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29日星期四

公证员参与强拆遭投诉,司法局处理不当被复议




(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2014年5月27日,七旬老翁梅跃新不服常州市司法局作出的《关于对梅跃新依法行政申请书的答复》向江苏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请求: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常州市司法局于2014326日作出的《关于对梅跃新依法行政申请书的答复》;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查处天宁区公证人员张忠良、蒋卓的违法行为。
2014年1月10日,梅跃新向被申请人常州市司法局提交了依法行政申请书(实际是投诉),并于3月28日收到了常州市司法局的《关于对梅跃新依法行政申请书的答复》(简称《答复》)。梅跃新认为:

首先,该《答复》没有发文字号,违反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九条规定。

其次,该《答复》没有告知救济途径,属于程序违法。

最后,《答复》的要害是,认定“根据你所提供的投诉材料及调查核实情况,未发现天宁区公证人员张忠良、蒋卓有《公证法》等法律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其错误明显:司法局所谓“天宁区公证人员张忠良、蒋卓有《公证法》等法律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其实质是为违法行为辩解。该公证人员在《强制执行笔录》的签字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另外,司法局所谓“张忠良、蒋卓只是根据天宁区有关部门的通知,作为受邀在场工作人员参与该拆迁事宜,当时两人只是天宁区临时抽调的现场工作人员。”但“有关部门”的名称是什么?司法局只字未提。为什么要邀请公证人员参与拆迁,法律依据何在?司法局未进行调查,凭什么认定不违法?

倪文华为梅跃新书写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并指出向行政机关投诉某违法行为并请求处理,就直接理直气壮地写《投诉信》即可,不用低声下气地申请依法行政,《依法行政申请书》本身就显得不伦不类。因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是应有之义,无须任何人申请,更无须任何人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