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权义报道)黑龙江省佳木斯市维权访民于丽华,是丈夫邓福祥交通事故案的代理人。因案件枉法判决,2013年5月18日于丽华参与了黑龙江9访民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附近集体跳楼事件,被以“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30天。地方将其接回后说是中央对邓福祥的交通事故案会给予督办。
然而,一年过去了,案件没有任何进展。6月17日于丽华到中纪委上访时被地方截访,并强迫其回当地。
于丽华说:丈夫邓福祥是佳木斯市友谊饮料厂汽车司机。交通事故案发生于1998年11月10日。经佳市公安交警部门认定:“邓福祥、韩德国(韩德国系本交通事故案的受害人)负此事故同等责任”。依照法律规定,佳木斯市友谊饮料厂厂长王梵和车辆所有人姜仁杰负有连带赔偿责任。邓福祥的交通事故是职务行为,他不是赔偿主体,但佳木斯市永红法院《(1999)永民初字第143号》判决,却把雇员司机邓福祥判为赔偿主体,并执行了邓福祥的的私有财产,住房一间和车库。造成了邓福祥一家无法正常生活,为此于丽华代理丈夫邓福祥案上访维权。
本案经上诉、再审2004年黑龙江省人大、黑龙江省高级检察院和黑龙江省高级法院下发了《(2004)黑监民监字第156号》督办函。黑龙江省检察院以《黑检民行字(2004)57号》民事抗诉书认为:佳木斯中级人民法院对邓福祥案的终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背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1条之规定。同时也违反了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而佳木斯市永红法院拒不执行回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