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史义夫报道)武汉维权人士张人强依法向武汉市财政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请求被告依法公开武汉市财政局《关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年—2012年度财务决算审查意见的批复》,用于纳税人依法实施监督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合法使用公共资金,遭到推诿搪塞后,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下是张人强的行政起诉状:
要求武汉财政局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行政起诉状
原告:张人强,男,46岁,住江汉区长提街938号1楼6号,私企老板,
电话:13507157872。
被告:武汉市财政局,法人,周学云,局长,解放大道1499号。
请求事项:依法撤销《武汉市财政局信息公开决定书》,并责令武汉市财政局依法公开申请人请求公开的政府信息。
事实与理由:为贯彻落实李克强总理关于“严格公共资金管理和监督”的指示精神。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依法向被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请求被告依法公开武汉市财政局《关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年—2012年度财务决算审查意见的批复》,用于纳税人依法实施监督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合法使用公共资金。被告于2013年12月19日,做出《武汉市财政局信息公开决定书》,称:“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31号)‘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总预算、决算的公开,各部门负责本部门预算、决算的公开’精神,建议您向市法院申请公开”。显然被告曲解法律,致使原告无法行使纳税人的监督权,其行为侵犯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依法向武汉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武汉市法制办作出维持决定,对此,原告不服,依法向贵院提起行政诉讼。
综上:原告认为武汉市财政局拒不公开信息的行政行为违法,依据《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规定及上述事实与理由,向贵院提出行政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国家的法律尊严,以维护武汉市全体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张人强
2014年4月25日
电话:13507157872。
被告:武汉市财政局,法人,周学云,局长,解放大道1499号。
请求事项:依法撤销《武汉市财政局信息公开决定书》,并责令武汉市财政局依法公开申请人请求公开的政府信息。
事实与理由:为贯彻落实李克强总理关于“严格公共资金管理和监督”的指示精神。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依法向被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请求被告依法公开武汉市财政局《关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年—2012年度财务决算审查意见的批复》,用于纳税人依法实施监督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合法使用公共资金。被告于2013年12月19日,做出《武汉市财政局信息公开决定书》,称:“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31号)‘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总预算、决算的公开,各部门负责本部门预算、决算的公开’精神,建议您向市法院申请公开”。显然被告曲解法律,致使原告无法行使纳税人的监督权,其行为侵犯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依法向武汉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武汉市法制办作出维持决定,对此,原告不服,依法向贵院提起行政诉讼。
综上:原告认为武汉市财政局拒不公开信息的行政行为违法,依据《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规定及上述事实与理由,向贵院提出行政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国家的法律尊严,以维护武汉市全体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张人强
201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