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陈华报道)湖北省襄阳市东津镇肖营村四组的牛家元,自幼患先天性智障,思维和语言表达无规律,无逻辑性,因重度缺乏营养导致骨质疏松症,五岁才会走路。2001年10月,牛家元在襄阳市高新区二汽工地打工时被人欺负,后与人互殴,被枉判入狱6年,妻离子散,受尽折磨。出狱后,牛家元向法院申诉无答复。
2014年5月15日,牛家元到北京上访。5月22日,在马家楼被襄阳驻京办截回,后被东津公安局以牛家元到天安门地区相关部门非正常上访,扰乱相关部门单位秩序为由,行政拘留十天。7月7日,牛家元向襄阳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要求依法撤销处罚决定书。复议申请书如下: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 牛家元
住所地 湖北省襄阳市东津镇肖营村四组
被申请人 襄阳市公安局东津分局
法定代表人 刘杰 局长
住所地 襄阳市东津镇浩然路190号
申请事项
1、请求依法撤销东津公(东)行决字【2014】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在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3、被申请人本人出庭。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自幼患先天性智障,思维和语言表达无规律,无逻辑性,因重度缺乏营养导致骨质疏松症,五岁才会走路。2001年10月在襄阳市高新区二汽工地打工。10月19日晚上,申请人与一同打工的韩德军加班拣工地丢弃的木板,韩德军嫌申请人拣得慢,看不顺眼,便大声斥责,为此双方发生争执。韩德军抓住申请人拳脚相加,将申请人打倒在地,又用砖头砸伤申请人的头部,致鲜血如注,满身伤痕。此时同一工地打工的刘志国、刘光新将申请人拉开,准备搀扶申请人到卫生所包扎,这时,韩德军的妻子刘玉萍冲过来,挥拳欲对申请人再次行凶,惊恐中的申请人自卫性的踢了一脚。就因为这一脚,申请人被判刑六年。妻离子散,受尽折磨。出狱后,因思子心切,气恨交加,智障加重,思维混乱,精神恍惚,曾多次到法院申冤未予理睬。直到2013年7月,申请人的儿子大学毕业回乡寻亲方知,儿子在失去父母后流浪时被上海一家福利院收留并资助其大学毕业。为此申请人精神得以安慰,病情好转。
申请人于2013年向襄阳市樊城区法院提出申诉,10月30日被驳回。10月31日向襄阳市中级法院提出复查,至今没有任何回复。于是,申请人于2014年5月15日到北京上访。5月22日,在马家楼被驻京办截回襄阳后就被东津公安局以申请人到天安门地区相关部门非正常上访,扰乱相关部门单位秩序为由,行政拘留十天,并向申请人出具了东津公(东)行决字【2014】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送到襄州区行政拘留所执行拘留。给申请人的身心造成巨大的伤害。
申请人上访,是根据《信访条例》,行使公民的权利。《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这里的国家机关是指中国所有的国家机关都是可以上访的,没有非正常上访之说。这里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五项权利是公民的上访权。被申请人对行使公民权利的申请人进行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是滥用职权,理由如下:
一、 程序违法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如果行政机关将告知事项的文书与处罚决定书同时送达,或在告知之后立即作出处罚,实际上是剥夺了当事人陈述、申辩权。这样的行政处罚在程序上是违法的。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在向申请人出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立即将申请人送往拘留所,在程序上是违法的。
二、管辖错误
被申请人处罚申请人的理由是申请人到北京非正常上访,扰乱单位秩序。《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应由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办理移交手续。否则,就是滥用职权。
综上所述,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特向襄阳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要求:
1、请求依法撤销东津公(东)行决字【2014】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在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3、被申请人本人出庭。
致
襄阳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 牛家元
2014年 7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