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19日,刘萍、魏忠平、李思华案被新余市渝水区法院判决,刘萍、魏忠平分别被判有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罪三个罪名,合并执行六年半有期徒刑;李思华被判寻衅滋事罪,三年有期徒刑。三被告人家属均表示上诉。一审中前后12位辩护人张雪忠、郑建伟;陈光武、刘金滨;庞琨,李金星;斯伟江、杨学林;张培鸿、杨金柱;周泽、浦志强,均认为任何一个罪名都不成立,均做无罪辩护。
◆判决书隐瞒的重要情节
因判决书就指控刘萍 和魏忠平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所谓犯罪事实的描述,故意删减了重要的情节,掩盖了袁河公安分局、新余市和渝水区选举委员会、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选举委员会负责人违反宪法和选举法,破坏选举的事实和证据,混淆视听,给社会公众造成误解,因此,作为本案辩护人之一,有责任将此罪的事实公之于众。
判决书中,法院审理查明部分第6页对于第二个罪名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叙述:2011年5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刘萍、魏忠平来到沁园北村乐百佳超市(现更名为丁雨超市)门口,伙同他人张打横幅,进行演讲,并向途径人员发放宣传材料,致使大量行人滞留围观,车辆行人通行受阻,且抗拒阻碍民警执行职务,造成现场秩序严重混乱。
判决书中的上述叙述,故意掩盖了被告人在现场打横幅的内容(人民代表人民选 公民精神万岁),演讲的原因(因自己由选民推举为合法代表候选人但新钢集团选举委员会拒绝将他们俩公布在初步候选人名单中,不得不通过街头宣传动员选民选举自己),发放宣传材料的内容(选举信息公告和争当代表承诺书)等,仅仅说两人在此演讲,阻碍通行,抗拒执法,因此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上述描述,掩盖了重要事实,反映出新余当局和渝水区法院某些人内心的虚弱和恐惧。他们不愿让民众知道他们所做的恶,不愿让民众知道被告人的功。
◆ 谁违法?
刘萍、魏忠平参选行为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下称选举法)第二十九条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第二款: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介绍候选人的情况。
在他(她)们从2011年4月15日开始参选以来,不断遭到新余警方的谈话和骚扰,推选他(她)们的选民也被谈话、警告。尽管如此,刘萍和魏忠平作为新余市渝水区新余钢铁集团选区的选民,均得到本选区至少10名以上选民的联合推荐(其中刘萍获得15人以上联名,魏忠平获得了30名以上选民的联合推荐,湖南经济电视台记者赵雪洁以网名“南都校尉”发表微博称,推荐刘萍的15名选民均被当地警方约谈过),符合该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即选民10人以上联名推荐为代表候选人。按法定程序,新钢集团选举委员会应当汇总后公布包括刘萍、魏忠平在内的代表候选人的名单,但新钢选举委员会违法公示,在名单中没有公示刘萍和魏忠平,剥夺了两人成为正式候选人的权利,明显违反了《选举法》三十一条的规定。附:《选举法》第三十一条: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并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为了维护自己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也为了维护推荐自己的选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刘萍和魏忠平到渝水区选举委员会和新余市选举委员会投诉反映,但上述机构均不予理睬,不予处理。
因此,两人在选举日前,被迫到街头宣传《选举法》第三十九条,动员选民选自己为人大代表。附《选举法》三十九条: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
刘萍、魏忠平被推选为代表候选人,以及要求登记公示,要求新余市和渝水区选举委员会解决问题,以及到街上宣传动员选民选举他(她)们的一系列行为,不但不违法,而且非常合法、勇敢和具有开创精神,是宣传宪法和法律,值得提倡的行为。但两人在新余长期义务为广大居民和职工维权,群众基础好,新余和渝水当局某些人可能惧怕他们当选为代表后不好控制而故意打压。事实上,在他(她)们周围,确实已经聚集了一批敢说话,敢维权,敢要求官员公示财产的公民。
袁河公安分局于2011年5月11日,以两人的街头宣传破坏选举秩序为由立为行政案件,并扣押、没收了两人的宣传材料,短期内非法拘禁,限制两人的人身自由,使得他们不能继续宣传和参加选举,有些人确实达到了目的。
◆ 2011年5月11日没有扰乱秩序,2013年为何就扰乱秩序?
很明显 ,两人当时的行为合法,没有破坏公共场所秩序,否则2011年5月11日新余当局就可以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之名立案调查了。但所有证据显示,当时是以破坏选举秩序调查的。
但2013年4月,其两人因与其他人一起拍照声援支持官员公示财产而被抓(以闪电罪抓,以非法集会罪诉,以寻衅滋事判)之后,两年前他们宣传《选举法》参选人大代表的行为被一并清算,被构陷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犯罪。
◆ 破坏选举罪,谁来追究?
实际上,无视《宪法》和《选举法》规定,无视公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颠倒黑白涉嫌破坏选举的是袁河公安分局负责人,是新余市和渝水区人大选举委员会和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选举委员会的负责人,他们合伙故意让被告人不能参加选举,不把被告人姓名公示到代表候选人名单,违反了《选举法》三十一条、二十九的规定,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是破坏法律实施的嫌犯。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破坏选举犯罪行为,是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编造选举结果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而上述机构领导人及其直接责任人的行为显然已经严重侵犯了选民的自由选举权利,触犯了刑法第256条,应当以破坏选举罪被立案追究刑责。江西省检察院在苏荣被调查后,应该能够看清形势,看清中央的决心,依法依职权监督纠正错案,查处破坏法律实施的新余市和渝水区选举委员会、袁河公安分局及新钢集团的有关人员滥用职权、破坏法律实施的犯罪。当然,最高人民检察院也责无旁贷。
◆贿选和推选
湖南衡阳曝出的56名衡阳籍市人大代表用1亿多元资金贿选省人大代表窝案, 用钱买选票,是典型的破坏选举。
江西新余让本来能够当选为正式人民代表的刘萍、魏忠平们不能够当选,也是典型的破坏选举。
刘萍、魏忠平案与衡阳贿选案的结果 :贿选的代表如果不被揭发,就继续代表人民行使权利了,但他们被立案调查,被起诉了。但江西不贿选的代表,却被送进了监狱。那些破坏选举的,会被调查?会被起诉吗?
◆上帝欲让其灭亡,必先使其疯狂。
其实,江西那些纷纷下马的高官们这时候该想一想,如果当初不镇压刘、魏、李们,让他们实现自己的选举权,让他们监督自己,何至于落到今天在监狱中度过余生的地步?
新余当局那些官员们,那些公安局长、检察长、院长也应该想想,今天你们不让刘、魏、李们监督,也许苏荣、陈安众、赵智勇、姚木根们的今天就是你们的明天呢!
渝水区法院三位法官和望城工矿区检察院四位检察官作为本案流水线的操作工,他(她)们在本案中确实殚精竭虑,恪尽职守,为满足上司的需要而无所不用其极了,面对公众,面对辩护人,他们似乎无丝毫的愧疚,他们在法庭上振振有词,他们没有一个人能够把枪口抬高一厘米。我们不得不说,在法律和正义面前,新余司法是沦落了。这是什么原因呢? 这原因复杂吗?
历史是公正的,历史会最终表明谁对谁错,这一天不会很远了。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