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李阳报道)无锡市民程茂娟,因替父鸣冤,去北京上访被打伤,北京当局为了掩盖殴打程茂娟的事实,拘留程茂娟30天后释放,但拒绝出具书面手续,【详见本网报道:为父鸣冤程茂娟进京上访被武警打伤 刑拘后取保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4/05/blog-post_3795.html】。
为了取得证据,程茂娟向北京市海淀区公安分局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公开:2014年4月2日至2014年5月1日,申请人拘留期间的家属通知书、2014年5月7日向被申请人要求获取“京公海取保字【2014】000812号《取保候审决定书》中保证人姓名、保证金额、2014年5月7日向被告要求获取“2014年4月2日至2014年5月1日,原告的拘留决定书原件。
2014年5月15日北京市海淀区公安分局对三份信息公开申请均作出回复称“非政府信息”而拒绝答复。
程茂娟只好向相关部门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附:行政复议申请书、起诉状。
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程茂娟,女,出生年月 1953年11月25日,汉族,
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西园里377号202室
身份证:32020419531125132X 联系电话:13861450240
被申请人:北京市公安局 海淀分局局长 张伟刚,住所地北京市
复议请求:
一.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海公信息公开(2014)第129号-非政)《非政府信息告知书》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重新作出信息公开答复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在2014年5月7日向被申请人要求获取“2014年4月2日至2014年5月1日,申请人拘留期间的家属通知书”,被申请人在2014年5月15日作出(海公信息公开(2014)第129号-非政)《非政府信息告知书》,告知称:“非政府信息告知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答复是违法的,故向贵局申请复议,请求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北京市公安局
申请人:
日 期:
附件:
1、行政复议申请书二份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海公信息公开(2014)第129号-非政)《非政府信息告知书》复印件一份
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程茂娟,女,出生年月 1953年11月25日,汉族,
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西园里377号202室
身份证:32020419531125132X 联系电话:13861450240
被申请人:北京市公安局 海淀分局局长 张伟刚,住所地北京市
复议请求:
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海公信息公开(2014)第130号-非政)《非政府信息告知书》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重新作出信息公开答复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在2014年5月7日向被申请人要求获取“京公海取保字【2014】000812号《取保候审决定书》中保证人姓名、保证金额。被申请人在2014年5月15日作出(海公信息公开(2014)第130号-非政)《非政府信息告知书》,告知称:“非政府信息告知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答复是违法的。所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因此请求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
日 期:
附件:
1、行政复议申请书二份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海公信息公开(2014)第130号-非政)《非政府信息告知书》复印件一份
行政诉讼状
原告:程茂娟,女,出生年月 1953年11月25日,汉族,
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西园里377号202室
身份证:32020419531125132X 联系电话:13861450240
被告:北京市公安局 海淀分局局长 张伟刚,住所地北京市
诉讼请求:
一.请求确认被告作出的(海公信息公开(2014)第131号-非政)《非政府信息告知书》违法。并责令被告向原告重新作出信息公开答复
事实与理由:
原告在2014年5月7日向被告要求获取“2014年4月2日至2014年5月1日,原告的拘留决定书原件”,被告在2014年5月15日作出(海公信息公开(2014)第131号-非政)《非政府信息告知书》,告知称:“非政府信息告知书”。原告认为:被告的信息公开答复是违法的。所以向贵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请求。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原告:
日 期:
附件:
1、行政复议申请书二份
2、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海公信息公开(2014)第131号-非政)《非政府信息告知书》复印件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