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6日星期五

政府行政复议用“告知函”回复,剥夺当事人复议权被诉

 
(维权网信息员李阳报道) 2014年6月6日,“链子门”受害人幸淸贤,收到成都市政府的一份“告知函”,告诉他:他复议成都市公安局的复议申请是“申诉材料”而告知内容却是:“成都市公安局收到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后,作出《行政复议告知书》,告知你案件处理情况,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告知函中没有提到是否受理行政复议,也没有告知救济途径,甚至没有说明“相关法律”是什么法律,以及法律条款和法律条文。
        幸淸贤收到该(告知函)后,立即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成都市人民政府受理行政复议既不作出受理决定,又不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受理幸淸贤的复议申请。
      据幸淸贤介绍:他因对金牛区公安局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不服,成都市公安局提起行行政复议,成都市公安局推卸责任,以与金牛区政府做了协商,让金牛区政府受理该行政复议,幸淸贤认为成都市公安局的行为是违法的,于是向成都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其行为违法,谁知,成都市政府居然出具这么一个“四不像”出来,试图剥夺幸淸贤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于是,幸淸贤向成都市中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同时,还向成都市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2014年5月30日(告知函)中“成都市公安局收到你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作出《行政复议告知书》告知你案件处理情况,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中相关法律规定的具体内容(包括法律名称,具体条款),以及经办人和领导的姓名职务,为今后的投诉控告收集证据。
     附行政诉讼状
行政诉讼状
原告:幸清贤,男,48岁,身份证号:520102196606045834,联系电话:18602889264,住址:成都市金牛区西林巷20号1栋4单元202室
被告:成都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葛红林,职务;市长。地址:成都市蜀锦路59号市政府第三办公区2号楼21楼,
电话:028-61885411
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成都市人民政府受理行政复议既不作出受理决定,又不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受理原告的复议申请。
事实理由:被告2014年5月28日收到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书,原告请求其确认成都市公安局拒绝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违法,并责令其依法受理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5月30日,作出一份(告知函)告知原告:成都市公安局收到原告行政复议申请书后,作出《行政复议告知书》告知原告案件处理情况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该(告知函)既非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也非不予受理的决定,无疑剥夺了原告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故原告向贵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幸清贤
                                      2014年6月6  日
附证据: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书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幸清贤,男,48岁,身份证号:520102196606045834,联系电话:18602889264,住址:成都市金牛区西林巷20号1栋4单元202室
被申请人:成都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左正,职务局长。地址:成都市文武路136号。
复议请求:
1、请求确认成都市公安局拒绝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违法,并责令其依法受理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事实理由:2014年5月18日申请人通过特快专递的方式,向成都市公安局邮寄了一份行政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于5月19日收到,5月26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于5月22日作出的行政复议告知书,以申请人同一复议请求,同时也向金牛区政府申请了复议为由,与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协商由他们受理。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虽然也向金牛区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但与向成都市公安局申请的是完全不同的事由,申请人向金牛区政府申请的行政复议是因为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拒绝公开(北)不立字(2014)005号《不予立案通知书》的事实依据。而提起的行政复议,提供的证据和依据均不同,申请人向成都市公安局申请的复议是因为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拒绝公开北巷子派出于2013年9月26日出具的成公金(北)受案字(2013)467号《受案回执》于2014年才作出金公(北)不立字(2014)005号《不予立案通知书》的法律依据。这是完全不同的两个诉求,不是同一诉求向两个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法赋予了申请人选择向同级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复议的权利,申请人向成都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符合法律规定。
此致:
成都市人民政府
                                   复议申请人:幸清贤
                                      2014年5月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