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奉宪报道)今天(6月26日)本网信息员获悉,湖南省怀化市民主维权人士黎建君于昨天向湖南省高级法院,就今年5月4日到邵阳祭奠李旺阳而被行政拘留一事,提起控告邵阳市公安局的行政诉讼。
黎建君5月4日与溆浦县张善光先生一起来到邵阳大山岭陵园李旺阳墓地,祭拜朋友李旺阳。大家在李旺阳墓前静默致哀,并烧了纸钱,表达了对朋友李旺阳亡灵的祭奠。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以黎建君等人扰乱了该陵园正常秩序为由,限制他们的人身自由,并下达了(2014)第0307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黎建君处以5日行政拘留。黎建君于2014年6月10日将被告诉至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但该院至今没有依法受理。黎建君于是依法向湖南省高院提起控诉。
附黎建君:行政诉状
原告黎建君,男,196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住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城北办事处鹤州北路3号。联系方式:18674598097。
被告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北公(治)决字(2014)第0307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2、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3.45元。
事实和理由
基于上述事实,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以原告扰乱了该陵园正常秩序为由,限制原告的人身自由,并对原告下达了(2014)第0307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原告处以5日行政拘留。
原告认为,被告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对原告祭奠朋友亡灵的行为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显然是错误的。作为陵园或者墓园,其功能是安葬逝者,是逝者的长眠之所,也是生者对逝者表达纪念的场所。生者对逝者表达纪念的方式一般为悬吊白色纸带或者彩带、烧纸钱、放鞭炮、送花圈以及跪拜等方式。原告在李旺阳墓前采取的是人们普遍采用的祭奠方式,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也属于公序良俗的范围。
据查,最高检规定2014年国家赔偿金为200.69元/日,原告被违法拘留5日折合国家赔偿金为1003.45元。
原告于2014年6月10日将被告诉至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但该院至今没有依法受理。
综上所述,被告就原告祭奠逝者李旺阳的行为处以5日行政拘留,是对原告人身自由权利的侵害。为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你院依法受理。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黎建君
附:本状副本一份。
证据另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