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河南洛阳孙金柱因拒绝搬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9日作出(2013)涧民初字第368–1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拘留15天。
2013年7月19日 ,洛阳市涧西区工农乡兴隆寨村民委员会强迫孙金柱的女儿签订了《洛阳市涧西区工农乡兴隆寨村整体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一份,就在兴隆寨村整体改造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征收孙金柱房屋约定,房主应当在213年7月19日前自行搬迁完毕,并将腾空后的房屋交由该村委会验收。
孙金柱认为:首先,房屋征收的主体系政府,村委会无权因房屋征收与村民签订《洛阳市涧西区工农乡兴隆寨村整体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其次,该《协议书》系村委会强迫其女儿签订的。户主孙金柱没有签字,故协议无效。为此,孙金柱拒绝搬迁。
2013年10月21日,恼羞成怒的村委会终于向涧西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1、判令孙金柱四被告(孙金柱、孙双群、孙克明、孙开旭)积极履行《洛阳市涧西区工农乡兴隆寨村整体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立即自行搬迁并将相关房屋交由原告验收;2、判令孙金柱等四被告赔偿因为迟延履行合同而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5万元。
孙金柱更感到不可思议。自己没有在协议上签字,也没有授权任何签订协议,故绝不会将房屋交于村委会。不论村委会是否有损失,都与孙金柱夫妇和儿子无关。因该协议是村委会强迫孙金柱女儿签订的。
兴隆寨村委会一不做,二不休,向涧西区法院申请先予执行。涧西区法院不问青红皂白,就依据该村委会申请,对孙金柱等作出裁定:“被告孙金柱、孙双群、孙克明、孙开旭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从位于洛阳市涧西区兴隆寨村北区的房屋内自行搬迁,逾期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孙金柱拒绝执行该院的枉法裁定。涧西区法院滥用公权力对孙金柱作出拘留15天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