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
贵局于2014年5月28日对常伯阳以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执行刑事拘留,于2014年7月3日以涉嫌非法经营执行逮捕,目前案件正在侦查中。
辩护人于2013年6月4日到7月23日之间五次向郑州市第三看守所提出会见常伯阳的要求,均被拒绝。经向贵局了解,贵局仅告知常伯阳的行为涉《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公安规定)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犯罪,但拒绝说明常伯阳的哪些行为如何危害了什么样的国家安全。
辩护人还多次要求贵局按照《刑诉法》第三十六条和《公安规定》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告知已查明的事实,经投诉后贵局才惜字如金介绍“2010年常伯阳成立郑州亿人平公司,接受境外资金,违反律师法,非法从事律师业务,涉嫌非法经营”。
就贵局介绍的简单的案件情况,辩护人认为常伯阳的行为不构成任何犯罪,贵局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撤销本案并立即释放常伯阳。理由如下:
一、法无禁止即自由
1、法律上亿人平是一家公司,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独立自主的管理和经营权。亿人平从事何种业务实际只要法律没有禁止则都是允许的,而经了解,事实上亿人平和其员工从未以律师名义从事过任何律师服务,亿人平公司并没有任何违反《律师法》的行为。
2、亿人平自成立以来参与的都是社会公益活动,主要是倡导反歧视和平等就业,在国内享有盛誉,并使得平等就业问题逐步引起了中共中央的重视,2013年11月召开的中共中央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首次在中共中央文件中提出来“消除一切就业歧视”。亿人平曾帮助过一些乙肝携带者和残障人士进行过反歧视诉讼,但这些诉讼中亿人平的工作仅以协助这些歧视受害者寻找合适的律师和学者等代理人、协助寻找记者采访为限,工作全部免费,完全不涉及经营和收费,更不存在扰乱法律服务市场的可能。
二、法无规定不处罚
1、按照2001年《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第七十条和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中关于非法经营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均没有涉及律师服务或者法律服务的规定,即律师服务和法律服务根本就没有列入非法经营罪的追诉范围内,侦查机关以此为由指控常伯阳已经超越法律允许的范围。
2、《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前提是要违反国家规定,但亿人平和常伯阳并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或者法规规定的行为,没有这个前提,不能无限制的扩大解释《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罪状。何况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众从关于非法经营的司法解释中均没有涉及律师或者法律服务的范围。
3、对于法律服务或律师服务是否能定为非法经营的范围,目前现行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但依《立法法》、《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此范围并非法官自由裁量权之范围,贵局意欲继续如此指控,则本案最后应当依法由审判机关逐级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即要定常伯阳的罪,在法律上本案须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一个司法解释或者批复,最高人民法院会做如此应景之作?辩护人认为未必!
三、贵局作为侦查机关,国家公权力的行使者,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恶意剥夺和侵害辩护律师的会见权、通信权和案情了解权等基本诉讼权利,违背了法治基本要求,如同树起了一棵巨大的毒树,在此期间所讯之口供将是毒树之花而不可使用。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亿人平的行为没有违反任何法律规定,常伯阳的行为不构成任何犯罪。常伯阳属于不应对其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按照《刑诉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侦查机关应当依法撤销本案,立即释放常伯阳。
此致
辩护人:广东翰泰律师事务所 庞琨 电话:13530112348
2014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