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2014年6月24日,石家庄暴力拆迁受害人杜俊超通过邮寄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申请再审书,请求:依法撤销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石行终字第00072号行政裁定、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4)西立行初字第00002号行政裁定,并予以再审。
杜俊超系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大谈村村民,在本村经营一家粉末冶金厂,厂址位于大谈村西南角。杜俊超所经营的工厂的电力设施于2013年11月19日到11月27日晚连续两次破坏,导致停产停工8天之久,给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杜俊超多次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并向桥西公安分局下属苑东派出所报案,该所出具了《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杜俊超认为,桥西公安分局的行为,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向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不予调查受理告知书》。
该院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其理由是“公安机关出具《不予调查受理告知书》并无不妥”。杜俊超认为,公安机关出具《不予调查受理告知书》是否妥当,属于实体问题。一审的立案审查,应当是对形式的审查,而不是对实体的审查。对于实体的审查,须质证后,方可认定。一审未经质证,而认定《不予调查受理告知书》并无不当。显然属于程序违法。
杜俊超的起诉状还指出,《不予调查受理告知书》有四点违法之处。对此,一审避而不谈,导致事实不清。
一审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但适用该条款的条件是“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而一审无任何依据证明上诉人的起诉“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恰恰相反,杜俊超的起诉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为此,杜俊超提起了上诉。二审维持了原裁定。
石家庄中级法院的要害是未针对杜俊超上诉理由进行反驳,而二审所谓“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是结论,毫无依据,完全属于套话、空话,空洞无物。如此专横,难以令人信服。
二审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恰恰说明,杜俊超的起诉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二审以此法律条款驳回杜俊超的上诉,不仅属于适用法律不当,简直是指鹿为马、黑白颠倒。
更荒唐的是,二审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即“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但本案根本不存在判决,而裁定。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连判决和裁定都没有搞清楚,更谈不上适用法律正确。
杜俊超希望省高院切莫官官相护,纠正原审法院明显的错误,依法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