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云南昆明董如彬(边民)案今天宣判,董如彬被判6年6个月。以下是董如彬分别写于2014年7月4日和7月5日的《关于申请公诉人集体回避的理由和事实》和《关于自我辩护的庭审记录补漏》,披露此案办案过程中当局的种种不法行径,文中控诉遭受酷刑——“连续七、八十天不间断审讯开始了,风雪无阻节假日不休,大冷天平均每天七、八个小时我被铁铐铐在铁椅上,支着输液架打着点滴接受审讯也有过。警方跟我这个五十多岁的人拼身体,风湿病都感动出来了。”本网全文刊载,并谴责中共当局对董如彬以酷刑迫害以及对其言论自由权利的粗暴践踏。
关于申请公诉人集体回避的理由和事实
《刑事诉讼法》说:公检法人员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就应当回避,即,只要具有可能性就是充分条件了。现在申请公诉人集体回避,我的理由有二:1、公诉人之上级领导检察官非法提讯本被告人并实施威胁、欺骗。2、公诉人涉嫌包庇公安侦查违法。支持此理由的具体事实陈述如下:
2014年4月29日,我被提讯至审讯室,看到五华区检察院两位驻所检察官在场接待上级领导,经介绍得知,提讯我的是昆明市检察院领导,本案控方实际操盘者,还是湄公河惨案大审判中检方实际操盘者。陪同该检察官同来的警方办案人员是本案预审警官蒋彪大队长。该检察官叫我只听不说,听他讲完后独立思考三天以后再回复他。回复之前不得会见律师不得走漏风声。其滔滔不绝可概括出大意如下:
“自习近平上台以后,中国政治全面左转。宪政民主、普世价值、公民社会等公共议题均被禁止。宏观形势对你这种自由知识分子很不利。国家统一部署的打击网络谣言、整顿网络秩序净网行动成效显著,网络清净多了,声音整齐多了,一有杂音就是直接注销网络账号。象你这种网民,今后不会再给你什么发言机会,变成废人一个,网络形势对你也很不利。经我们调查,你不属于反党反社会那一类,你的虚报注册资本罪我们会撤诉,你的同案侯鹏会让他取保候审。此次我来与你谈话,不是谈判不是交易也不是求你什么,而是以江湖规矩来沟通,说白了是受上级领导指派和朋友委托,于公于私双重原因来给你提供一个难得的大好机会。只要你肯自愿认罪,本案就到看守所为止,快则一两个月慢则三四个月走完法律程序,你就出去了,自由了。不要想下监狱服刑这种事了,没机会,既然是江湖规矩,我们的谈话就不录像录音做笔录了,保密。在各种形势都对你不利的情况下,你要改变斗争策略,识时务者为俊杰,大丈夫能屈能伸,先认个罪恢复自由再说,这才是聪明人的选择。不要听信律师的一条道走到黑,律师无非为名为利,巴不得把案子闹得越大越好,踩着你上位,哪管你实际坐牢吃苦多久。你以为他们是象我师兄贺卫方那样在推动国家法治进步?贺卫方教授你知道的吧,我西南政法的师兄。你董如彬也不是贺卫方那样有理想有信念,你不是神,只是个普通人。我们有足够的底气把你定罪量刑,你不要对律师的无罪辩护抱任何幻想。寻衅滋事罪可以判你到五年,非法经营罪可以判你到十年,拒不认罪只会从重处罚。薛蛮子认罪取保了,秦火火认罪缓刑了,你不如他们名气大影响大,不会想做个不认罪的反面典型吧?我说话是可以算话的,承诺是可以兑现的。没有上级领导授权给我尚方宝剑,我能在你面前随随便便乱讲?我跟你素不相识,你是好是坏跟我毫不相干。好好想上三天回复我,现在不需要你回复。你五十多岁的人了,一大把年纪,能扛得起多少年刑期?赶快出去才是上策,硬撑着没有任何意义。如果你想通了,愿意认罪,下次我们谈具体的细节安排,如果我骗了你,你可以翻供。”
六天以后,即5月5日,我在看守所审讯室当面答复了该检察官:拒绝认罪。该检察官表示:“你的答复我很难过,一片好心你不领情。既然如此,那我们就要判你七、八年刑了,而且不让你减刑。我说到做到,你若泄露我们的谈话内容,有的是办法收拾你。”
在审查起诉阶段,我屡次向公诉人投诉公安侦查审讯中非法情形,希望检方履行职责行使监督权。但知道案子公诉至法院,我向法院提交了书面材料反映公安侦查违法问题,草草一问草草一记,然后,然后就没有然后了。据此,我有理由怀疑公诉人包庇公安侦查违法,可能影响本案的司法公正。
被告人:董如彬
2014.7.4
关于自我辩护的庭审记录补漏
第一轮辩论我的发言:
对本案的事实、证据方面,我发表两点自辩意见。
一、我的口供笔录系公安非法采集。
《刑法》第50条说“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起初,警方以虚报注册资本罪刑拘我,专案组一来就审讯我非法经营和寻衅滋事。我说我拒绝回答与虚报注册资本无关的讯问,非要问,先去把刑拘证涉嫌罪名增加了再问。结果遭当场驳回,说是中国法律没有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你必须如实回答警方的讯问。我申请某预审警官回避,亦被当场拒绝。
随后,连续七、八十天不间断审讯开始了,风雪无阻节假日不休,大冷天平均每天七、八个小时我被铁铐铐在铁椅上,支着输液架打着点滴接受审讯也有过。警方跟我这个五十多岁的人拼身体,风湿病都感动出来了。
后来,警方又花时间反反复复向我宣讲《刑法》第67条,信誓旦旦保证:我们没有讯问过的就算我们公安机关没有掌握的,你自己讲出来就算自首,如实供述就算认罪态度好,笔录进入卷宗,起诉意见书会认定你有自首从轻。而我大量供述了却又被警方阻止,理由是“不想扩大打击面”了,并警告我在法庭上别扯五件控罪之外的事实,扯也白扯,法庭会以“与本案无关”原因让你闭嘴。专案组在政法委领导下统一办案,哪家说了算,你明白的。
最后,我听到的警方起诉意见书半个字都没提到过什么自首、主动供述之类,反而倒有说我“情节特别严重”。对此,我相当的满意,警方之表现,完全符合我对他们的预期。
至此,也许有人想说:既然警方没有刑讯逼供你,你在这里矫情个什么。你可以不坦白交待,你可以不主动供述,他们能把你怎么样?自己孬种,过后又来说警方威胁、欺骗你,鄙视。
我承认,象我这种贪生怕死、胆怯懦弱之辈,见了代表正义的警察就吓得半死。只要警官暗示性地稍微威慑我一下,我就会无所不招,样样招。
对于儿子而言,不让你给双亲尽孝送终,就是巨大的痛苦;对于父亲而言,当孩子婚礼大典时只能在监狱里老泪纵横,这就是巨大的悲剧。于是,不难猜到警方会用什么言辞威胁我。那些被重复了N遍的威胁,我早就记得烂熟了:
“三个罪名,数罪并罚,取保是不会让你保的,缓刑也是不会让你缓,你就是个刑期长短的问题,判你十年八年服刑都在量刑范围内。好好配合呢,可以争取从宽从轻,最好结果是争取判个三五年。你父母七、八十岁了,重判你,你恐怕就没机会给父母送终了,子欲孝而亲不待,太残忍。你两个女儿也二十多岁了,你想待在监狱里参加不了女儿的婚礼成为终身遗憾?”
当然,警方最“核武器”的攻心说法是“扩大打击面”: “你不要逼我们扩大打击面了,抓那么多人,你的员工你的朋友纷纷被牵连遭殃,可抓的人还很多,我们都还没抓。从一开始领导就安排我们要做好你零口供的准备,把你当死老虎来打。你可以什么都不说,我们照样有办法定你罪,无非是多搞些外调,多抓些人来审问,证据总能固定的。痛痛快快交待问题,讲完就放下了,该放下的放下,往前看。”
所谓“我不杀伯仁,伯仁因我而死”,令人不忍之事,此其一也。警方以“扩大打击面”的威胁,对我当然会特别有效。当我才进看守所,就遇见了一个同案段黎明,他仅仅是受邀写了一篇火电厂污染的网文就被抓。以此为参照进行推测,警方“扩大打击面”那就相当宽泛了,我只能得出一个惊人的抓捕数字,光是处级以上干部都够抓几车作为我的同案共犯了。
这种情形下收集到的口供是否具备合法性,是否应当被排除,我说了不算,法庭说了算。之所以造成警方非法采集口供,原因与侦查人员该回避而不回避有关。
警方精心挑选因侦办湄公河惨案而立功受奖的警官作为主力经办我案、决策者完全不顾他们因立功受奖而为受益者,同时又因我寻衅滋事而使他们成为受害者的事实。在利害关系如此清晰的前提下,让受害者来侦办施害者,合法吗?我申请过回避,也向公诉人反映过,但得到的却是异口同声的“不需回避”。
二、控方故意隐瞒了大量事实真相。
控方指控我五件犯罪事实。非法经营四件,寻衅滋事一件。我没有看过本案116册卷宗和77张证据光盘,里面到底有多少件我的犯罪事实,但我清楚,按照控方特别是警方自定义的罪名标准,仅仅我本人供述的犯罪事实就有四、五十件。警方起诉意见书说立案侦查我的原因是“接群众举报”,那么,群众举报了我多少件就只有警方说得清楚了。警方最后一次审讯我时,尚且笔录了起诉书之外我供述的十件事实,警方直接就不打印出来让我签字了,估计是不准备放进卷宗移送检察院了。经过警方检方双重过滤之后,我想卷宗里起码应该还有二、三十件吧。不是说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吗?怎么到了我这里控方就选择性司法、双重标准了呢?控方究竟有多大的难言之隐,不愿意、不方便追究我的全部罪行?有罪不控,故意隐瞒,不知道算不算一种渎职。我都不怕让这么多鸟罪行接受审判,你们怕什么?求控罪,求审判,求曝光!
在审查起诉阶段,我就反复向公诉人请求多控诉我的犯罪事实,特别是寻衅滋事罪只有一件犯罪事实,弱爆了,应该增加几件看上去才象那么回事,阵型好看些。卷宗里面的事实如果不够,我还可以再供述新的。然而,奈何明月照沟渠,公诉人完全无视我的一片诚意。
第二轮辩论我的发言:
律师说对本案判决结果没有预期,但我是有预期的。那就是,控方从警方开始到检方领导威胁要判我七、八年刑期的说法正在一点一点被印验,印验着幕后操纵的权力的巨大。
刚刚才得知第三公诉人邓检察官来自昆明市检察院公诉处,也是湄公河惨案大审判的立功受奖人员。那位到看守所非法提讯并威胁恐吓我的昆明市检察院领导正是第三公诉人的直接上级,别假装不知道这事。
我已经在设想二审将会出现的有趣现象:公诉方人员来自昆明市检察院公诉处,其上级领导即到看守所威胁恐吓我的人。审判法院则是昆明市中级法院,我的同伙共犯。因为在委托我发布“虚假”网络信息进行炒作的各种主体当中,昆明市中级法院也是一家。“以营利为目的”,“有偿提供信息发布服务”、“明知有虚假信息而发布”等要件届时我都会举证自证的。
被告人:董如彬
2014.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