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黄天怒报道)2014年6月13日,杭州市江干区“三改一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一张《限期拆除通知书》(【2014】九拆第056号)交给杭州市江干区九堡镇杨公社区五区27号王钊友户,称其“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在杨公五区27号经批准的农居旁建造钢棚及附房,根据《杭州市‘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处理实施意见》规定,现责令你户在2014年6月16日前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我办将联合相关部门对你家的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
该通知书只是要求王钊友拆除钢棚和附房,并未说要拆主房。但五天后江干区政府出动300多人将王钊友的主房也拆除。这一做法完全是掠夺,没有任何法律上的依据。
2014年7月1日,王钊友和他的妻子、女儿一起上北京控告。
下面是他们的控告书:
控告人:王钊友,男,汉族,1963年7月21日出生,浙江省杭州市人,住杭州市江干区九堡镇杨公社区五区27号 身份证号:33012519630721043X;
控告人:冯国君,女,汉族,1960年2月16日出生,浙江省杭州市人,住杭州市江干区九堡镇杨公社区五区27号 身份证号:330125196002160427 (系王钊友之妻);
控告人:王飞飞,女,汉族,1987年12月25日出生,浙江省杭州市人,住杭州市江干区九堡镇杨公社区五区27号身份证号:330104198712254126
(系王钊友之女);
控告人:李俊,男,汉族,1986年6月11日出生,安徽省滁州市人,住杭州市江干区九堡镇杨公社区五区27号 身份证号:411241986061100813(系王钊友之女婿);、
控告人:王李景纯,男,汉族,2010年2月20日出生,浙江省杭州市人,住杭州市江干区九堡镇杨公社区五区27号 身份证号:330104201002204110 (系王钊友之孙)
被控告人:杭州市江干区政府,法定代表人滕勇(区长)
被控告人:杭州市江干区九堡镇政府,法定代表人,李作钦(镇长)
控告事项:非法强拆
事实与理由:
2014年6月13日,杭州市江干区“三改一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一张《限期拆除通知书》(【2014】九拆第056号)交给控告人,称控告人“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在杨公五区27号经批准的农居旁建造钢棚及附房,根据《杭州市‘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处理实施意见》规定,现责令你户在2014年6月16日前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我办将联合相关部门对你家的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因该通知书所称的违法建筑与事实不符,控告人在6月16日前没有自行拆除。
6月18日早上8点30分左右,江干区政府和九堡镇政府出动城管、公安等约300余人,将控告人家团团包围。控告人原以为他们是拆所谓违法建筑的,但一看来了这么多人,就知道政府是打着“拆违”的幌子拆我家的房屋的,于是把大门关掉,躲进屋里。30多个疑似黑帮的人,手上拿着木榔头来敲门,我们当时就报了警,警方答应马上出警。在警方到来之前,我们拒绝开门。九堡镇镇长李作钦要控告人王飞飞开门,说他一个人进来与她妈谈。结果李作钦不讲信用,王飞飞把门打开后,这些黑帮就冲了进来,王飞飞、王钊友被八个人四脚朝天从家中抬出,塞进车子。冯国君在二楼,她一看不对,就跑到三楼,把房门关住。但这些黑帮冲上去把门撞破,把冯国君也四脚朝天地抬下来。控告人李俊在他儿子幼儿园参加亲子活动,他发现不对劲也报了警,但警察居然说抢房子不用出警。李俊回家后,黑帮把他也四脚朝天地抬上车,还抢了他的手机。控告人一家人除4岁的王李景纯,先后被政府关押到杭州东站蓝天宾馆和九堡澳都宾馆。在绑架过程中,冯国君、王钊友和李俊三人多次被殴打,冯国君被打成轻伤。政府除了派出多名黑帮在宾馆看管控告人外,没有任何领导来同控告人谈对非法强拆的善后处理。宾馆因政府不付房租将控告人父女两代夫妻赶到一个仅十多个平方的房间,并切断电源。现在,控告人一家已被从宾馆赶出,无家可归,只好流落街头。
控告人所居住的房子是公民的合法财产,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以腐败分子王光荣(已于2014年5月29被抓)为首的杭州钱江新城指挥部早就看中这块地段,因其非法征地太多,民愤极大,所以其托杭州七格污水处理厂工程建设指挥部出面来征这块地皮。杭州七格污水处理厂工程建设指挥部名义上以“杭州市七格污水处理厂三期工程进厂总管和睦港中途提升泵站项目所涉及集体所有土地”征用该地,但该项目早已建成,这块地是“备用”的。据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档案登记,杭州市七格污水处理厂是杭州市排水公司属下的分公司,杭州市排水公司是一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所以它不具备征地资格。2013年8月5日,杭州七格污水处理厂工程建设指挥部向江干区法院起诉控告人。大概是2013年11月18日,江干区法院作出了签署日期为“二O一三年一十月十八日”判决书,但这份判决书并没送到我们手里,而是送到了村里。2014年6月9日,九堡镇副镇长和杨公村村书记将这份判决书拿给冯国君看,说这份判决书已生效,政府要对我们家强拆了。13日,贴出上述拆违通知,18日,出动300多人,将控告人的房屋夷为平地。
综上所述,被控告人的强拆完全是违法的,在法律上没有任何依据。被控告人出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2014】九拆第056号)只是要求控告人拆除钢棚和附房,而且承认控告人的房屋是“经批准的农居”。被控告人拆除主房依据的只是一张写错了日期的判决书,而不是强制执行的裁定书。严格来说,那份判决书由于其错误没有通过裁定予以纠正而不具备法律效力。
此呈
控告人 王钊友、冯国君、王飞飞、李俊、王李景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