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李艳报道)2014年7月17日,成都双流县法院受理了一起奇怪的行政诉讼,行政诉讼被告是街道办,诉讼请求是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被告在2014年6月3日作出的依法行政申请办理告知书答复违法。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依法给原告出具行政案件诉讼代理人推荐信 。目前双流法院行政庭已经对该案决定立案,出具了立案通知书。
据江玉介绍:她因征地拆迁问题,对温江当地行政部门进行了一系列信息公开和行政诉讼,但双流县法院行政庭审理行政案件居然依据《民事诉讼法》要求江玉聘请代理人要去请社区街道出具推荐函,无故剥夺了江玉自由聘请代理人的权利,无奈江玉只好去社区要求出具推荐函,但社区以江玉要求其推荐的人,社区不认识为由拒绝出具推荐函,于是江玉向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天府街道办事处发出“紧急依法行政申请书”,要街道办督促指导社区为她出具推荐函或者直接为她出具推荐函。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天府街道办事处于2014年6月3日,做出一份《依法行政申请办理告知书》告知江玉:街道办是政府的派出机构,社区是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区与街道办无行政隶属关系,不具备督促社区为江玉出具相关推荐信的条件。但自己也没有依法履职,为江玉出具推荐函。于是,江玉向双流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终获受理。
江玉说:这个行政诉讼,胜败对于她来说都是胜利,如果该案败诉,则说明社区街道出具“推荐信”不是法定的义务,既然如此,双流法院要求原告去叫这两个单位开推荐函,就是无理的要求,事实证明法官无故剥夺了自己聘请代理人的权利。
而如果该案胜诉,则街道办社区自然就会为她出具推荐函了。
江玉表示:社区和街道以我说需要推荐的人他们不认识为由不出具,是没有道理的,很简单,法律规定他们有出具推荐函的义务,但却没有规定他们有审核被推荐人的权利。从道理上说:难道社区街道你们推荐你们认识的人,我就能百分之百的胜诉吗?如果是,则我希望你们给我推荐,如果不是,你又凭什么要我聘请你们认识的人呢。诉讼,承担败诉后果的是我当事人自己,你们社区街道,甚至法官,凭什么来限制?
将来,开庭时我也要质问法官,如果我社区街道为我推荐的人,就能保证百分之百的胜诉,那我就去找社区推荐,如果不能,你法官凭什么要求他们给我推荐?你这不是给我设套吗?
附件:
行 政 起 诉 状
原告:江玉,女,汉族,1975年5月15日出生 ,
地址:成都市温江区天府街办金府社区5组,公民身份证号码:510123197505152547,电话:13438912481
被告: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天府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吴海青 职务:主任
地址:温江区天府街西段8号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被告一在2014年6月3日作出的依法行政申请办理告知书答复违法。
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依法给原告出具行政案件诉讼代理人推荐信 。
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是温江区天府街办金府社区5组村民,于2014年5 月29日以邮寄的方式向被告递交《紧急依法行政申请书》, 因不服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一案,已获得双流人民法院立案,开庭审理在即,作为原告的申请人只是普通公民,不懂法律,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可以申请两名代理人出庭应诉。但行政诉讼法中又规定,一般公民作为代理人需法院允许,或者社区推荐,因此申请人向社区书记郑友文和社区主任杨大华申请社区为我出具推荐信,但被拒绝。温江区人民政府天府街道办事处作为社区的主管部门,有义务督促社区为我出具推荐信或者直接为我出具推荐信。推荐幸清贤作为我的诉讼代理人。温江区人民政府天府街道办事处在2014年6月4日回复:因街办是政府的派出机构,社区是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区与街办无行政隶属关系,不具备督促社区为你出具相关推荐信的条件。温江区人民政府天府街道办事处的具体行政行为属行政不作为。
故:原告依法向贵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此致
双流县人民法院 原告:
附件: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 、温江区人民政府天府街道办事处紧急依法行政申请办理告知书一份;
3、温江区人民政府天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机构代码各一份;
4、原告向天府街办递交的紧急依法行政申请书一份。
紧 急
依
法
行
政
申
请
书
申请人:江玉,女。1975年5月15日生,汉族,住址:成都市温江区天府街办金府社区5组 联系电话:13438912481
被申请人:温江区人民政府天府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吴海青 职务: 主任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因不服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一案,已获得双流人民法院立案,开庭审理在即,作为原告的申请人只是普通公民,不懂法律,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可以申请两名代理人出庭应诉。但行政诉讼法中又规定,一般公民作为代理人需法院允许,或者社区推荐,因此申请人向社区申请出具推荐信,但被社区拒绝。贵办事处作为社区的主管部门,有义务督促社区为我出具推荐信或者直接为我出具推荐信。推荐幸清贤作为我的诉讼代理人。请温江区人民政府天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请人的紧急依法行政申请书后,三天内给予准确的答复。
此致
温江区人民政府天府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江玉
附件:双流县人民法院传票复印件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