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18日星期三

崇州公安局以“个人隐私”为由拒不公开公章备案信息二审败诉(图)




(维权网信息员李勇报道)近日,四川崇州农民何小萍,收到由成都中院于2014529日作出的二审判决书,撤销了双流法院于2014310日作出的(2014)双流行初字第32号行政判决,撤销崇州市公安局于2013812日作出的《关于何小萍神奇信息公开事项的函》并责令崇州市公安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何小萍,是崇州农民,因维护自己的土地不被非法侵占,被控“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刑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他们被判刑的关键原因是他们的土地是否被征用,并且是否告知他们,在刑事案件审理中,法官以一个叫做《羊马新城建设指挥部》单位,出具了一系列证明,这些证明导致法院认定他们有罪,缓刑出来后,何小萍她们经人指点,开始通过信息公开调查这个单位的合法性。

201386日,出狱后的何小萍向崇州市公安局申请这个单位的“公章备案材料”,而崇州市公安局居然以崇州市羊马新城建设指挥部的公章备案材料,属于个人(法人)的信息材料,未得到他人(法人)许可,公安机关只有保存管理的义务,没有擅自向第三方公开的权利,因此不予公开。

何小萍不服,将崇州公安局告上法庭,双流县公安局一审审理支持了崇州市公安局的说法,判决何小萍败诉,何小萍上诉至成都中院,成都中院经审理认为:公章是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自身法定行为作为主体名称制作的签名印章,公章的刻制应经公安机关审批并在公安机关备案登记后才能使用,单位公章的印文即是单位的名称,单位公章上的印文与盖章后留在纸张等书面载体上的印文具有同一性,单位公章的使用旧等同于单位签名,对外起到证明行为主体的身份和行为主体的意思表示。

公章在公安机关的备案信息是该单位的信息材料,但基于公章的主体是单位,且主要起着对外证明的功能,因此何小萍申请公开的信息材料并不属于个人隐私 范畴,故本案崇州市公安局以何小萍申请公开的崇州市羊马新城建设指挥部的公章备案材料,属于个人(法人)的信息材料为由,作出不予公开的答复,不符合《政府信息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随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