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范郴、项丽报道)今年5月8日,郑州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郑州正式向社会公开贾灵敏、刘地伟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警方刑事拘留,该微博发出后,全国各地网友均表示愤慨,其微博转发率破天荒达到了1691个,收获了797个评论,大多数评论均是对此事感到惊讶,对警方的行动表示愤慨的。
据贾灵敏老师的丈夫阎崇民先生说:出事之前,贾灵敏正在患感冒,一直咳嗽,身体虚弱,到现在为止一直也没见到人,不知道她现在是什么情况。非常担忧她的身体!
为此,阎崇民特向郑州市检察院递交了控告书。
控告书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
控告人:阎崇民
被控告人: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局长刘丛德)
被控告人:李冰,职务为郑州市十八里河分局干警
控告事实:
一、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提供虚假信息故意隐瞒犯罪嫌疑人的羁押场所,剥夺犯罪嫌疑人家属的知情权。妨碍律师的正当会见。
二、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李冰等人到犯罪嫌疑人家中搜查,被查扣的相关物品的持有人没有获得《查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控告请求:
9日早上,阎崇民在邮局取到贾灵敏的拘留通知书,拘留通知书上写明羁押地点在郑州市公安局监所管理处第三看守所,办案单位为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9日下午,贾灵敏的辩护律师王磊、张锦宏到第三看守所要求会见,但该看守所查无此人。辩护律师将此情况告知办案人员李冰,李冰称会见须领导安排。9日晚间,李冰等人到贾灵敏家实施搜查,扣押了电脑主机、SD卡、U盘和纸质文件。搜查完毕后,未向阎崇民交付《查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阻止辩护律师依法会见,属于严重的滥权、渎职行为,民警李冰搜查嫌疑人家中物品,却未向物品共同持有人阎崇民出具《查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属违法行为。
控告人要求:
一、严查上述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及相关人员的滥权渎职和违法行为。
二、立即允许辩护律师会见,并严格监督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办案程序。
据贾灵敏的代理律师蔺其磊披露,贾灵敏被拘留后,曾进行绝食抗议。主要是抗议警察违法,及不准她见律师。蔺其磊表示,贾灵敏在看守所被改名为
“吴红”关押,此举属违法,相信是有意阻挠律师工作的手段。与贾灵敏同时被拘留的刘地伟,同样被改名为“汪伟”羁押。
贾灵敏老师长期以来一直致力于为拆迁受害人维权,期间制作视频在网上教大家如何监督警察,并推广普法教育,深受拆迁受害人与维权人士尊敬和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