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黄天怒报道)2014年3月9日下午,浙江嘉兴访民成菊英路过北京市西城区中南海附近,北京市西城区警察因成菊英携带的包里有上访材料而将其“查获”并予以“训诫”,这本来就是侵犯公民正常生活权利的寻衅滋事行为,然而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公安分局以北京公安的寻衅滋事行为为基础,又对成菊英非法拘留七天。成菊英于4月10日向嘉兴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是非不分的嘉兴市公安局于5月23日作出维持原行政处罚的嘉公行复字【2014】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成菊英不服,向嘉兴市秀洲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面是她的诉状。
附:行政起诉状
原告:成菊英,女,196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新塍镇南洋村徐家埭49号,身份证号30411196502281426。电话15157301220。
被告:浙江省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法定代表人高海忠(局长)。
原告因不服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嘉秀洲公行罚决字(2014)3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4月10日向嘉兴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嘉兴市公安局于同年5月4日作出嘉公行复字【2014】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嘉秀洲公行罚决字(2014)3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原告的处罚决定。原告不服,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嘉秀洲公行罚决字(2014)3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事实与理由:
被告在其嘉秀洲公行罚决字(2014)3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称:“2014年3月9日下午,成菊英在北京市西城区中南海周边非法上访,后经公安机关查获。经查明,中南海周边不是信访接待场所,不接待信访人员走访,也不允许信访人员滞留或聚集。另查明,成菊英的行为属情节较重”。被告凭这短短的几句话,就将原告拘留七天,非法剥夺原告的人身自由。
2014年3月9日下午原告确实到中南海周边地区,但那是本人在北京旅游经过此地,中国没有任何一条法律禁止公民路过中南海周边地区,所以原告到中南海周边地区并不违法。北京市公安机关因本人身上携带信访材料便对本人搜查、“训诫”就已经违反法律,而被告以北京市公安机关违法的处分为理由,加重对原告的处罚,则是错上加错。
原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受中国宪法保护的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人身自由是最重要的一项权利。被告滥用执法权力,任意侵凌公民的人身自由,是严重违反宪法的行为,故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撤销被告的违法行为,并依照国家赔偿法对原告进行赔偿及向原告赔礼道歉。
此致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成菊英
2014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