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昨天(2013年7月29日)福建烨阳律师事务所及其主任邹丽惠律师连续三年发起的"律所年度考核"、“律师年度考核”之诉,将非法的"年度考核"打到法庭了。此案昨在福州开庭,此诉讼被称为“废除律师年度考核第一案”。本网曾予以报道。今天,本网又收到题为《9省律师复议撤销年度考核备案页 11省律师人发起撤销年度考核建议 国务院要求法律法规外对企事业单位水平检查活动一律取消》的投稿,文章对大陆律师要求废除年检的过程与原因,予以概括说明,并附加链接。本网全文转载。
事件:9省律师复议撤销年度考核备案页 11省律师人发起撤销年度考核建议 国务院要求法律法规外对企事业单位水平检查活动一律取消
2014年7月22日,来自广东、福建、江西、北京、广西、湖南、重 庆、浙江、四川等9个省、市、自治区的17名律师,将他们对年度考核和备案行政行为的复议书邮 寄给了司法部。
22日当天,他们和另外4名律师一道发起了《停止对律师(所)违法强制年度考核和备案的律师法监督书》,并计划7月底征集完成签名后寄出。
“2013年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就要求各部门 减少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除了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有明确规定的以外,其他对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达标、评比、评估和检查活动一律取 消。需要进行水平评价的,由有关行业协会、学会具体认定。《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中更是要求2013年6月底前必须完成取消达标、评比、评估和检查活动。今年的2月份,国务院下发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又 要求取消对企业的年度检查。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年度考核这个计划经济的活化石,已经是目前最严重违背国务院改革精神的部门行为了。”这次针对律师年度考核的复议人之一,福建的邹丽惠律师说。“因为多年提建议要求停止年度考核,我已经四年没被考核了,法院和当事人都误以为 我没了执业资格,其实年度考核和执业资格没关系。”
七项原因解释复议缘由
在复议申请书里,除了列出《律师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关于律师事务所才有权限进行年度考核等相关规定后,17名律师还解释了认为年 度考核对律师(所)侵权的七项原因。
1、给律师增加了填写大量报表的负担。“每年的年度考核和备案,都要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填报一堆报表,如接收案数量和收入情 况,人员情况,大案要案备案情况,必须免费为村委会、居委会提供的法律服务情况,由地方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审计事务所出具的会计年度审计 报告,花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大量时间、精力和费用。”
2、给律师增加了换证费用,旧证换新证的无证间隔期,还影响律师期间无法正常执业。“两证件上的违法印制的年度考核页约占证件 纸张页的一半,其印制费却由律师承担。因为律师证上年度考核备案页共四页,每年使用一页,四年盖满16个章,四年必须换发律师执业证一次。换发新证时收取证件费几十元, 还需要照相等”
3、造成公检法和公众社会误认为律师年度考核和备案是对律师执业的年度再许可, 没有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章的律师证失效。
4、设定的“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类年度考 核结果,对 律师具有侮辱性。因为评定“不称 职”后律师还照常执
业。
5、只把对律师的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向社会公示,公务员等行业的考 核评比却不公示,是
对律师行业的 歧视。
6、年度考核备案时必须先交纳律师协会年度的会 费,增加了律 师的经 济负担。
7、部分地方司法行政机关对监督公权违法的律师采用 延缓年度考核备案等手段阻碍他们正常执业。
律师观点:年度考核违反四种法律法规
在21名律师的监督书中,律师们更清晰的列出了对律师 (所)年度考核的违反的四项法律法规,即《律师法》《行政许可法》《立法法》《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
“根据《律师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规定,对律师 和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的权责归律师事务所,而任何法律都没有授权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各级律协对律师和律师所进行年度考核和行政备案的规 定。司法行政机关和各级律协自我授权,设立行政许可的行为是违法的。往年的年度考核很多同行被卡,今年我也碰到了这个问题,5月份到现在还无法拿到新的律师证”,监督书的发起人 之一,北京知名刑辩律师程海说。
【参考链接】
财 新:12省60名律师建言废除律所年检
http://china.caixin.com/2014-03-13/100651194.html
财 新:律师年检何时休
http://magazine.caijing.com.cn/2014-03-23/114032570.html
新法制报:认为律协收费违反自愿原则福建律师状告“娘家”引热议
http://blog.sina.com.cn/s/blog_bd3c6e120102uxyq.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