周知的案件,冯正虎被控告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的刑事假案,折腾了二年,尚未撤案。所谓的假案控告人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早就反水了,一直不承认是法院报复陷害冯正虎,法官说没有告过冯正虎。杨浦区检察院不想趟浑水,把冯正虎的反控告推给杨浦区公安局,让它自己去解决。上海市公安局国保警察部门一看该案已没有利用价值,也溜之大吉,声称与他们无关,是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警搞的事。
现在,办假案的责任唯有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区分局及其承办刑警来承担,为了面子,他们还会死撑一段,不愿承认自己错了。滥用职权,以传唤方式变相拘禁控告人26次还不够,最近又以这个假案的案由出具第27张传唤通知书(沪公杨刑字【2014】3001743号),2014年5月11日把冯正虎传唤到五角场派出所,瞎聊几句,又送回家。没有什么可以讯问的事,无非就是向控告人炫耀警察的权力,检察院有什么屁用,你去告我们公安,检察院是不敢处理的,还得要与我们公安商量。的确,中国的排列“公检法”,公安是老大。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至今没有书面回复控告人。控告人得到的回复是,警察一次又一次的继续迫害,或许他们很得意,公安局局长的靠山比检察院大。但控告人决不屈服,不可容忍徇私枉法,不可以容忍法律的尊严被践踏,决心抗争到底,继续向检察机关控告。
控告人冯正虎一再告诫承办的刑警:“刚接受案件时,你们可以说不清楚,现在一年多了,你已调查得很清楚,知道这个假案的来龙去脉,也清楚这个假案根本就做不下去,你们还继续利用假案伤害人,就是严重犯罪的行为,而且是你们承办的个人行为。每次传唤都是一次伤害:1. 伤害法律,法律被你们及你们的领导在践踏;2. 伤害我的身体,在讯问室里坐冷板凳不是舒服的事;3. 伤害我的声誉,每次是以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被带走的。你们现在是一点也没有损失,拿着工资找我聊天。但是,你们现在这种违法行为将来要受到法律的追究。”
被控告人不仅在人身自由及精神上伤害冯正虎,还在经济上伤害冯正虎。被控告人从2012年12月至今,向各金融机构连续发布了三份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冻结书:沪公杨刑字[2012]0366号(2012月12月)、沪公杨刑字[2013]524号(2013年6月)、沪公杨刑字[2013]530号(2013年12月)。他们冻结了冯正虎2个支付宝账号、8个银行账号,故意使冯正虎无法取出足以缴纳法院罚金的钱款将罚金缴清。这个假案办得极其荒唐,名为冯正虎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案,实为逼迫冯正虎不可以向法院交清罚款。
中共十八大三中全会后,中国、上海都加快向法治化的方向转变。控告人相信习近平总书记言而有信:“我们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
控告人于2014年3月27日再次亲自去杨浦区检察院提交控告状,接待室侍佰鸣检察官收下控告材料,同时控告人也用邮政特快专递(EMS:1081762885105)向杨浦区检察院检察长岳杨投诉,但是杨浦检察院依然司法不作为,没有履行法律的监督职责,继续放任被控告人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警察瞎折腾。因此,控告人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控告,请求检察机关有法必依、违法必究,遵照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一、所谓冯正虎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是彻头彻尾的假案
冯正虎的十万罚金是11年前上海法院对冯正虎的枉法裁判,该冤案还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审查中。这是上海最荒唐的冤假错案。2004年12月中国检察日报主办的期刊《方圆》发表长篇报道《以宪法权利的名义出招---上海冯正虎非法经营案透视》,揭露了这件冤案。
尽管冯正虎不服枉法裁判,但尊重法律,在冤案未平反之前,一直忍辱履行判决的执行,服满三年徒刑,分期缴纳罚金。冯正虎根据法院2008年6月26日的约定,每月缴纳罚金,从未间断,缴至2013年7月已缴纳26300元人民币。
冯正虎从未拒不执行判决,相反的是上海市公安局拒不执行判决。在该冤案的判决书、裁定书中,法院没有作出没收冯正虎及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的任何财产(包括被公安局扣押的物品)的处罚。依据中国法律,终审结案后,未经法院判决没收的扣押财物应当如数返还原主。据法官告知:公安局没有将这批扣留的电子书实物移送法院。但是,上海市公安局至今未还。这些财物经司法会计中心估价:价值约200万元人民币。冯正虎已依法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是非法没收价值200万元私人财物一案的国家赔偿义务机关。
冯正虎坚信:法官总有一天会敬畏法律,司法最终会公正的。现在所缴纳的非正义罚金,最后会全数归还。而且,现在的检察机关、法院也不会允许假案成真。
一个如此简单明了的刑事案件,这些刑事警察立案侦查了将近二年,出具了26张传唤单,也就是审讯了嫌疑犯冯正虎26次。还采取了搜查、扣押、冻结等强制性侦查措施,已冻结冯正虎的2个支付宝账户、8个银行账户,数万元人民币要被冻结至2014年6月18日,搜查2次被扣押的私人财物至今不返还。这些警察瞎折腾了二年,居然还搞不清冯正虎是否有罪?至今尚未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还在继续折磨冯正虎。办案效率低、折磨功夫好,堪称世界之最。坏人抓不到,好人要搞死。大上海靠这些警察守护,值得民众担忧。
参见证据材料:《2012年12月2日冯正虎致杨浦区检察院的控告》、《冯正虎尊重法律,忍辱缴纳罚金(法院的罚金收据)》、《执行通知(2008沪二中执行字第44号)》、《冯正虎的故事》、《冯正虎冤案的证据资料——出版无罪,法院枉法》。
二、扣物估价、冻结账户是为了报复陷害的需要
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利用立案实施报复陷害,且已采取搜查、扣押、冻结等强制性侦查措施,尚未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检察机关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认为公安机关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一)扣押物品为了估价,还是为了报复?
上述物品每件都不超过一千元,理应属正当消费,不应该扣押。承办刑警说拿去估价,被扣押11个月才返还2台电脑,其他财物至今尚未返还,估价需要这么久吗?是去估价,还是报复打击?显而易见。
参见证据材料:《扣物收据》(《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NO.0002889、No.0002890)、五角场派出所警察的白条一张)。
(二)冯正虎没有钱时被逼债,有钱时又不准许还债
冯正虎遇到这些比放高利贷还狠的家伙,不还清法院的十万罚金,就不得安宁,就没有完全的人身自由,不是今天传唤,就是明天抄家扣物,家人亲属也要遭受骚扰连累。现在不是讲道理的时刻,公安局、法院欠冯正虎200万元财物可以不还,冯正虎欠法院10万元罚金就是有罪。所以,冯正虎被上海公安局杨浦区分局警察所逼,不得不向关心与信任冯正虎的朋友借钱缴罚金,赎回自由身。
从12月16日至12月31日,冯正虎收到支付宝约19500元、工商银行39854.97元,邮政汇款3958.2元,现金15000元,合计78313.17元人民币。从paypal 账户收到3947.42美元。上述借款足够缴纳十万元罚金。冯正虎借款之前已经缴纳5400元,还有94600元欠款。
逼冯正虎缴清罚金的上海公安局杨浦分局刑警,当冯正虎开始借钱缴纳罚金时,却进行阻扰,向支付宝、银行等金融机构发出文件《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立案决定书(沪公杨字[2012]725号)》、《冻结书(沪公杨刑字[2012]0366号)》,致使冯正虎的支付宝、银行账户被冻结。在困难重重的处境中,冯正虎借到缴清罚金的钱款,并于12月31日宣布停止借钱。
冯正虎已向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执行庭提交这次借款的银行明细帐目及其他凭证,以此证明这些钱来源于债主,是用借款来缴纳罚金。并且,冯正虎于2012年1月3日用邮政特快专递(EMS:EX018103990CS)致函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王信芳,告知愿意缴清冤案的罚金,并要求法院依法解冻冯正虎的银行账户并取款。但是,法院推卸责任,要与公安撇清关系,说这是公安的事,法院没有控告冯正虎,也没有封冯正虎的账户。
冯正虎无能力缴清罚款时,法院公安两家合伙逼迫冯正虎,一家收钱,另一家逼债;当冯正虎借到钱款有能力缴清罚款时,两家又逃避责任,不准许冯正虎缴清罚款;要求法院解冻账户或去银行取款,法官不肯;要求公安解冻账户,警察耍赖。
被控告人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冻结了控告人冯正虎的2个支付宝账号( fzh999net@gmail.com、hxwq66@gmail.com ),8个银行账户:工商银行账户(9558801001151572184)、建设银行账户(6222801217761003180)、中国银行账户(4563510800031393605)、光大银行账户(6226620607403631)、交通银行账户(5218990112916399)、工商银行账户(6222021001134018990)、建设银行账户(6217001210016167973)、中国银行账户(62178508000017960752012)。被控告人故意使冯正虎无法取出足以缴纳法院罚金的钱款将罚金缴清,造成冯正虎无法执行判决的事实,也让法院无法逃脱制造假案的干系。
2012年12月第一次冻结冯正虎的账户后,又继续延长冻结了二次:沪公杨刑字[2013]524号(2013年6月)、沪公杨刑字[2013]530号(2013年12月)。第三次的冻结期限是2014年6月18日 。这个刑事假案达不到整倒人的功效,有关领导早已不感兴趣,但案件不撤,承办的刑警只好一次又一次地办理继续冻结手续,持续违法行为。
这个假案办得极其荒唐,名为冯正虎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案,实为逼迫冯正虎不可以向法院交清罚款。事实上,要冯正虎缴清罚款是假,陷害打击冯正虎是真。
三、以传唤的“合法”方式伤害冯正虎的身心与声誉
所谓冯正虎涉嫌拒不执行的判决、裁定罪的立案侦查是一个早该撤销的刑事假案,实际上是以传唤的合法方式变相非法限制冯正虎的人身自由,让其遭受惩罚与折磨,损坏其名誉。这个极其简单明了的案件已经被立案侦查了近二年, 26次传唤讯问,难道承办的刑警还不清楚什么吗?除非这两个承办刑警是弱智,否则就是故意报复陷害。
每次传唤,他们都会搞一个笔录,以示程序合法。最初两、三次的传唤笔录还算认真,后来十几次传唤的笔录越来越不像样,他们自问自答,写上几句对冯正虎无伤大雅而对他们也算与本案有关联的笔录。每当冯正虎在笔录上签字按印,他们就得到自慰:传唤程序合法了。装模作样的问讯内容不到五分钟,可以让冯正虎在讯问室里关押10小时以上,而且可以天天传唤,这就是他们的权力。
冯正虎的第25次传唤是2013年8月15日,时隔8个月,又拿到第26张传唤通知书。2014年3月21日上午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警匆匆登门,要求冯正虎随他们去五角场派出所接受讯问,到了五角场派出所讯问室,仅聊了几句,他们就结束传唤,让冯正虎在传唤证的回执上签字,又送冯正虎回家。来去匆匆,又是一次瞎折腾。假案不撤,他们还有权力制造麻烦、践踏法律。
27张刑事传唤通知书:1. 沪公杨刑字【2012】01003号(2012年5月10日 )、2. 沪公杨刑字【2012】01004号(2012年5月30日 )、3. 沪公杨刑字【2012】01008号(2012年5月31日 )、4. 沪公杨刑字【2012】01007号(2012年6月1日 )、5. 沪公杨刑字【2012】01008号(2012年6月2日 )、6. 沪公杨刑字【2012】01005号(2012年6月3日 )、7. 沪公杨刑字【2012】01009号(2012年6月9日 )、8. 沪公杨刑字【2012】01010号(2012年6月10日 )、9. 沪公杨刑字【2012】171号(2012年6月20日 )、10. 沪公杨刑字【2012】117号(2012年12月7日 )、11. 沪公杨刑字【2012】118号(2012年12月8日 )、12. 沪公杨刑字【2012】119号(2012年12月9日 )、13. 沪公杨刑字【2012】220号(2012年12月14日 )、14. 沪公杨刑字【2013】08253号(2013年1月9日 )、15. 沪公杨刑字【2013】008343号(2013年1月16日 )、16. 沪公杨刑字【2013】00396号(2013年1月23日 )、17. 沪公杨刑字【2013】00403号(2013年1月30日 )、18.沪公杨刑字【2013】00933号(2013年2月6日 )、19. 沪公杨刑字【2013】00319号(2013年2月26日 )、20. 沪公杨刑字【2013】003320号(2013年2月27日 )、21. 沪公杨刑字【2013】000883号(2013年6月6日 )、22. 沪公杨刑字【2013】372号(2013年6月25日 )、23. 沪公杨刑字【2013】66373号(2013年7月3日 )、24. 沪公杨刑字【2013】448号(2013年8月5日 )、25. 沪公杨刑字【2013】7715号(2013年8月15日 )、26. 沪公杨刑字【2014】388号(2014年3月21日 )、27. 沪公杨刑字【2014】3001743号(2014年5月11日 )。
上述控告,证据确凿。请求检察机关依法审查对明知是无罪的冯正虎而使其受追诉一案,撤消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对冯正虎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刑事立案决定书,追究诬告人的法律责任,保障人权,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此致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控告人:冯正虎
附件:证据材料
1. 2012年12月2日 冯正虎致杨浦区检察院的控告状
2. 冯正虎尊重法律,忍辱缴纳罚金(法院的罚金收据)
3. 执行通知(2008沪二中执行字第44号)
4. 冯正虎2013年1月3日 致函上海第二中级法院王信芳:缴清冤案的罚金
5. 冯正虎被冻结的10个账号
6. 建设银行出具的冻结凭证
7. 扣物收据(《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NO.0002889、No.0002890)、五角场派出所警察的白条一张)
8. 传唤通知书(沪公杨刑字【2012】01003号等27张)
9.冯正虎致杨浦区检察院检察长岳杨的投诉函及EMS凭证(2014年3月27)
10. 冯正虎冤案的前后(图片)
11. 出版无罪,法院枉法——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暨审判委员会的申诉
12. 冯正虎冤案的证据资料
为加强和规范刑事立案监督工作,保障刑事侦查权的正确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刑事立案监督的任务是确保依法立案,防止和纠正有案不立和违法立案,依法、及时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条 刑事立案监督应当坚持监督与配合相统一,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与公安机关内部监督相结合,办案数量、质量、效率、效果相统一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三条 公安机关对于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应当及时进行审查,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
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刑事案件信息通报制度,定期相互通报刑事发案、报案、立案、破案和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批捕、起诉等情况,重大案件随时通报。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刑事案件信息共享平台。
第四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
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线索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没有犯罪事实发生,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及时答复投诉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
(二)不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将有管辖权的机关告知投诉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并建议向该机关控告或者移送;
(三)公安机关尚未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且公安机关已作出不立案决定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理由。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可能存在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或者办案人员利用立案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以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违法立案情形,且已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或者搜查、扣押、冻结等强制性侦查措施,尚未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应当制作《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或者《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及时送达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或者《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后七日以内作出书面说明,客观反映不立案或者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连同有关证据材料复印件回复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主动立案或者撤销案件的,应当将《立案决定书》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书》复印件及时送达人民检察院。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经调查核实,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不成立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
人民检察院开展调查核实,可以询问办案人员和有关当事人,查阅、复印公安机关刑事受案、立案、破案等登记表册和立案、不立案、撤销案件、治安处罚、劳动教养等相关法律文书及案卷材料,公安机关应当配合。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的,应当制作《通知立案书》或者《通知撤销案件书》,说明依据和理由,连同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十五日以内决定立案,对《通知撤销案件书》没有异议的应当立即撤销案件,并将《立案决定书》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书》复印件及时送达人民检察院。
第十条 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通知有错误的,应当在五日以内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要求同级人民检察院复议。人民检察院应当重新审查,在收到《要求复议意见书》和案卷材料后七日以内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不接受人民检察院复议决定的,应当在五日以内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复核意见书》和案卷材料后十五日以内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上级人民检察院复核认为撤销案件通知有错误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纠正;上级人民检察院复核认为撤销案件通知正确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撤销案件,并将《撤销案件决定书》复印件及时送达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监督立案的案件应当及时侦查。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加大追捕力度;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及时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侦查终结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监督立案后三个月未侦查终结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发出《立案监督案件催办函》,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人民检察院反馈侦查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在立案监督过程中,发现侦查人员涉嫌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涉嫌职务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在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将人民检察院刑事立案监督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时,应当及时录入刑事立案监督信息。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