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12日星期一

杨林被控涉嫌“煽颠案”起诉书及辩护意见




(维权网信息员任泉报道)5月6日上午10时,深圳维权人士杨林(又名:杨明玉,户籍地: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尚店镇黄杨村31号)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案在深圳市中级法院刑事审判区开庭审理。北京新桥律师事务所李静林律师和广东深港律师事务所范标文律师受杨林家属委托出庭为杨林作无罪辩护。江苏维权人士徐丽艳、姜桂芳和上海维权人士陈建芳到场参加旁听。3人进入法庭看见旁听席坐满了官方安排的32名旁听人员和4名警察。
2006年杨林因工伤走上了血泪上访路,工伤改变他的一生。曾遭到拘留和关黑监狱十多次、判刑一年、劳教一年。此次又被控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被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起诉书指控杨明玉在深圳市委大门前高喊:“共产党是流氓,邪恶的共产党是垃圾,共产党就是个流氓集团”、“打倒这个流氓”等煽动口号。

维权人士认为,杨明玉喊这样的口号,是《宪法》第35条、第41条赋予公民的权利。或者说应当有“共产党”这个组织出面起诉杨明玉侵犯名誉权,只是一个民事纠纷,谈不上颠覆国家政权。

起诉书指控杨明玉即杨林在深圳市委门前,脱掉外套,只剩底裤拍照上传互联网。扬言:“目前还有一条底裤的我,为了包着党的尊严,特来到深圳市委门口前抗议,如果共产党不要脸了,我把底裤也脱了。”

在法庭上,杨林讲了自己在深圳的遭遇:
1、工伤因没有劳动合同不能认定;
2、要求工伤待遇,在深圳市委门前被门卫致伤断了两根手神经,还不赔偿;
3、到深圳市委门前抗议,一件事情被接连两次受拘留,接着送劳教所,也就是一件事情被重复处罚了三次;
4、仅仅因为打电话扬言再不解决就要炸了深圳市委,便弄去判刑一年;
5、国保为了赶他出深圳,断他生路,施压老板不雇他打工,甚至连他跑到北京打工都要遭国保破坏,被迫得走投无路;
6、杨林没有生活来源,多次进救助站,救助站不收留他;
7、杨林见义勇为负伤,因为他是访民,有关部门不给他见义勇为待遇。

法庭上,杨林问审判长:“我为什么不在北京(中共中央最高权力机构所在地)喊打倒共产党,而要在深圳市委门口喊打倒共产党呢?(何况深圳确已有流氓,邪恶的共产党已落马)”审判长没有回答杨林的提问。 

起诉书指控杨林2013年4月29日去苏州纪念林昭,携带印有“北大英烈女子为自由、民主、人权惨死在恐怖组织、流氓暴政之手”等口号的横幅,征集签名、合影,上传互联网。

具有“自由、民主、人权思想”的林昭,在文革中被以反革命罪判处死刑并虐杀,后来平反了。杨林纪念无罪的林昭,使杨林成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犯罪嫌疑人。”问公诉人:“到底是谁在犯罪?”

公诉人还威胁李静林律师:“如果不是在法庭上,在其他地方你这样说话也定你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范标文律师立即责令公诉人“不许威胁辩护人”。

在庭上,杨林的2名辩护人依法、勇敢、坚定的发言,多次被审判长打断并声称:“庭审结束后到我办公室去说”, 2名辩护人坚持要求在法庭上说,拒绝到审判长办公室去说。后审判长同意让杨林的辩护人接着讲下去。李静林律师在法庭上最后说:“本辩护人是基督徒,愿上帝保佑杨明玉即杨林”。范标文律师在法庭上最后一句话:“杨林无罪,要求立即释放”。庭审4个半时间,下午2.30分结束,择日宣判。

附:李静林律师为杨林“煽颠罪”案的辩护意见

愿上帝保佑杨明玉即杨林

受杨明玉即杨林本人以及家人的委托,我和范标文律师作为杨明玉即杨林的辩护人,通过阅卷、会见杨明玉即杨林本人,特别是通过法庭调查,本辩护人认为广东省深圳市检察院起诉杨明玉即杨林,指控杨明玉即杨林涉嫌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其指控根本不能成立。

一、杨明玉即杨林没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主观故意

起诉书上声称查明:杨明玉即杨林因工伤问题多次上访,在上访过程中多次被拘留甚至被劳教、被判刑。杨明玉不思悔改,逐渐对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产生了敌对仇视的心理,自2012年开始,杨明玉频繁与访民、“民权人士”接触,积极参与非法政治活动、散播反对言论,到公共场所喊“打到共产党”等反动口号,企图通过自身所谓的“呐喊”、“唤醒民众”,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改变社会主义制度。

在法庭上,本辩护人询问杨明玉即杨林:你知道什么是国家政权吗?杨明玉即杨林回答:不知道。对不知道的东西,煽动人们去颠覆,这是不可能的事情。在起诉书中,检察机关对杨明玉即杨林的行为,其主观动机的分析概括,完全不符合逻辑。本辩护人猜想,对什么是国家政权,公诉人也可能不知道,因为如果公诉人知道什么是国家政权的话,检察机关就不可能指控杨明玉即杨林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了。

什么叫做国家政权?维基百科上面对“政权”一词的解释是:“政权在政府政治外交领域是指一个国家政体统治体制,或者一个特定的行政管理当局;在社会学范畴是指一个社会制度,或者一个社会的秩序。”

换句话来说,国家政权是指掌握国家统治权的国家机关所组成的整体。想来检察官会同意,中国共产党是这个国家的执政党,是掌握政权的组织,不是这个国家的政权本身。国家政权与掌握国家政权的执政党不是同一概念。杨明玉高喊“打倒共产党”,与煽动颠覆国家政权风马牛不相及。

在公共场所高喊“打倒共产党”口号,杨明玉的行为确实可怕,本辩护人也害怕听见,也担心“城门失火,殃及池鱼”,但是对杨明玉的行为所表达的意思,最多说明他反对共产党啊。杨明玉即杨林,他又不是喊的“打倒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注明:政府通常被看成国家政权的代表),怎么会扯到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上去了呢?检察机关以杨明玉即杨林高喊打倒执政党的意思表示,来得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结论,这逻辑推理太玄乎,公诉人有责任进一步加以论证。如果公诉人讲不清楚,那么所指控的罪名自然不能成立。

起诉书甚至还说杨明玉即杨林企图“改变社会主义制度”。什么是“社会主义”?记得上个世纪八十年代,邓小平曾经说没搞清楚。具有小学文化水平的杨明玉即杨林到哪里去找社会主义的制度来改变。

二、杨明玉即杨林没有实施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
      
起诉书指控杨明玉即杨林反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具体事实有:
1、起诉书指控印制了些什么名头的名片,“频繁接触全国各地访民、意见人士,宣扬其反党反政府理念,并自称要搜集情况,揭露政府的黑暗”。
    
政府有没有可能存在黑暗的地方?被废止的劳教制度就是黑暗,用行政强制措施长期非法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如果不黑暗就不会被废止了。揭露政府的黑暗,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完全有可能是为了使其得到改良,而不是为了推翻国家政权。检察机关凭什么就认定了杨明玉即杨林不是为了改良,就是为了推翻国家政权的?

2、起诉书指控杨明玉即杨林,“前往广州市番禺区参加了“民权人士朱某某等人召集的讨论会,……杨明玉在会上发言控诉中国政府黑暗,多名与会人员表示要通过一系列的民主运动,改变现有社会制度”。

在法庭上,杨明玉即杨林讲了,那时候朱承志无罪释放刚出狱,他去认识一下。大家在一起,他只说了深圳市的政府整他,黑暗。公诉人没有举出任何与会人员是在杨明玉的煽动下“表示要通过一系列的民主运动,改变现有社会制度”的。公诉人所举证据倒是证明了,那次所谓的“研讨会”不过是一次聚餐,不存在什么由谁主持的会议。公诉人何以要歪曲事实,上纲上线呢。

再说了,现有社会制度可不可以改变?在本辩护人看来,我国现行的社会制度,一直在改变。中国共产党早在上一个世纪的八十年代就提出了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的任务,中国共产党至今没有说任务已经完成,不允许人再动,动了就是颠覆国家政权。不知道检察机关为什么要给杨明玉即杨林戴上一个试图改变现有社会制度的帽子。

3、起诉书指控杨明玉即杨林在深圳市委大门前高喊:“共产党是流氓,邪恶的共产党是垃圾,共产党就是个流氓集团”、“打倒这个流氓”等煽动口号。

杨明玉即杨林是喊了打倒共产党,但是杨明玉即杨林没有喊打倒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我国宪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永远由一党执掌国家政权。在逻辑上,一个执政党倒了,并不会影响国家政权本身的存在,怎么可以说杨明玉高喊打倒共产党是在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呢。何况,杨明玉即杨林说:是深圳市委门口执勤的警察和保安怂恿他那样喊的。应该治教唆犯的罪,而不是找杨明玉即杨林的麻烦。
起诉书指控杨明玉即杨林去苏州纪念林昭,印制了“北大英烈女子为自由、民主、人权惨死在恐怖组织、流氓暴政之手”的横幅,征集签名、合影,上传互联网。
    
具有“自由、民主、人权思想”的林昭,在文革中被以反革命罪判处死刑并虐杀,后来平反,是有法律文书为据的。无论林昭是否死于暴政之手。征集签名,上传网上,正如公诉人所言,是在寻求认同,但是这只是在寻求对林昭不幸遭遇的认同,没有证据表明杨明玉即杨林是在寻找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认同。

4、起诉书中讲到:杨明玉即杨林,携带横幅到苏州林昭墓参加纪念林昭的聚会,“与会人员”“抨击现有体制,倡议唤醒民众,反抗一党专政”。在公诉人所举的证据中,没有讲到是杨明玉即杨林在唤醒民众反抗一党专政。何况,一党专政,与多党执政不过是国家政权的管理方式不同而已,并不涉及到颠覆国家政权与否的问题。在本辩护人看来,不管是一党专政,还是多党执政,都是以国家政权的存在为前提的,没有国家政权的存在,不管是一党专政,还是多党执政都不可能办到。不能够把别人反抗一党专政的言论毫无依据地拉扯到杨明玉即杨林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上去。

5、起诉书还把杨明玉即杨林在上海参与打横幅,“督促人大批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表达“上海公民要求官员公布财产”的愿望,视为杨明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犯罪事实,这简直不可思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是早在上一个世纪的九十年代就由中国政府的代表在联合国签署了的,只是至今还没有经过全国人大批准而已。如果敦促全国人大批准都成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那么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在颠覆国家政权。
    
至于要求官员公示财产,据了解,早在上一个世纪的八十年代,国家就在考虑立法要求官员公示财产,只是立法程序至今没有走完而已。

中国共产党派人代表中国政府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杨明玉即杨林就敦促人大尽快批准该公约;中国共产党早有官员公示财产的想法,杨明玉即杨林就制造舆论积极响应。杨明玉紧跟中国共产党,他应该受到党国的表彰啊,而不是把他扔进监狱。

6、起诉书指控杨明玉即杨林在深圳市委门前,脱掉外套,只剩底裤拍照上传互联网。扬言:“目前还有一条底裤的我,为了包着党的尊严,特来到深圳市委门口前抗议,如果共产党不要脸了,我把底裤也脱了。”在法庭上,杨明玉即杨林讲了他在深圳的遭遇:1、工伤因没有劳动合同不能认定;2、要求工伤待 遇,在深圳市委门前被门卫致伤断了两根手神经,还不赔偿;3、到深圳市委门前抗议,一件事情被接连两次受拘留,接着送劳教所,也就是一件事情被处罚了三次;4、仅仅因为打电话扬言再不解决就要炸了深圳市委,便弄去判刑一年;5、国保为了赶他出深圳,断他生路,施压老板不雇他打工,甚至连他跑到北京打工都要遭国保破坏;6、杨林没有生活来源,多次进救助站,救助站不收留他;7、杨林见义勇为负伤,仅仅因为他是访民,就不给他见义勇为待遇。凡此种种,杨明玉即杨林问得好:我为什么不在北京喊打倒共产党,而要在深圳市委门口喊打倒共产党呢?答案不言自明。很显然是被整的次数多了,心气难平。在检察机关看来公民有抗议执政党地方组织的权利吗?
     
7、在法庭上,公诉人还指控了杨明玉即杨林一件事情,称杨明玉即杨林在广州三元里地铁站散发了中国公民监政会、起义军筹备委员会什么的名片。为什么要散发这些东西?在公诉人所举的证据中讲得很清楚,仅仅因为杨明玉即杨林被维稳,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在宾馆里。杨明玉即杨林要求给他买衣服,他想得点补偿未成,就跑出去散发名片。这竟然也成了杨明玉即杨林煽颠颠覆国家政权。
    
8、法庭辩论中,公诉人以四项基本原则为据,声称我们国家是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国家,连辩护人在法庭上的发言,如果离开了法庭也那样说,跟杨明玉即杨林一样要构成犯罪。所以,四项基本原则在本案中对杨明玉即杨林、对辩护人都具有直接或者间接的意义,有必要予以说明。四项基本原则的内容是什么: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这四句话,它的主语是什么?这四项基本原则,它的主体是什么?以杨明玉即杨林为例,他一个长期失业者,一个彻底的无产者,他在这个社会走投无路,他连什么是社会主义都不知道,他有什么条件来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杨明玉即杨林,他在这个国家,既做不了主,又被专政,他有什么资格、有什么能力来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杨明玉即杨林,以他的身份地位,最多是坚持接受共产党领导,他有什么资格、有什么能力来坚持共产党领导?宪法规定宗教信仰自由,要求杨明玉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这是不可能办到的事情。所以,四项基本原则,这只是共产党治国的理念反映,它不是全体国民的行为规范,不能够用四项基本原则来要求杨明玉即杨林。如果杨明玉即杨林达得到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那个水平的话,那他恐怕就可以当国家主席了,而不会站在被告席上。所以四项基本原则在本案中不适用,衡量杨明玉即杨林是否犯罪的标准,还是用法律条文本身的意义合适些。
    
9、在法庭辩论中,公诉人说杨明玉即杨林给党和政府的形象在国内外造成了不良影响。这有可能。但是,这是由于深圳市委市府没有正确处理杨林的问题引起的。深圳市委市府应当为自己在处理杨明玉即杨林的问题上所有的不当言行负责。深圳是经济发达的地方,有钱。给杨明玉即杨林一个公正的待遇不难,随便拿一点维稳经费出来就够了。多给一点钱让杨明玉即杨林离开深圳回老家应该都办得到。

杨明玉即杨林本无罪,公诉人还要求从重处罚很过分。

杨明玉即杨林本无罪,但是本辩护人对杨明玉即杨林煽颠颠覆国家政权案的审判结果不乐观。作为基督徒徒,本辩护人惟愿上帝保佑杨明玉即杨林,阿门!

北京市新桥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静林
2014年5月6日

右起:李静林律师、范标文律师、陈建芳 
2013年4月29日杨林在苏州祭林昭(左起:张向忠、杨林、朱金娣、周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