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原定于2014年6月17日下午3点在该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太原市土地储备中心诉太原市房产管理局行政裁决案。该案将八旬老人霍珍梅为第三人。在此之前,霍珍梅老人的房屋被先于执行,成为一堆废墟。
奇怪的是,原告太原市土地储备中心在开庭前向法院申请撤诉。杏花岭法院准予撤诉,视法律如同儿戏。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终局判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将来生效判决中所确定之义务的一种措施。也就是说,先于执行是以将来的生效判决为依据的。但原告已经撤诉,将来的判决也不存在了。先予执行是错误的,已经成了铁板钉钉的事实,本案应当执行回转。
2013年9月29日,太原市土地储备中心起诉太原市房屋管理局,拆迁户霍珍梅老人为本案第三人。在诉讼期间,2013年10月20日,杏花岭法院对霍珍梅老人实施先予执行,将老人的家产全部埋在废墟之中。
本案的一系列现象,凸显了太原市杏花岭法院的司法腐败。2013年9月29日的案子,却定于2014年6月17日开庭,早已超过了三个月的审判期限。更荒唐的是,开庭前,原告太原市土地储备中心莫名其妙地申请撤诉。杏花岭法院明知先予执行案件是不允许撤诉的,竟然滥用权力准予撤诉,掩盖了太原市土地储备中心申请先予执行的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