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于河南焦作的7.17张小玉、许有臣涉嫌故意杀人一案,我们接受嫌疑人家属的委托担任该案辩护人。鉴于该案案情重大,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我们希望侦查机关应当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依法履行职责,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以及辩护人的合法权利。
我们认为,办案单位中站分局在该案侦查过程中的下列违法行为应予纠正:
1、7月21日上午8:30分,张小玉的辩护人常玮平律师依法到焦作看守所要求会见张小玉,看守所告知律师会见须经办案单位批准。这一要求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关于律师持律师事务所公函、执业证和委托书即可会见的规定。
2、7月21日下午,常玮平律师到中站公安分局了解案情,被强行要求作为证人作证,常律师依法拒绝后被采取强制措施限制离开,常玮平律师遭到变相拘禁。当日晚22时40分,办案单位中站分局又以涉嫌故意杀人为由,强制传唤讯问了常玮平律师,把其锁在铁质审讯椅上12小时无法动弹。办案单位中站分局这一做法,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关于“ 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以及《律师法》三十八条关于“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的规定。办案单位中站分局对辩护律师长时间“老虎凳”的极端违法做法,世界罕见,构成非法拘禁罪和滥用职权罪。这一丑闻,无疑严重败坏了河南公安形象。
3、7月22日,张小玉的辩护人陈泰和律师要求会见张小玉,遭到焦作市看守所拒绝;7月24日上午,张小玉的辩护人刘书庆律师到焦作市看守所要求会见,也同样被告知警察正在提审,并可能一直提审,因此不能会见。
办案单位中站分局连续侵犯犯辩护人的正当执业权利,以种种借口阻碍辩护人依法会见,在全国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应立即纠正。
4、死者王军干系中站分局民警,而该案办案单位也是中站分局,侦查人员与死者均系同事关系,与本案有重大利害关系,中站分局显然不应当管辖此案。辩护人认为,焦作市公安局以及下属分局均不应当管辖此案,本案在移送外地公安机关之前的侦查行为完全是违法和无效的,应当立即停止目前的侦查行为,由河南省公安厅另行指定焦作市以外的公安机关负责本案侦查。
5、我们了解到,本案已经存在“外提”行为。我们提请侦查机关应当严格遵照相应的法律程序,不得滥用外提。尤其不得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或者饿、冻、疲劳审讯等变相刑讯逼供。有关侦查手续、外提手续、交接记录、同步讯问录像应当依法保存完整备查。看守所内监控录像设备应当予以检查保障使用正常,以备辩护人、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随时依法调取使用。
综上,望河南三级公安机关严格依法侦查本案,切实保障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充分保障辩护人的执业权利,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处理。
张小玉辩护人:刘书庆律师 陈泰和律师
许有臣辩护人:李金星律师 刘金滨律师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