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李阳报道)安徽省南陵县人张玲因上访被拘留后,金项链被截访人侵吞,扣押物品也被拒绝退还,为了取得证据进行行政诉讼和刑事控告,张玲向芜湖市拘留所申请信息公开:2013年8月25日张玲进拘留所监控录像记录,入所体检登记记录,入所随身物品登记清单。但2014年 4 月 24 日寄出,经查4月25日拘留所就已经收到,截止5月23日,拘留所还未作出任何答复。
同时,张玲又向南陵县公安局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公开2013年8月24日,张玲在南陵县巡防大队被询问受审的监控影像资料,张玲被送拘留所前物品登记清单。5月22日,张玲收到南陵县公安局作出的答复,以“不属于信息公开范围,且不存在”为由,拒绝公开。
目前张玲已经分别向芜湖市政府和南陵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二被申请单位拒绝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行为违法,并责令其公开所需信息。
附:行政复议申请书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张玲,女,汉族,1967年12月29日出生,住所地:南陵县……
被申请人:芜湖市拘留所,住所地:芜湖市弋江区火龙岗镇白马山村。
法定代表人:周树生,职务:所长。
复议请求:
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信息公开不作为,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公开申请人申请人的信息。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是安徽省南陵县人张玲,2013年 8 月 25 日凌晨。被南陵县公安局巡防大队茹叶帆,杨润送到你所非法看押。在进拘留所后被关押之前,拘留所一位女性管教干部要求我摘下胸前佩戴多年的一枚项链,我因为一路北京上访,到南陵巡防大队受到非法的询问,身心疲惫,项链也不准带进拘留所,只好求助南陵县巡防大队茹叶帆帮忙摘下,并委托茹叶帆,杨润两位保管。2013年9月4日,我拘留看押结束,回到南陵住处,此时检查我北京上访随身行李包,发现一枚项链遗失。为了维护本人的合法财产不被非法盗用,申请人于2014年 4 月 24 日(见附件3)向被申请人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被申请人提供本人进拘留所后被关押之前的监控影像资料,随身所带物品清单登记,体检登记记录。然而,时至2014年5月20日,被申请人一直没有依法给予信息公开答复。
申请人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有严格的程序和形式,被申请人在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严重的违发法定程序,行政不作为的渎职行为,直接影响了申请人的知情权。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向贵局申请行政复议,请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此致
芜湖市公安局
申请人:张玲
2014 年5月22日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张玲,女,汉族,1967年12月29日出生,住所地:南陵县弋江镇汤蓬街居委会新民路12号。籍山大道
被申请人:南陵县公安局,住所地:南陵县籍山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天柱职务:局长。
复议请求:
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拒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在复议决定生效后三日内依法公开申请人申请人的信息。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公开2013年8月24日,张玲在南陵县巡防大队非法询问受审的监控影像资料,张玲被送拘留所前物品登记清单。被申请人2014年5月21日作出回复,称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亦不存在因此不予公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是拒绝信息公开的法定义务,故向贵厅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此致
南陵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张玲
2014 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