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2014年6月16日,临沂石立平通过邮递向临沂市兰山区法院提交了行政起诉状,请求法院:责令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即对原告石立平的举报予以查处,并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原告石立平。
2013年11月20日,石立平向被告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举报下列问题:2012年8月6日,临沂市兰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石合利签订了《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安置协议书》,约定:拆迁人临沂市兰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被拆迁人密乃丛;委托代理人:石合利。
奇怪的是,密乃丛于2002年5月20日去世,绝对不可能在去世10年后委托石合利签订该协议。
显然该协议有猫腻。临沂市兰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明知密乃丛的房屋系遗产,依法应当由石立平们姊妹五人共同继承。但该局竟然不顾其他继承人的权利,还编造密乃丛委托石合利签订协议的谎言,侵害石立平等人的合法权益。
另外,该拆迁许可证已经失效,在此情况下签订的《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安置协议书》皆属违法。石立平请求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依法查处,并将查处的结果书面告知石立平。
自石立平寄出举报信后,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任何答复。石立平向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该厅作出鲁建复决字【2014】8号行政复议决定:驳回石立平的复议请求。并告知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据此,石立平向兰山区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