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23日星期一

隋牧青:对成都市双流县法院刘启洪法官的控告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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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人:李贵生,贵州恒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系被告人邹光华辩护人
联系方式:13985500061
赵永林,山东岳首律师事务所律师,系被告人邹光华辩护人
联系方式:18605386711
何辉新,甘肃荣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系被告人温中华辩护人
联系方式:13893150058
陈建刚,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系被告人温中华辩护人
联系方式:13381367825
庞  琨,广东翰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系被告人王堂贵辩护人
联系方式:13530112348
隋牧青,广东耀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系被告人王堂贵辩护人
联系方式:18922365867
被控告人:刘启洪,双流县法院刑庭法官,三被告人被控非法游行示威罪一案审判长。电话:028-85814850、028-85827567
控告要求:
1、依法对刘启洪立案调查,对刘启洪在邹光华等非法游行示威罪一案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2、刘启洪不具备法官基本素质和职业操守,依法免除其法官职务。
事实和理由:
邹光华、温中华和王堂贵三人涉嫌非法游行示威罪于2013年3月28日立案,侦查机关2013年7月5日移送双流检察审查起诉,双流县检查院在审查起诉期间两次发回补充侦查,并于2013年12月6日向双流县法院提起公诉。案子在法院期间双流县检察院又申请补充侦查一次,本案于2014年4月17日和2014年6月19日两次开庭审理。现就本案审判长在审理期间出现的违反法律和法规的情况提出控告。
一、 检察院补充侦查提交证据后,拒不通知辩护人阅卷
本案在法院审理期间检察院以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申请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将补充的证据重新移送法院,经辩护人多次询问,法院均没有通知辩护人阅卷,2014年4月17日第一次庭审时辩护人当庭询问是否有新的证据?辩护人需要阅卷,审判长刘启洪又以庭审上会出示为由再次拒绝辩护人阅卷。2014年6月19日第二次庭审,公诉人在庭上举证才将本案最核心和最重要的证据举出。辩护人认为,在辩护人多次询问的情况下刘启洪作为本案主审法官拒不通知辩护人阅卷,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23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将补充收集的证据移送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的规定,直接导致检方证据在庭上突然出现,六辩护人当庭抗议,休庭,影响了庭审正常程序的进行。
二、 刘启洪庭审中随意打断辩护人发言和询问,纵容证人不回答辩护人询问,明显偏袒公诉方,错位承担第二公诉人的角色
本案在2014年4月17日和2014年6月19日两次开庭,庭审过程中刘启洪审判长针对辩护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从不回应,不解释。辩护人提出的反对意见刘启洪也不裁定,而是反复的说“好,还有意见吗?下一个。”,而对公诉人提出的意见马上接受。在辩护人向证人张诗启询问时,刘启洪多次打断辩护人的询问,不管什么问题只要证人一举手不愿意回答,刘启洪就说“辩护人问别的问题”。辩护人认为,刘启洪庭审中不能中立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恶意偏袒公诉人,压制辩护人发表意见,已失去公平公正。
三、 开庭期期间辩护询问证人时,检察员和证人私下交谈,辩护人指出,刘启洪听而不闻、视而不见。
2014年6月19日第二次庭审期间,证人张诗启出庭接受询问,在辩护人询问证人期间,审判长刘洪启洪打断辩护人的询问期间,公诉人崔敏(坐证人位置旁边)和证人私下交谈,内容为“你主要讲一下。。。。。。的内容”,辩护人庞琨马上举手向审判长刘启洪抗议,反对公诉人的不当行为,刘启洪面对辩护人的提醒视而不见,引发家属、旁听人员以及辩护人的不满,刘启洪面对法庭上发生的检察人员公然违背《刑诉法》、违背检察人员出庭公诉的行为准则,涉嫌教唆证人伪造证据的行为,法庭按理应当马上停止庭审进行调查,但是刘启洪视而不见,完全无视。有违法官庭审中公正的基本要求。
四、 无理由训诫六名辩护人,拒不说明理由和原因,引发辩护人强烈不满,五次要求解释,其不予理睬。
2014年6月19日第二次庭审中,正当辩护人赵永林律师询问证人张诗启时,有多次证人不回答辩护人的发问,刘启洪要求辩护人问下一个问题,辩护人解释的时候,刘启洪突然大发雷霆,“训诫一次”,辩护人询问“训诫谁?”刘启洪迟疑了一会,突然说“训诫六名辩护人”。面对六名辩护人五次要求示明示训诫六名辩护人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时,刘启洪不回应、不解释,沉默以对,只会说一句话“辩护人还有意见没有,好!公诉人继续出示证据”这种罔顾事实,无理滥用法官权力的做法,将一直听从法庭安排,忠实履行职责的辩护人视为对手,这样的做法完全违背《法官法》第七条“保障诉讼参与人的权利”的规定,破坏了良好的庭审程序。
五、 辩护人赵永林未提出审判长的回避申请,刘启洪却对其下达驳回回避的裁定,拒绝改正,贻笑于法庭。
庭审中居于审判长地位的刘启洪,让人感到不能正常的理性、公正、公平主持庭审。有辩护人对刘启洪提出回避申请,她宣布休庭。但重新开庭后法庭出示的《驳回回避决定书》中却将没有提出申请的赵永林辩护人列为申请人,经赵永林律师提醒后法庭又继续沉默,拒不更正。
综上,辩护人认为刘启洪法官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的表现,已经让我们和家属感到她不能够按照法律的要求公正、公平的主持庭审。刘启洪表现出来的先入为主,自以为是的态度和胡乱的指挥庭审,已经严重影响到本案的审理。刘启洪在法庭上的表现,让人感觉不到法官公平、理性、客观、谦抑的职业素养,感觉到她是在急躁的完成一项已经安排好了结果的任务。现提出控告,请对刘启洪在邹光华等人涉嫌非法游行、示威一案的行为进行调查并做出处理。此致:成都市检察院
          2014年6月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