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26日星期四

法律咨询(70):刑事涉案财物如何处理有什么规定?




刑诉法中的涉案财物指的是一切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的财物或文件,处理涉案财物与犯罪嫌疑人及相关人员的物权密切相关,必须合乎法律的实体及程序性规定。

刑诉法第六节第一百三九条规定,“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一切可用于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这一条很原则的划定了涉案财产的范围,需要说明的是,与案件有关还是无关如何决断是基于执法者的常识判断,因此实际执行过程中有可能会扩大涉案财产的范围。如果不在查封、冻结范围内怎么办?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查封、扣押如何进行,刑诉法第一百四十条有规定,“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关于涉案财物的处理六部委(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国安部、司法部、法工委)曾下发司法解释(20131月日施行),该解释结合刑诉法对于涉案财物左立更为明晰的规定。对于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财物以及依法销毁的违禁品外,必须一律上缴国库。查封、扣押的涉案财产,依法不移送的,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后,由人民法院通知查封、扣押机关上缴国库,查封、扣押机关应当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冻结在金融机构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后,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关金融机构上缴国库,有关金融机构应当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

对于被扣押、冻结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在扣押、冻结期间权利人申请出售,经扣押、冻结机关审查,不损害国家利益、被害人利益,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以及扣押、冻结的汇票、本票、支票的有效期即将届满的,可以在判决生效前依法出售或者变现,所得价款由扣押、冻结机关保管,并及时告知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规定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不能扣划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据此查询、冻结与扣划判然有别,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不得随意处分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等。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现有证据证明存在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应当予以没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调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进行调查,可以依法进行查封、扣押、查询、冻结。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被告人脱逃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另行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对于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在五日内提出上诉、抗诉。

该解释最后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人民检察院上诉权、抗诉权,对于检察机关而言5日的抗诉期是比较适当的,但是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给予5日的上诉期显然太过紧张,不利于当事人维护其民事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