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24日星期四

兴隆寨村委因征收诉村民,洛阳涧西法院半年后开庭



(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2014723日下午3点半,洛阳市涧西区工农乡兴隆寨村民委员会诉孙金柱、孙双群、孙克明、孙开旭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案在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第二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孙克明委托倪文华、张葡萄代理。旁听者不但有当地维权人士,还有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审判庭有三个屏幕播放现场实况。

2013719    ,洛阳市涧西区工农乡兴隆寨村民委员会因整体改造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征收孙金柱房屋,遭到孙金柱的拒绝。村委会就强迫孙金柱已经出嫁的女儿签订了《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孙金柱认为该协议于己无关,坚决不搬。

20131029日,该村委会向涧西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1、判令孙金柱四被告(孙金柱、孙双群、孙克明、孙开旭)积极履行《洛阳市涧西区工农乡兴隆寨村整体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立即自行搬迁并将相关房屋交由村委会验收;2、判令孙金柱等四被告赔偿因为迟延履行合同而给村委会造成的经济损失5万元。随后,该村委会申请先于执行,涧西区法院作出责令四被告限期腾房。

孙金柱等四被告拒绝腾房,涧西区法院对孙金柱夫妇作出轮流拘留决定,即各相继拘留15天。孙金柱从拘留所出来后提起反诉,请求法院确认该协议无效,并赔偿精神损失5万元。

倪文华指出,从村委会起诉后,经历半年多才开庭,法院故意拖延,明显属于程序违法。另外,本案协议名称为: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但征收系政府行为,故村委会不具备签订此协议的主体资格,也就是说,村委会不具备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孙金柱等四位被告也不应成为本案的被告。因为四被告没有与任何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也没有授权任何人签订过此类协议。故本案的协议与孙金柱等被告无关。

至于村委会所谓的损失既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计算依据。但村委会认为其损失不是计算出来的,而是酌定的数额。倪文华反驳说,村委会单方面酌定的数额与四被告无关。

庭审中,村委会提供了三组证据,但都是复印件。倪文华拒绝对复印件进行质证,指出复印件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况且,村委会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供证据,视为村委会的起诉没有证据,法院应当驳回其起诉。

鉴于在另一案中,该村委会申请法院对本村村民强拆后,立即又申请撤诉,逃避败诉的责任。为此,孙金柱提起了反诉,即使村委会撤诉也逃脱不了败诉的法律责任。