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陶珊报道) 2014年1月16日,浙江省十二人大二次会议召开,杭州江干区笕桥镇拆迁户胡惠芬来到省人民大会堂门口,欲向“人民代表”反映她家被非法强拆后没有得到合理赔偿的问题。由于警察和一些不明身份的人非法强行阻挠,胡惠芬无法与“人民代表”靠近,只好采取举纸牌和喊冤等方式表达自己的冤屈和诉求,希望路过此地的“人民代表”能看到和听到她的诉求。但是,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却以胡惠芬在该地“非法滞留”为名,于2月27日将她拘留十天。这天,胡惠芬刚切除结肠息肉回家,医生建议她休息三天。胡惠芬带病在拘留所里关押了十天,身体受到严重摧残。她不服,向杭州市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
附: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胡惠芬,女,196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杭州市江干区笕桥镇弄口村9组12号,现住址:笕桥镇弄口村过渡房。身份证号:330125196810220424。
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法定代表人王木刚(局长),住所地:杭州市江区景芳路63号。
申请事项:申请人因不服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杭江公行罚决字【2014】第2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本人作出的处罚决定,向上级复议机关杭州市公安局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杭江公行罚决字【2014】第2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事实与理由
杭江公行罚决字【2014】第2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称:“2014年1月16日上午10时30分许,胡惠芬因反映拆迁安置问题在省人民大会堂门口,采取举标语、喊口号等方式,在该区域公共道路路段非法滞留,且不听现场维持秩序执勤公务人员的劝阻,造成道路秩序和公共区域秩序的混乱,后被民警当场查获。”据此,被申请人就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十天的处罚决定。
申请人因拆迁安置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于2014年1月16日浙江省十二人大二次会议召开这天来到省人民大会堂门口向人民代表反映问题,但由于警察和一些不明身份的人非法强行阻挠,申请人无法与人民代表靠近,只好采取举纸牌和喊冤等方式表达自己的冤屈和诉求,希望路过此地的人民代表能看到和听到申请人的诉求。作为人民的一员,向能代表自己的人诉冤,完全是合法、合情、合理的,否则要人民代表干什么呢。被申请人称申请人站在该公共区域是“非法滞留”,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中国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公民不得在公共区域滞留,何况申请人是站在那里向人民代表诉冤,而不是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不听现场维持秩序执勤公务人员的劝阻,造成道路秩序和公共区域秩序的混乱,后被民警当场查获”,这完全不是事实。“现场维持秩序执勤公务人员”有一些是不明身份的人,他们不是什么“劝阻”,而是抢走申请人的纸牌,不准申请人喊冤。申请人刚喊了几句冤,就“被民警当场查获”,根本不存在“造成道路秩序和公共区域秩序的混乱”的情况,即使有,也是由于那些不明身份的人非法挠申请人和其他访民要求见人民代表造成的,而不能倒打一耙,裁赃给申请人。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和事实的情况下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十天的决定,严重侵犯了申请人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为此请求复议机关撤销杭江公行罚决字【2014】第2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照国家赔偿法的在关规定依法向申请人赔偿和道歉。
此致
杭州市公安局
申请人 胡惠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