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杨红报道)2014年5月19日,“链子门”受害人幸淸贤,收到邮局退回来的,幸淸贤向成都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的特快专递信函,退回原因是收件人拒收。
据幸淸贤介绍:事情起因是2013年9月26日,幸淸贤被人抢劫手表,后到派出所报警,警察出具了受案回执,但回执上没有办案警察姓名,之后事情一直不了了之,直到今年4月,幸淸贤向金牛区公安局申请了三份信息公开,1、要求公开北巷子派出于2013年9月26日出具的成公金(北)受案字(2013)467号《受案回执》的具体办案警官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 公开北巷子派出于2013年9月26日出具的成公金(北)受案字(2013)467号《受案回执》后的案件办案进度情况。 3、公开北巷子派出于2013年9月26日出具的成公金(北)受案字(2013)467号《受案回执》当时的值班领导姓名、职务。
金牛区公安分局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立即作出了一个《不予立案决定书》对该案决定不予立案。并同时公开了办案民警姓名和领导姓名。
收到不予立案决定书后,幸淸贤认为这是违法的,于是,向成都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金牛区公安分局于2013年9月26日受理幸淸贤报案后,2014年4月21日才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行为违法。
但成都市公安局居然拒绝接受信函,目前,幸淸贤已经向成都市监察局投诉成都市公安局的违法行为,同时,向四川省公安厅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成都市公安局拒绝接受行政复议信函的行为违法。
附:行政复议申请书和行政监察依法行政申请书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幸清贤,男,身份证号520102196606045834;现住址:成都市金牛区花牌坊西林巷20号,联系电话:18602889264。
被申请人: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法定代表人:王峰,地址:成都市金牛区交大路176号,联系电话:028-86406210 028-87635110 。
复议请求:
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于2013年9月26日受理申请人报案后,2014年4月21日才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行为违法。
事实与理由:
2013年9月26日,因手表被抢,向被申请人人报案,被申请人受理了该案,但2014年4月21日,才做出一份不予受理的通知书,【金公(北)不立字(2014)005号】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条款,被申请人人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其规定的办案时间,并且没有明确其超期作出处理通知的理由,故向贵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其超期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行为违法。
此致
成都市公安局
复议申请人:幸清贤 2014年4月19日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幸清贤,男,48岁,身份证号:520102196606045834,联系电话:18602889264,住址:成都市金牛区西林巷20号1栋4单元202室
被申请人:成都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左正,职务局长。地址:成都市文武路136号。
复议请求:
1、请求确认成都市公安局拒收行政复议邮件行为违法,并责令其立即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
2、责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行政赔偿,按照实际应这次复议耽搁的时间进行计算至赔偿申请人的误工损失(按国家现行国家赔偿标准每天按182.5计算)和邮寄费60元。
事实理由:2014年4月17日申请人通过特快专递的方式,向成都市公安局邮寄了一份行政复议申请书,对金牛区公安分局的行政违法行为向其申请复议,写的地址是:成都市青羊区文武路136号,成都市公安局负责人收,5月9日,邮递员将信件给申请人退回,退回原因是收件人拒收。
申请人认为,成都市公安局是法定的复议机关,其拒绝接受群众用信函申请行政复议的行为是违法的,故向贵厅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因为被告拒收诉状,导致申请人不得不再次向贵府申请行政复议,期间耽搁的时间写诉状查资料用去2天,之后是否还需要专门时间处理,以实际发生为准。向行政监察投诉,和向贵机关邮寄花去邮寄费40元,加原本的20元邮寄费总共60元。
此致:
四川省公安厅
复议申请人:幸清贤
2014年5月19日
行政监察依法行政申请书
申请人:幸清贤,男,48岁,身份证号:520102196606045834,联系电话:18602889264,住址:成都市金牛区西林巷20号1栋4单元202室
被申请人:成都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左正,职务局长。
被申请人:成都市公安局拒绝接受信函的具体责任人。
申请事项:
1、对拒绝接受群众信函的责任人和负责领导进行查处。
2、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事实理由:2014年4月17日申请人通过特快专递的方式,向成都市公安局邮寄了一份行政复议申请书,对金牛区公安分局的行政违法行为向其申请复议,写的地址是:成都市青羊区文武路136号,成都市公安局负责人收,5月9日,邮递员将信件给申请人退回,退回原因是收件人拒收。
申请人认为,成都市公安局是法定的复议机关,其工作人员拒绝接受群众用信函申请行政复议的行为是违法的,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和《行政监察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之规定,特申请贵局依法行政履行行政监察职责,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进行查处,并请将投诉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此致:成都市监察局
申请人:幸清贤
2014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